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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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1.纳税人

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②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想借个的双重管辖标准分为: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为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虽然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2.所得来源的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计税依据

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4.征收管理

①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按月或按季预交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③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⑤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位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收入总额

1.应当征税收入

收入实现时间❤:

收入类型

销售方式

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货物收入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预收款

发出商品

分期付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支付手续费

收到代销清单

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已确认收入,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买一赠一

将总的销售额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2.提供劳务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5.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贷款、债权、欠款等利息

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

6.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规定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8.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9.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补贴、违约金、汇兑损益等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产品分成方式

分的产品的日期,公允价值

受托加工制造

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

注: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②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

③社会保险费

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的0.5%)

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⑥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⑦利息费用

⑧借款费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⑨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税金

11.损失

12.其他项目(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有关资产费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的费用、汇兑损失)

注:

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

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的类型

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2.收入

①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②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加计扣除

①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加速折旧

①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③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or年数总和法

5.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①免税→农、林、牧、渔业

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样子、内陆养殖

②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

③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抵免应纳税额

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优惠税率

①高新技术企业(15%)

②小型微利企业(20%)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①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注:

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经营租赁:

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

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已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or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已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应从停止使用的“次月”停止计提折旧

☀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④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2.生产性生物资产

①定义

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Eg: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应从停止使用的“次月”停止计提折旧

☀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③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3年

3.无形资产

①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税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②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购买价款和支付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开发过程中给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制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③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④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其他资产

①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

不得低于3年

②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嘚瑟是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③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改

④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放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扣除限额

特殊规定

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调增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实际发生额×60%

☀销售(营业)收入×0.5%

☀允许扣除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款和诉讼费

税收滞纳金;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支出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实际发生额×50%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

抵免应纳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投资额×10%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

准予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合理的工资薪酬薪金支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付的“五险一金”和财产保险费;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①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工商部门罚款等),应全额调增

☀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部分),应调增

②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

免税收入

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③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①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②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从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2.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单位所在地

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地点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

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地

3.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1500元<X≤4500元的部分

1455元<X≤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4500元<X≤9000元的部分

4155元<X≤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9000元<X≤35000元的部分

7755元<X≤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35000元<X≤55000元的部分

27255元<X≤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55000元<X≤80000元的部分

41255元<X≤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4.个人所得所税考点综述

税目

界定

计征方法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速扣数

税率

特殊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

(月收-3500or4800的余额

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商数(奖金÷12)所在区间确定适用税率和速扣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标准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按年

不超过4000元的,扣800元→

X-800

4000元以上的,扣20%

→X·(1-20%)

 

20%的基本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

按次

减征30%

稿酬所得

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按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按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

收入全额

08.10.9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暂免个税;福利彩票中奖≤1万暂免征,1万以上的全额征收

偶然所得

按次

有奖销售的赠品

财产转让

按次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

☀月收入不超过4000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月收入超过4000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15000元<X≤30000元

14250元<X≤27750元

10

750

3

30000元<X≤60000元

27750元<X≤51750元

20

3750

4

60000元<X≤100000元

51750元<X≤79750元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

超过79750元

35

14750

5.捐赠

①个人的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1-30%)×20%

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国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年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6.境外收入的处理

①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

②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①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保险赔偿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②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暂免征税(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的奖金

☀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福利彩票中奖≤1万暂免征,1万以上的全额征收

☀对国企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

☀自09.5.25起无偿赠与/继承房屋产权的,双方不征税

8.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①自行申报纳税

☀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②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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