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安全管理与安全定员、培训(356-37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2安全管理与安全定员、培训(356-37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安全管理与安全定员、培训(356-37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矿长
通防科
机电科
地测科
安监处
调度室
技术科
采煤工区
掘进工区
机电工区
安监工区
运输工区
通防工区
巷修工区
二、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见表12-1-1。
表12-1-1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汇总表
顺序
工种或岗位
定员
备注
1
2
副矿长
3
4
副总工程师
5
安监处处长
6
安监处副处长
7
安监处工作人员
15
8
调度室主任
9
生产技术科科长
10
通防科科长
11
地测科科长
12
机电科科长
13
采煤工区区长
14
掘进工区区长
机电工区区长
16
通防工区区长
17
安监工区区长
18
运输工区区长
19
巷修工区区长
合计
36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4、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5、严格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8、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确认煤矿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
10、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
告制度。
11、专人保管安全管理资料: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四、公司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井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和职工同上同下,要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当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建立健全“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考评制度”、“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和“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
3、“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由矿井技术室根据工作情况每月进行调整,并在月初上墙公示。
4、矿井在地面调度室设立“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和举报电话,每天白班、二班、三班带班人员进行公示。
设置“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职工便于监督。
5、矿井在井下调度室设立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值班室,便于井下各工作面工作协调、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带班人员交接班。
6、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具体时间和班次可根据“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执行。
7、掘进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6次,具体时间和班次可根据“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执行。
8、带班人员按照带班计划表所规定的日期进行下井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当班带班的,可及时请示矿长换班,但必须在矿井所规定的当天“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进行公示。
9、在二、三班下井带班人员,可根据工作情况第二天休息。
10、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矿井负责人带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调度室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带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
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带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下井带班人员必须了解井下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各工种循环作业的操作情况和机械运转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建议、按照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规定的表格作好带班记录,填写行走路线、当班发现的问题、交下班注意事项。
7、公司安委会每月对下井带班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
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现场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
4、矿井负责人带班记录必须与矿井负责人带班计划表相符,有特殊情况换班人员,必须在矿井负责人带班计划表备注栏里注明换班情况。
5、矿井技术室设专人建立“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袋”,每月负责把当月的带班记录薄和当月的矿井带班计划表存档备查。
6、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保存期不少一年。
七、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考评制度
1、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和“矿井负责人交接班制度”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在井口明显位置利用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进行公示。
3、根据下井带班的日常工作,检查、记录等,每月底将领导干部上个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进行综合考评。
4、矿井组织考评组会同公司安全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对上月带班情况进行讲评。
5、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没有严格执行带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的人员一次罚款200元,两次罚款500元,三次取消当月安全奖。
(无安全奖人员从工资相应扣罚)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取消当月安全奖。
6、公司安委会每月对下井带班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把抽查的情况作为考评事项,对带班人员擅离职守,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节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与场所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局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人字【2003】78号文、煤安司人字[2000]5号文《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晋安监人培字[2005]192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山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培训机构为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培训机构为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办公楼;
培训场所面积478m2。
C类为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正副工长、班组长,培训机构为离柳焦煤集团公司办公楼;
二、本矿井各级人员培训安排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培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培训部门和安培中心下达的培训指标和要求执行。
对特殊工种采取强制培训,全年计划初培特殊工种和复培,使特种作业人员初培率和复培率达到100%。
2、全员培训
根据上级文件的安排和要求,对我矿所有在岗职工继续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全年计划举办培训班53期,培训职工88人/次。
3、各单位业余培训
矿各生产、辅助及地面单位要严格搞好本单位的“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等业余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好这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
4、新工人培训
新工人培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培训时间保证不低于10天72课时,培训率保证达到100%,同时严格执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的培训原则。
5、新上设备及转岗培训
根据我矿不断发展所产生的岗位工作新需求,对在岗生产人员开展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培训,重点培训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理及应用等内容。
6、职业技能鉴定前的技术技能培训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鉴定任务,结合目前各工种技能状况,分别编写各工种等级教学计划,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保证培训率达100%。
(见附表)
7、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任务定时选送人员参加培训,保证培训率达100%。
三、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
矿井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
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1、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1)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2)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3)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3、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
5、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6、本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不得少于64学时,换证复训和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3)煤矿班组长资格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换证复训和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4)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换证复训和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5)新进本矿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6)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7、本矿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工作面规程及安全措施;
(7)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8、本矿的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采)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本矿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矿、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11、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
12、本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安监总局第30号令、晋煤培发【2013】645号及晋煤培发【2013】1718号文执行。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矿井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2、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负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8、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9、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10、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复审内容如下: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五、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
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按AQ1008-2007要求进行。
1、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
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2、救护人员实现分级培训
(1)国际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矿山救护中队以上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大队站训科的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救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2)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矿山救护中队副职、正副小队长的培训、复训工作;
(3)救护大队培训机构,承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