广东省监狱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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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广东省监狱罪犯劳动定额与
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罪犯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管理工作,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包括从事直接生产劳动、辅助生产劳动和狱内勤杂劳动的罪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劳动条件下,罪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劳动量和岗位任务。
劳动报酬是指监狱根据罪犯完成劳动任务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给罪犯的报酬。
不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不享有劳动报酬。
第四条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工作采用“分类管理、统一定额、按劳计酬、按月发放”的办法。
第六条监狱(监区)应根据参加劳动罪犯的劳动熟练程度、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界定劳动能力并进行劳动岗位分类、劳动定额分级管理。
第七条监狱劳动改造管理部门负责罪犯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的指导、管理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监区成立罪犯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考评小组负责日常考评工作,由监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劳动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分监区长和生产警务助理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适用狱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罪犯劳动类级管理
第十条罪犯劳动能力等级按“先分类后定级”设置,具体划分为五类七级。
第十一条第一类劳动岗位是指由培训期满、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罪犯从事的直接生产劳动岗位。
根据罪犯劳动能力、熟练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类四级罪犯是指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培训期满后的罪犯。
(二)一类三级罪犯是指劳动能力较好,熟练程度中等的罪犯。
(三)一类二级罪犯是指劳动能力较强、熟练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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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犯
(四)一类一级罪犯是指劳动能力强、熟练程度高的罪犯。
第十二条第二类劳动岗位是指由老、病、残罪犯从事的直接生产劳动岗位。
根据罪犯年龄、疾病、残疾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二类三级罪犯是指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上的男性罪犯,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女性罪犯,或经监狱医院鉴定为第一级疾病的罪犯。
(二)二类二级罪犯是指年龄在63〜65周岁(含63周
岁,不含65周岁)的男性罪犯,年龄在58〜60周岁(含58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性罪犯,或经监狱医院鉴定为第二级疾病的罪犯。
(三)二类一级罪犯是指年龄在60〜63周岁(含60周
岁,不含63周岁)的男性罪犯,年龄在55〜58周岁(含55周岁,不含58周岁)的女性罪犯,或经监狱医院鉴定为第三级疾病的罪犯。
(四)残疾罪犯的劳动级别由监区根据监狱医院的意见、监区生产项目和罪犯的劳动能力,经监区集体讨论后,在二类罪犯中划定,并报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三类劳动岗位是指由正在培训期内的新投犯或因工种转换的罪犯从事直接生产劳动的岗位。
培训期根据生产项目、工种确定,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第四类劳动岗位是指由无劳动定额罪犯从事的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包括生产组长、生产记录员、仓库管理员、质检员、机电维修工、装卸工、值班员、医护卫生员、炊事员等。
第十五条第五类劳动岗位是指由无劳动定额罪犯从事的狱内勤杂劳动岗位,包括清洁工、文艺队员、文化宣传员、绿化养护工等。
第十六条罪犯从事第一类劳动岗位,初次劳动定级一
般为一类四级,但劳动能力较好、熟练程度较高的罪犯,在培训期满后可根据其个人自愿申请,经考核后直接定为一类三级或一类二级。
罪犯初次定级后,按规定要求逐级晋升。
第十七条第一类劳动岗位罪犯连续两个月平均超定额工时10%以上(含)、连续三个月完成本级别定额工时或六个月内有四个月完成定额工时的应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八条第一类劳动岗位罪犯因工序转换或重病等情况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本级别劳动定额任务的,经分监区讨论,监区考评小组审批降低一个劳动级别。
第十九条监狱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提前晋升劳动类级。
罪犯提出提前晋升劳动类级书面申请的,由分监区审核,报监区考评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罪犯劳动类级符合调整条件时,由分监区审
