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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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模板
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
**市海洋渔业发展中心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资信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审核(********Y)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主席令第61号)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2.【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身份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
资信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身份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
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
所需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办理
4
身份证明
1、信息公开*********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3.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4、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5、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6、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7、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8、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9、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
11、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12、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
13、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5、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16、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白鱀豚等)的初审--*********
17、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鱀豚等)的初审--*********
18、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9、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20、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2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22、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23、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4、《山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7、《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0、《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
13、《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条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6、《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所需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办理
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组织开具的证明
5
营业执照
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2、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3、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4、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
6、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7、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
8、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9、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0、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
1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白鱀豚等)的初审--*********
1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鱀豚等)的初审--*********
1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4、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5、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16、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7、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18、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山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4、《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
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
7、《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9、《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条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0、《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11、《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所需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办理
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