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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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1X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生产的用于电讯、电气设备、应急电源、报警系统、太阳能贮能系统、安全系统等使用的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引用标准

GB5781/T-2000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3076-1999铅酸蓄电池槽

/T2599-1993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T7630.1-1998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YD/T799-1996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3符号

3.1C10—10小时率额定容量(Ah);

3.2C3—3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3.3C1—1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60C10;

3.4I10—10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0/10;

3.5I3—3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3/3;

3.6I1—1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1;

4产品分类与命名

蓄电池的型号编制应符合/T2599的规定

5技术要求5.1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电池结构

5.2.1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

5.2.2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

5.2.3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T7630.1标准要求。

5.3蓄电池尺寸

5.3.1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

5.3.2外形尺寸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定。

5.4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标志应清晰。

5.5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6容量

蓄电池按7.3条试验时,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0.95%C10,1h率容量、3h率容量应在前5次内达到。

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规定。

5.7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7.4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8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7.5条试验时,不应有漏液和明显变形。

5.9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7.6条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5.10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7.7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5.11安全阀要求

蓄电池按7.8条试验时,安全阀的开阀压力为:

10KPa~49KPa,闭阀压力为:

1KPa~10KPa。

5.12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7.9条试验时,6V、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180d;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240d。

5.13防爆性能

蓄电池按7.10条试验时,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5.14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按7.11条试验时,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

6试验条件6.1试验蓄电池

试验蓄电池应采用制造后6个月以内的产品,并应以正立状态进行试验。

6.2试验用仪器

6.2.1电气测量

6.2.1.1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1.2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2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6.2.3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25级,或相当精度的仪器。

6.2.4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6.2.5尺寸测试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6.3试验前的完全充电

蓄电池在25±5℃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35~2.40V进行充电,时

间不低于24h,充电初期电流不超过3I10。

6.3气密性试验。

6.3.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静置24h。

6.3.2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部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s~5s。

6.3.3蓄电池应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7试验方法7.1外观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

7.2尺寸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

7.3容量

7.3.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温度为25±5℃时,10小时率容量用I1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V;1小时率容量用I1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75V时终止,并记录放电时间。

7.3.2容量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来计算10小时率容量及1小时容量。

7.3.3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

(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其值应符合5.6条规定。

Ce=

——————....................

(1)

1+K(t-25℃)

式中:

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7.4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及环境温度为25±5℃时,用30I10电流放电1min;或用60I10电流放电5s。

7.5耐过充电能力

7.5.1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5.2在环境温度为25±5℃X围内,用0.3I10的定电流连续充电160h。

7.5.3耐过充电终止后静置1h,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7.6荷电保持能力

7.6.1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6.2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表面应清洁,在环境温度25±5℃X围内,开路保存90d。

7.6.3保存后不经再充电应按7.3条试验,计算10小时率容量。

7.6.4按公式

(2)来计算荷电保持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γ=

Cb

——×100%.....................

(2)

Ca

式中:

γ—荷电保持能力;

Ca—保存前的10小时率容量,Ah;

Cb—保存后的10小时率容量,Ah;

7.7密封反应效率

7.7.1密封反应效率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7.2蓄电池用0.1I10电流连续充电96h。

但是按7.5条做过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这一充电可以省去。

7.7.3充电96h后再以0.05I10电流连续充电1h后,开始收集气体1h。

该试验在环境温度25±5℃X围内进行。

气体收集装置(见图)。

7.7.4按公式(3)和公式(4)来计算密封反应效率,用百分数表示。

υ=

P

298

V

1

 

——×

——×

——×

——

 

P0

(t+273)

Q

n

.............(3)

式中:

υ—在25℃,1个大气压气体收集过程中通过1Ah电量的气体排出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P0—101.3kPa;

t—量筒的环境湿度,℃;

V—收集的排出气体量,ml;

Q—气体收集期间通过的电量,Ah;

n—单体蓄电池个数。

..................(4)

式中:

η—密封反应效率;

684—在25℃,1个大气压通过1Ah电量的理论气体发生量,ml/Ah。

7.8安全阀要求

排气阀动作试验仅对部件检测。

在排气阀逐渐加上空气压力时,测定开阀时的压力,通过自然减压,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7.9过充电寿命

过充电寿命试验的蓄电池1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在环境温度25±5℃X围内,用0.2I10电流连续充电,每30d应按7.3条进行一次1小时率容量试验,当低于1小时率额定容量的80%且经验证仍低于额定容量的80%时,寿命终止计算天数。

7.10防爆性能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0.5I10的电流进行充电,1h后在排气部位附近用24V直流电源,熔断1A保险丝产生火花,反复试验二次。

7.11防酸雾性能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0.5I10的电流连续充电,充电2h后开始收集气体,三只串联装满0.0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的吸收瓶内,收集气体2h。

测定氢氧化钠溶液吸收的析出酸雾量,用2h时的充电电量计算出每1Ah析出的酸雾量。

8检验规则8.1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进行试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8.2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8.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

b)产品结构及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样,每三年至少一次。

8.4检验分类、试验项目、检验数量和试验周期见表3

8.5蓄电池试验项目与程序见表4

表4试验项目与试验程序

8.6蓄电池型式检验的抽样应选取产量最大的型号进行试验。

8.7在型式检验中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允许加倍复试,如仍有一只达不到标准,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8.8产品(样品)的保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产品应存放在5~40℃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暖气等)不应小于2m。

c)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及有机溶剂接触。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9.1.1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型号或规格;

b、极性符号;

c、制造厂名、商标。

9.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b、制造日期;

c、每箱的净重及毛重;

d、制造日期、厂名、厂址;

e、标明“防潮”“小心轻放”、“码垛层数”等文字或符号。

f、产品执行标准。

9.2包装

9.2.1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9.2.2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a、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9.3运输

9.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9.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9.4贮存

9.4.1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9.4.2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

9.4.3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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