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XXX05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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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XXX0505.docx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XXX0505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XXX0505

业务指南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说明

1、业务指南内的相关表格可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2、提供的复印件规格为A4,第二代身份证件需复印正背面,结婚证复印包括要有登记机关盖公章及有照片的那页。

3、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确权,可到东莞市房产治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

//,表格下载→房产交易→已确权楼盘〕。

4、申请组合贷款的,其中办理商业贷款所需资料和可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付银行自行审核决定。

5、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分别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批,分别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及«担保函»。

6、如有疑问,可到公积金中心贷款治理科、〔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咨询〔贷款治理科:

22337076,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6楼;常平办事处:

81178992,地址:

东莞市常平镇新市一街128号建行常平新市分理处内;塘厦办事处:

82772882,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16号建行塘厦支行内;虎门办事处:

85168102,地址:

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银丰大厦建行虎门支行内〕。

7、公积金中心的网站:

:

//。

8、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

23037888,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东区12楼,公司网站:

:

//〕。

9、业务指南内的做法最终以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定义

三、公积金中心收取的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

六、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条件

七、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八、贷款划入的账户要求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首付款、额度

十一、每月还款额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要求

十二、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十三、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要求

十四、贷款流程

十五、«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期限

十六、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托付贷款协议的银行

十七、受理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点

十八、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的用途

十九、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二十、签订公积金担保贷款协议的银行

二十一、受理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地点

二十二、公积金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二十三、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二十四、附表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托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已确权商品房、二手房〕、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装修自住商品房〔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受托付银行依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及担保公司«担保函»先行发放贷款,后由担保公司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

三、公积金中心收取的费用

公积金中心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收任何费用,也不代收任何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

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预售、未确权的成套商品住房。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

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市房管部门确权的且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销售的成套商品住房。

(三)购买二手房:

是指个人之间或向企业购买住房。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

是指对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的自住商品房进行装修。

(五)建筑自住住房:

是指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筑住房。

(六)翻建自住住房:

是指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筑住房。

(七)大修自住住房:

是指对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需要改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理。

(八)在珠三角其他都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是指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形证明»及近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

(一)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组合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构成组合贷款,抵押物是所购买的住房。

六、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条件

(一)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属购房的,需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人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等情形;

(四)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条件中的企业人才,在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次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贷款划入的账户要求

申请人所贷的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或经公证部门证明出卖方托付的被托付人〕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装修自住商品房除外〕。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

1—5年为4.20%,6年以上〔含6年〕为4.70%。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首付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

装修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依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假设干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20]1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分如下两种: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依照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不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分如下几种: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且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要大于或等于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15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30%。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70%。

申请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的7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除外],或经中介机构评估出具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书»的6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那么。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所标注的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在备案登记时刻1年内有效,否那么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书»。

十一、每月还款额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要求

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与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没配偶的只运算申请人的月收入。

〔一〕每月还款额运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申请人也可参照〝1万元供款表〞进行粗略运算。

运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1万元月供款额

10000

1万元供款表

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月利率‰

年利率%

月供款额

月利率‰

年利率%

月供款额

1

3.500

4.20

852.4131

5.258

6.310

862.0898

2

3.500

4.20

435.1400

5.333

6.400

445.0107

3

3.500

4.20

296.1304

5.333

6.400

306.0351

4

3.500

4.20

226.6866

5.542

6.650

237.8420

5

3.500

4.20

185.0691

5.542

6.650

196.3648

6

3.917

4.70

159.6614

5.667

6.800

169.5313

7

3.917

4.70

139.9337

5.667

6.800

149.9510

8

3.917

4.70

125.1758

5.667

6.800

135.3440

9

3.917

4.70

113.7310

5.667

6.800

124.0521

10

3.917

4.70

104.6052

5.667

6.800

115.0803

11

3.917

4.70

97.1659

5.667

6.800

107.7954

12

3.917

4.70

90.9913

5.667

6.800

101.7751

13

3.917

4.70

85.7895

5.667

6.800

96.7271

14

3.917

4.70

81.3518

5.667

6.800

92.4426

15

3.917

4.70

77.5254

5.667

6.800

88.7684

16

3.917

4.70

74.1956

5.667

6.800

85.5896

17

3.917

4.70

71.2745

5.667

6.800

82.8183

18

3.917

4.70

68.6939

5.667

6.800

80.3862

19

3.917

4.70

66.4000

5.667

6.800

78.2391

20

3.917

4.70

64.3496

5.667

6.800

76.3340

21

3.917

4.70

62.5079

5.667

6.800

74.6357

22

3.917

4.70

60.8462

5.667

6.800

73.1157

23

3.917

4.70

59.3410

5.667

6.800

71.7502

24

3.917

4.70

57.9726

5.667

6.800

70.5196

25

3.917

4.70

56.7245

5.667

6.800

69.4072

26

3.917

4.70

55.5827

5.667

6.800

68.3990

27

3.917

4.70

54.5353

5.667

6.800

67.4830

28

3.917

4.70

53.5720

5.667

6.800

66.6490

29

3.917

4.70

52.6840

5.667

6.800

65.8880

30

3.917

4.70

51.8638

5.667

6.800

65.1925

本表仅作为月供款额运算参考,以最新公布为准。

〔二〕月收入的推算方式:

1.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推算月收入。

月收入=

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个人+单位〕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申请人与其配偶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运算出月收入后累加,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5%。

2.用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推算月收入。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5%。

〔2〕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以1方式推算月收入,另一方以2方式推算月收入,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1方式与2方式之和的55%。

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自由选择推算的方式。

公积金中心网站提供更快捷的贷款运算器〔如以下图〕,可到网站查询。

十二、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

1.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刻超过1年的〕原件。

2.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8.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需装修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6.住房装修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需评估;已确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刻超过1年的需评估〕;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筑、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属危房〕原件及复印件;

5.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珠三角其他都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填写«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形证明»及近1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十三、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要求

如证件遗失等专门情形,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四、贷款流程

〔一〕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申请

 

〔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付银行申请

 

〔三〕托付代办机构申请

十五、«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期限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发出«准予贷款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天内携带«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否那么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件及«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公积金中心贷款治理科办理延期手续。

十六、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托付贷款协议的银行

目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托付贷款协议的银行有: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东莞市分行;〔二〕中国银行股份东莞分行;〔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东莞分行;〔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东莞分行;〔五〕招商银行股份东莞分行;〔六〕东莞银行股份;〔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八〕中信银行股份东莞分行;〔九〕广发银行股份东莞分行。

十七、受理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点

除直截了当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申请外,目前东莞市受理申请人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东莞市分行各支行〔查询:

955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东莞分行各支行〔查询:

95599〕、广发银行股份东莞分行各支行〔查询:

95508〕。

十八、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的用途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

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预售、未确权的成套商品住房。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

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市房管部门确权的且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销售的成套商品住房。

(三)购买二手房:

是指个人之间或向企业购买住房。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

是指对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的自住商品房进行装修。

(五)在珠三角其他都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是指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形证明»及近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十九、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4〕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7〕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的

1、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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