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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区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储存区)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1

仓库内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2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3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装卸。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

4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十三条

5

使用单位购进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十四条

6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管理工作。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十六条

7

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十六条

8

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维护保养。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十六条

9

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条

10

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性质,佩戴相应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条

11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

12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

13

库房、储罐区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

14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相适应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三条

15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

16

在仓库:

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道路应保持畅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条

17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物品不得入库。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六条

18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七条

19

物品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发放,应严格控制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八条

20

危险物品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

21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危险物品性质,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器具。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六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和管线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和储罐无关管道、电缆等穿越,和储罐区有关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区防火(护)堤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八十条

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百八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1条

有毒、有害液体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3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专门化学危险品仓库中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4.2条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4.3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4.4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5.3。

2条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5.3。

3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防护措施。

    5.4.2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5.4条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建筑物中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3条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4条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和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5条

 6.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和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易燃气体不得和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6条

   6.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和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7条

 6.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8条

  6.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和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6.9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7.1条

    7.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7.2条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8.2条

8.3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8.3条

8.4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8.4条

   8.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防护用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8.5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第11.1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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