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案例及操作题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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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
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
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限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是: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四、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
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帮安排其女儿任出纳。
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
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
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请问答:
(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
为什么?
(2)出纳能否兼任会计档案?
(3)
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任会计档案。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
出纳人员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借给反贪局。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
五、2003年4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钢铁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2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02年4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3)2001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
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担任出纳。
《会计支》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即使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能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因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离岗必须先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3)不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六、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时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需要他人代理。
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指出上述事项中哪些行为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1)无人监销不符合规定.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未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出纳代理赵某工作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七、A公司是在B市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3年5月,A公司接到通知,B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
要求分析B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所以,王某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不正确。
八、23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10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
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
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并据此登记入帐。
请问该企业对购买的计算机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不符合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九、某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金额栏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以此作为报销凭证。
要求分析上述公司做法有无不妥之处。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十、振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
2003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
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总会计师1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经对外报出。
要求分析胡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胡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胡某应在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十一、
2003年1月,晓芳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了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要求分析本题中的不妥之处。
(1)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因此李某不能接替王某的工作。
虽然王某只脱产学习1周,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
(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
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该厂未报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十二、
2003年5月10日,丙公司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董事会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加强货款回收工作,允许公司销售部门及其人员直接收取货款;
从内部控制方法的角度,分析丙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决议内容不妥之处。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方法包括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丙公司为加快货款回收,允许公司销售部门及其销售人员直接收取货款,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因为销售与收款属于不相容岗位,应当分设。
十三、2004年5月,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发现某市甲国有公司有重大经济违法嫌疑,随即要求与甲公司有经济业务关系的B银行提供有关甲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B银行没有受理。
要求分析B银行不予受理是否违法。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因此,B银行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
十四、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公司,近几年经济效益一直不好。
2003年12月,公司董事长赵某指示会计部门把账做得漂亮一些。
会计部门虚拟了若干笔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出。
当地财政部门在2004年5月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一会计做假行为,并依据《会计法》规定,拟对公司进行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
之后,公司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公司董事长认为,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理应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分析董事长赵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万兴公司提供的是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因此,赵某的观点不正确。
十五、2004年1月江海国有食品加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
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
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行政工作,为了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要求分析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王某多年从事文秘行政工作,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缺少会计工作经历,因此,不符合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因此,王某的女儿不宜担任出纳工作。
十六、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0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②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①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企业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②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十七、A公司2004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刚刚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李强,被公司从办公室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公司原出纳张友调到销售科。
李强与张友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后,因会计科长在外地出差,遂制定财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
在办理交接中,李强发现存在"
白条顶库"
问题,随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李强先办理完交接手续,并责承李强接管出纳工作后。
再对"
问题逐个查清处理。
随后,李强、张友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2)
4月,李强在办理报销工作中,发现采购科送来的报销的3张由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有更改现象:
其中2张发票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另外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
该3张发票的更改处均章有A公司采购科的业务印章。
尽管李强开始犹豫一下,但考虑到3张发票已经公司总经理、财务科长签字同意,最后均予以报销。
7月,公司财务科团支部组织一次财务工作务虚会,会上,李强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公司领导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作为一般会计人员应该服从领导的安排,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公司的一些业务也没有必要去问个明白,领导签字同意就给报销,只要两袖清风,不贪不占,就能把会计工作做好。
(4)12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张友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李强在交接时并未发现。
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张友说:
"
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
(1)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李强对3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3)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李强在财务工作务虚会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4)原出纳张友关于“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在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
首先,监交人不符合规定,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其次,对交接中发现的"
白条抵库"
问题处理不正确。
制度规定接替人员发现"
现象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制度规定: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据此,李强对2张虽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但已由原出具单位更正过的发票可以报销,但对另外1张更改了金额的发票应予以退回,要求采购人员到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3).
李强在财务工作务虚会上的观点是不符合坚持原则这一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之一坚持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是:
①熟悉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
②遵循准则。
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与准则相对照,先做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
③坚持准则。
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如果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影响,放弃原则,做"
老好人"
,就会使会计工作严重偏离准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就无法保证,作为会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不符合规定。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十八、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做,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
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做行使监督权。
(2)
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做。
根据《会计基础工做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
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王某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或:
王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王某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王某不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5)
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
公司董事会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做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