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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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1、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2、报价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3、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报价应包括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多个或全部分包报价。
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报价产品属于小企业制造的,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
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章评审办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其标准如下:
所有技术及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负偏离。
第三章产品名称和数量及参数要求:
一、货物技术参数及需求清单:
序号
产品
名称
技术规格
主要技术指标
数量
1
40%氟环·稻瘟灵悬浮剂
1000g/瓶
氟环唑含量:
4.0±0.4%
稻瘟灵含量:
36.0±1.8%
pH值范围:
4.0~7.0
氟环唑悬浮率≥90%
稻瘟灵悬浮率≥90%
湿筛试验(通过75µm试验筛)≥98%
持久起泡性(1min后)≤40%
倾倒性:
倾倒后残余物≤5.0%;洗涤后残余物≤0.5%
2600瓶
第四章商务部分要求
1、质保期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质保期限
供应商报价时须承诺所供货物的免费质保期为一年(含)以上(自验收报告签字确认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
2、交货期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含)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到位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
3、交货地点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送货地点
供应商应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办理运输和装卸,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售后服务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售后服务
1、按照“交钥匙项目”的标准报价,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必须提供免费保修期的期限为一年(含)以上,提供终生维护,并详细说明质保方案,及质保期满后的服务承诺。
2、投标供应商在南京地区设有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服务机构的地址),有专业的维修人员,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销售和服务网点报修电话),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报修电话(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
3、响应文件中须明确响应供货的时间要求。
4、如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无偿承担一般故障维修,6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12小时内不能维修的故障应及时以新货物替换,24小时内必须排除一切故障的义务。
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风险和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5、在货物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供应商应能保证采购人更换到原厂正宗的备件材料,确保货物的正常使用。
投标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报价货物的原厂保修。
6、中标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时供货,并向购买方提供及时的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7、随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的明细清单。
8、在免费质保期届满前的最后一个月,在项目现场,对所供的重点、关键货物、进行常规保养、更换易损件;在免费质保期满后,出现的货物质量技术问题,中标方要仍做好售后服务,并在第(4)款所述时限内赶到。
更换零部件的价格终身享受出厂价。
9、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中标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采购方,使中标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采购方要求,中标方应免费向采购方提供备件的规格或免费提供代用品,代用品的品质不低于原配件的性能指标。
5、付款条件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付款条件
无预付款。
货物全部到场并安装调到位,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6、其他要求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6
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第五章供应商特定条件要求
序号
采购要求
1
(1)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本次采购项目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六章其他部分要求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供货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含配件)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开箱合格率为100%,外观和内在质量都不得有任何问题。
在规定的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或故障负责。
2、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如采购人发现有任何问题(如外观有损伤),供应商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货物在采购人商定的时间内更换,确保其使用。
3、提供完整技术文档。
包括:
产品验收标准(含产品合格证验收清单等);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中文);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含软件)完整正确,图纸、数据和资料准确无误,在未验收前,货物保管、安全均由供应商负责,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办理运输和装卸,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采购人使用该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当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投诉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5、所有设备须提交详细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并注明品牌产地和生产厂地。
6、要求提供的备件:
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标准配置的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包含在谈判最终报价中,并应将其数量和单价单列,供谈判时使用。
7、提供或的最低使用期限,在此期间内不应发生非人为操作原因的重大故障,否则采购人有权追溯供应商的责任。
8、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产品性能、规格、型号、配置对谈判供应商提供货物具有限制性。
9、品质说明:
必须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与投标文件所述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
所使用的材料及配件达到优质标准,并要求有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保证一次验收合格。
10、检测证明:
须有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所有货物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环保和质量标准。
1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安装好并保证通过采购人或相关部门的验收。
1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部件在货物交货时,应同时提供货物产品合格证书,所提供的货物、部件或配套件,如为国外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报关单原件证明。
13、投标供应商中标后,用户有权对中标产品进行功能性测试,如果测试结果与采购文件及谈判响应时所述有所偏差,未能达到合同要求,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并追究中标方相关责任,同时中标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测试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14、如未能达到合同要求,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报价说明:
1、投标最终报价应包含全部设备设计、制造、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含运输保险费)、卸力费、二次深化设计费、安装费、调试费、检测费、验收费、维护人员培训费、技术文件费(如果有的话)、售后服务费、管理费、、港口报关、商检及各类港杂费、税费、利润、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相关税费、质保期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及维护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卖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卖方的最终谈判报价中。
2、投标供应商必须按需求清单要求规格报单价,并根据数量进行汇总报价,详见分项报价表。
3、单价为符合规范、产品标准及采购文件的达标产品价格,经验收合格后,才具有结算价值。
4、采购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增减数量变更,但此项变更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无向乙方进行解释的义务。
货物的检验和验收与交付:
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该检验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2、货物全部到达安装地点后,买方、卖方应派员共同对货物当场开箱验收,如发现货物与装箱单数目不符或质次、损坏等问题,由卖方立即无条件负责补齐或安排重新发货。
3、对货物验收时,除合同规定的全部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外,卖方还应保证提供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4、交付时卖方按国家有关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验收,货号须与文件相符,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第七章本项目相关附件
序号
附件名称
1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操作
第八章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服务内容详见乙方响应性文件等。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见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览表。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达到采购文件各项要求,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应规定。
第六条交付使用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并交付甲方使用。
采购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甲方自行组织或视情邀请相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验收费用等。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免费维护期满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五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条件:
按照采购文件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拒付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
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乙方逾期交付的,今后参加政府采购信誉将受到影响。
5、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
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6、乙方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