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生产装置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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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装置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化工企业生产装置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化工企业生产装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试用版)

附录A**公司安全检查台帐

附录B**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附录C**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附录D**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录E**公司事故隐患等级评审/评判记录表

附录F**公司安全检查表

1目的

对生产过程及安全治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治理缺陷等进行辨识,以确定隐患、危险、有害因素或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排除或操纵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2范畴

本导则适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装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定义

3.1问题是指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小缺陷或不符合,发觉后能赶忙纠正或整改,即使发生,人员也可不能受伤、可不能缺失工作时刻、缺失财产,企业内部声誉不受阻碍,例如:

现场卫生。

3.2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治理上的缺陷。

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等。

3.3安全检查(即隐患排查)

3.3.1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落实情形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3.2专业检查要紧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外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3.3.3季节性检查是指依照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要紧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3.3.4日常检查是指班组、岗位职员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外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3.3.5节假日检查要紧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专门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专门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3.3.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4职责

4.1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治理机制,落实从要紧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形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企业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企业要紧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把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形,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形,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显现的问题,及时向要紧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形,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企业安全或生产调度部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员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4.4企业安全治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判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治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5企业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所属安全治理部门和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判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缘故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6企业各专业职能和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判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缘故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7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分别由企业安全治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

公司(厂)级的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治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8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治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实施(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4.8.1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2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3电气治理部门负责组织电气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4计量部负责组织外表等监视测量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5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在建构筑物(竣工移交后的建构筑物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修理)、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安全措施及物资存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6企业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文件、记录、治理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7营销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8安全、消防、保卫部门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治安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9企业办公室(党办、厂办、工会、团委)、人力资源、打算财务等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范畴内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9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治理部门、各专业职能治理部门的负责人,依照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10日常检查由各级治理人员和岗位职员巡回检查,各级治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进行检查;岗位职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1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安全治理部门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4.12生产单位(车间、装置)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装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把握事故隐患治理情形,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差不多要求

5.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治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依照生产运行特点,制定安全检查打算,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安全检查表》(附录F,各专业检查表见附件)。

5.1.1《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附录A)、《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B),并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5.1.2编制安全检查表的要紧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形;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体会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1.3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装置工艺、设备、电气、外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5.2技术力量不足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会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体会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3企业涉及高危工艺的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治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5.4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治理职责。

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和谐、治理,定期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企业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形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刻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故;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6关于一样事故隐患,由企业各级(分/子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要紧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7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爱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6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1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

工艺、设备、电气、外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治理缺陷11类。

6.2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峻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样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2.1一样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赶忙整改排除的隐患。

6.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刻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阻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3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形,采纳风险评估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依照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职员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截了当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12)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取、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操纵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2)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时刻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阻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要紧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7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7.1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可与日常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纳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截了当治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外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觉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应依照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关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形确定排查周期,假如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7.3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外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治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难。

7.4企业涉及高危工艺的,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8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依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治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外表系统;

(7)危险化学品治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8.1安全基础治理

8.1.1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形、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形。

8.1.2安全投入保证情形,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形。

8.1.3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形,要紧包括:

(1)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形;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形;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形。

8.1.4企业开展风险评判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形,要紧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猎取情形;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判情形;

(3)风险评判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形;

(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8.1.5事故治理、变更治理及承包商的治理情形。

8.1.6危险作业和检修理的治理情形,要紧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操尽情形;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治理与过程监督情形。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形;

8.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治理情形。

8.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8.2.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8.2.2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形。

8.2.3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难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形。

8.2.4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要紧包括:

(1)操纵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8.2.5其他总图布置情形,要紧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爱护情形;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形;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8.3工艺治理

8.3.1工艺的安全治理,要紧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治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操纵;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治理。

8.3.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操纵,要紧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峻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外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名目》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操纵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举荐的操纵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操尽情形;

(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操纵方面的隐患。

8.3.3现场工艺安全状况,要紧包括:

(1)工艺卡片的治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操纵;

(2)现场联锁的治理,包括联锁治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复原;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形;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修理的现场治理。

8.4设备治理

8.4.1设备治理制度与治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形,要紧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治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治理体系,设备治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治理制度及台账。

8.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爱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爱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形;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8.4.3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治理,要紧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治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形;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治理爱护。

8.5电气系统

8.5.1电气系统的安全治理,要紧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治理;

(2)电气安全相关治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形。

8.5.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要紧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专门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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