核,报监区考评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监区每月将罪犯劳动类级调整的情况汇
总后报监狱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罪犯劳动定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狱应根据生产项目与产品类型以及直接生产劳动罪犯的劳动熟练程度、身体状况、年龄等技能等级的不同情况科学、合理下达劳动定额。
第二十三条监狱对一类、二类一级、二级劳动岗位罪犯应制定基本劳动定额;二类三级、三类劳动岗位罪犯由监区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及劳动项目等状况,适当下达劳动定额;四类、五类罪犯无劳动定额。
第二十四条罪犯劳动定额的制定采用工时定额法,小时的标准劳动量为1分。
(一)罪犯日定额工时(单位:
分)=当日实际劳动时间定额系数。
(二)罪犯月定额工时(单位:
分)=每月实际劳动时间定额系数。
(三)一类一、二、三、四级和二类一、二级劳动岗位罪犯的劳动定额系数分别为1.0、0.9、0.8、0.7、0.6、0.5
(四)第四类、五类劳动岗位罪犯的劳动考核按照狱政
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监狱企业成立打板中心,负责打板测定完成单位产品(工序)的标准时间,以一类一级劳动岗位罪犯的劳动能力为基准,确定单位产品(工序)的工时定额。
监区可根据实际在宽裕率内自行调整,宽裕率一般设定
为17.6%。
工时定额(单位:
分)=标准时间=打板作业时间+宽裕时间
=打板作业时间X(1+宽裕率)
第二十六条监区根据监狱企业打板中心测定工时定额和罪犯日定额工时,制定并下达罪犯每日的产量定额:
罪犯日产量定额=每日定额工时V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罪犯月实际工时由罪犯日实际完成工时累计而成。
第二十八条监区建立罪犯日、月定额(实际)工时台账,实行透明化管理,对全体警察和罪犯开放。
第二十九条直接生产劳动的罪犯,因参加劳动现场值班、装卸货等生产性活动的劳动时间计入罪犯当日或次日定额工时。
因狱政、教育需要抽调等非罪犯个人原因的非生产性补偿时间,不计入罪犯当日或次日定额工时,作为罪犯劳动考核的依据。
因停工待料、看病、会见等原因减少的劳动时间在罪犯当日定额工时中予以减除。
第三十条质量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罪犯日实际完成产品数。
第四章罪犯劳动报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采用工时报酬法,具体将每名罪犯每月定额工时完成情况分成若干档次,按不同完成情况计提劳动报酬:
(一)罪犯月劳动报酬总额(单位:
元)=刀各档次定额工时完成数X工时报酬基数X各档次工时报酬系数X开工系数X产品质量合格率)。
(二)工时报酬基数(单位:
元/分)
=当月监狱(监区)税后加工业产值平均工时值
(三)开工系数=罪犯月实际开工天数/监区月实际开工天数。
(四)一类一级劳动岗位罪犯定额工时完成情况及相应的工时报酬系数分别为:
1.定额工时以下(含),工时报酬系数为3%。
2.定额工时以上—超定额工时10%以下(含),工时报酬系数为10%—20%。
3.超定额工时10%以上—超定额工时20%以下(含),工时报酬系数为20%—30%。
4.超定额工时20%以上—超定额工时30%以下(含),工时报酬系数为30%—40%。
5.超定额工时30%以上,工时报酬系数为40%—50%。
(五)除一类一级劳动岗位罪犯外,其他劳动岗位罪犯以一类一级劳动岗位罪犯的平均定额工时为标准计算劳动报酬。
(六)一类二级劳动岗位罪犯的工时报酬系数为一类一级劳动岗位罪犯的0.8倍,其他劳动劳动岗位罪犯(不含第四类、五类劳动岗位罪犯)的工时报酬系数为一类一级罪犯的0.6倍。
短余刑罪犯的劳动报酬可以按不低于直接劳动罪犯工时报酬系数的150%计提发放。
第三十二条第四类和五类劳动岗位罪犯,根据其工种难易程度、完成岗位职责情况,确定其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计提发放劳动报酬:
(一)第四类劳动岗位罪犯,按不高于其所服务区域(监狱、监区、分监区、班组、流水线)罪犯平均劳动报酬的150%计提。
(二)第五类劳动岗位罪犯,按不高于其所服务区域(监狱、监区、分监区、班组、流水线)罪犯平均劳动报酬的80%
计提。
第三十三条监狱建立罪犯个人劳动报酬账户。
第三十四条罪犯个人劳动报酬账户支出范围包括:
(一)狱内个人消费。
(二)补贴家庭之用。
(三)缴纳罚金、民事责任。
(四)其它个人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建立罪犯个人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账户,每月在罪犯当月计提劳动报酬总额中提取,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
刑满释放储备金提取比例按罪犯剩余刑期实行差别化管理,不得高于罪犯月劳动报酬总额的30%。
终身监禁的罪犯不提取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
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可在服刑期间提取用于缴纳罚金。
第三十六条罪犯的劳动报酬以监区为单位按月核算汇总,报监狱劳动改造管理部门、企业财务部审核,经分管劳动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罪犯出监的,监狱按上月的工时报酬基数和本办法规定方法计提罪犯当月所得劳动报酬,及时发放。
第三十八条罪犯因参加各项活动获得的现金奖励存入罪犯劳动报酬账户。
第三十九条罪犯劳动报酬在企业成本费用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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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监狱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参照本办法制定自有产品项目的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监狱罪犯劳动定额与劳动报酬管理办法》(粤狱发〔2008〕3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