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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1

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的含义与范围(P3)

1.含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国人大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国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国的民主党派主要有: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

(8)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

以上八类人员,还要做具体分析:

(1)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如果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则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2)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按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3)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单位编制,不纳入公务员范围

(4)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执行行政职务,其工作属于后勤服务性质,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5)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如妇联、侨联、工会、共青团、总工会等)仍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标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二、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一)公务员的条件(P28)

肯定性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必须守法和依法行政)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制性条件:

(下列公务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刑事处罚: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邢(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对外国人而言))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P32)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除了享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两种情形:

一是普适性权利,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二是特殊性权利,即与公共权力和公共职位紧密相关,只有公务员才享有的法定权利

(三)我国公务员的义务(P35)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守法义务)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职位的类别(P53)

1.综合管理类职位2.专业技术类职位3.行政执法类职位

4.法官和检察官职位5.其他职位类别

四、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P55)

 

五、公务员的考核的原则(P77)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2.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注重实绩

3.分类考核4.考用结合

六、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等次(P78)

(一)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1.德。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能。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勤。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勤奋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4.绩。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5.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我国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等次

七、公务员任职方式(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P107)

(一)选任制

1.含义:

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来确定公务员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被选举担任特定公共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协、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按照章程选举产生并决定任命的人员

2.准选任制公务员:

部分公务员职务虽然未经选举产生,但依据有关法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由国家权力机关表决通过或决定任命,称之为“准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有:

(1)人大机关的准选任制公务员

(2)行政机关的准选任制公务员

(3)审判机关的准选任制公务员

(4)检察机关的准选任制公务员

(5)政协机关的准选任制公务员

(二)委任制:

是指在任免权限的范围下,由公务员任免机关依法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任用方式。

除选任制和聘任制外,我国公务员基本上都实行委任制

(三)聘任制:

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通过人事合同形式聘用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八、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原则(P116):

公务员职务升降,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和公务员降职的统称

(一)含义

1.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表现,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公务员的职务从较低层次升至较高层次。

在职务晋升的同时,公务员的地位随之上升,责任和职权扩大,工资和福利增加

2.公务员职务降职,是指对于不称职的公务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降低其原有职务,即从较高层次的职务改任较低层次的职务。

在降职的同时,公务员的地位随之下降,责任和职权缩小,工资和福利减少。

(二)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

1.党管干部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3.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逐级升降(因特殊工作需要,或公务员特别优秀,可打破逐级升降的常规,破格提升或越级晋升公务员职务)

5.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九、公务员降职(P122)

(一)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能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

2.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在本部门、本地区确实无同级较合适职务的

3.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4.有职可降,必须科员及其以上职务,才能降职

(二)公务员降职程序

1.提出降职建议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办理降职程序: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十、公务员奖励的等次(P135)

公务员奖励等次分为:

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十一、刑侦处分的种类、期限与结果(P147)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沿袭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参考人事部1996年下发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三,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三)行政处分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十二、公务员培训原则(P161)

1.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2.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3.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科学管理、讲究实效

4.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建设:

公务员培训要坚持“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

十三、公务员培训类型(P162)

按照培训对象的差异,公务员培训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一)初任培训:

是指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

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培训时间: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时间不少于12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

是指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培训

培训对象:

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培训时间: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培训方式:

分为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

是指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四)在职培训:

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在职培训。

在职培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四、我国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P181)

(一)调任

1.含义: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调任的资格条件

肯定性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调任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4.调任工作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应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二)转任(P182)

1.含义:

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调动,或者在同一地区、部门、系统内的不同机构、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换职。

2.转任的特点:

(转任一般属于职务平级调动,若涉及职务升降级别调动,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转任对象广泛性

(2)转任范围限于国家机关内部

(3)转任原因包括工作需要或个人愿望。

转任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务员转任;第二,机关根据公务员个人愿望进行转任

3.转任资格条件:

拟转任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具体涉及:

思想政治水平、学历、工作能力、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任职年限、工龄、经验等。

拟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以及特定职位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转任程序:

公务员转任,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考核、考察和审批,依照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办理相关的人事调配手续。

对符合条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批,并开具转任通知书

(三)挂职锻炼(P183)

1.含义: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使之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2.挂职锻炼的特点

(1)不办理调动手续

(2)挂职形式多样:

实践锻炼、培养锻炼、使用锻炼

(3)挂职时间灵活:

实践锻炼,一般为1年;培养锻炼,一般为1–3年;使用锻炼,时间灵活,可以几月,也可以几年。

3.挂职范围广泛:

公务员挂职锻炼的范围涉及上级机关、下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非政府组织等

4.挂职锻炼干部管理

(1)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挂职对象选拔工作

(2)适才适用,合理安排挂职单位

(3)加强挂职公务员日常管理

十五、公务员回避类型(P187)

(一)任职回避

1.含义:

任职回避,是指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任职回避的范围

(1)任职回避的法定范围:

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是近姻亲关系

(2)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党政干部的任职回避

(1)党政干部任职回避适用对象

(2)党政干部任职回避范围

(3)党政干部任职回避程序:

①提出回避意见或建议,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②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③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党委(党组)讨论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公务回避

1.含义: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当遇到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回避

2.公务回避的条件

(1)一般条件: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特殊条件

3.公务回避的程序:

(1)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2)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所在机关直接作出公务回避决定

(三)地区回避

1.含义:

公务员地区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平、公正地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集中的出生地、原籍或成长地任职。

2.地区回避的区域与回避人员

(1)应当实行地区回避的区域或与回避人员: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以下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2)地区回避的例外情形: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是公务员地区回避的例外

十六、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P204)

1.按劳分配原则

2.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原则

3.正常增资原则

4.加强工资管理与监督原则

5.平衡比较原则

6.物价补偿原则

 

十七、公务员福利的主要内容(P206)

1.福利补贴与补助:

(1)生活补助

(2)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3)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4)冬季取暖补贴

2.工时与休假制度

(1)工时制度: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法定节假日制度

(3)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对于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探亲假制度: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20天。

(5)婚假、丧假:

婚假期限如下: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男22)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男25)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假期;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集体生活福利设施

4.社会优抚制度:

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公务员优抚主要包括:

伤残优抚、死亡抚恤、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八、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P210)

简称五险一金: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女职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

十九、辞去公职的程序

1.公务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审核。

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审核公务员辞职的条件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三是单位意见是否恰当

4.任免机关审批。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辞职申请,也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30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领导成员辞去工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5.审批结果通知,备案、存档

6.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

二十、公务员辞退的条件(P231)

(一)公务员辞退的肯定性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公务员辞退的限制性条件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二十一、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原则(P251)

1.平等、公正、公正

2.实事求是原则

3.有错必纠原则

4.依法、及时、适当原则

5.机关举证原则

6.不适用调解原则

7.申请、控告期间不停止原则

二十二、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内容(P252)

(一)公务员法申诉条件

1.申诉主体条件:

公务员申诉主体是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2.申诉事由条件: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申诉:

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未按规定确定或者减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3.申诉时限条件: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3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30日内提出

4.管辖条件:

公务员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或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作出申诉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向作出复查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要求

 

(二)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

1.复核的受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

2.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再申诉)的受理机关: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公务员申诉的一般程序

1.复核:

(具体步骤)

(1)提出复核申请,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原处理机关复核

(3)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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