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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例》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进行注册登记及工商登记)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员,按其当年的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

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予以补贴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天津

有限合伙人制自然有限合伙人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有限合伙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管理公司(本市注册并经备案)

深圳

合伙制普通合伙人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5.0%-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

合伙制有限合伙人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务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两免三减半,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0%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疆

合伙制自然合伙人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合伙制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管理企业

以西部大开发优惠,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公司制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下的合伙人

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河北

合伙制中的普通合伙人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合伙制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

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

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号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

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

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二:

上海出台关于《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

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三:

天津出台《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商务委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

“×

×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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