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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

95、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社会保险、福利待遇;(8)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前八项为法定条款,第九项为协商条款。

法定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协商而定;协商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商。

总之,两种条款的制定,均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6、无效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97、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而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得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99、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消灭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结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而导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

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00、劳动合同的变更及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而由当事人依据情况变化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劳动法》允许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如在用人单位转产或另行安排生产任务,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及自然灾害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可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

但在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变更劳动合同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6)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10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解

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即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讲的“客观情况”,依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

11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承

担的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因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连带赔偿。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

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

(1)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15、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仍然有权依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向用人单位求偿。

该《赔偿办法》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116、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劳动者应履行的五项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5)讲究职业道德。

124、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第二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重大损害”可由企业的内部规章来规定,若因此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三是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2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应享有经济补偿的处理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如果对应该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应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履行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12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形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27、国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就要求,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遵循此条规定。

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31、关于终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规定的任务已完成,或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而宣告关系终结。

续延劳动合同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劳动关系,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前办理续延手续。

按法律规定,终止和续延劳动合同,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予以明确。

132、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予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怎么办

职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企业不予办理手续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企业欲挽留人才或法制观念不强,知法违法,就是不予办理手续;另一种是因职工违约,给单位造成损失或有遗留事项未办理完毕,企业不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对第一种情况,职工可在仲裁申诉时效之内及时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公断;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由监察机构去检查企业的执行情况。

对第二种情况,企业应运用法律手段,向仲裁委员会申

诉,由仲裁委员会去追索其损失。

职工应自觉交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办完遗留事项,以利企业及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136、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手续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139、农村流动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

(1)要认真阅读由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或者积极参与协商拟定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背自己意愿或利益的内容。

(2)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要注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合法的要求不能迁就。

(4)要持有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

150、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就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鉴定,并给予证明,保证其法律效力。

其后是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并随时为双方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等。

152、劳动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二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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