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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消费者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

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一般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二、项目公司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企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明确了收入确认原则。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并于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的付费方式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项目公司如果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的建造发包给分包商的,项目公司则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和项目付费方式等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进一步探究

项目公司在PPP模式中,主要涉及建设、运营和移交三项主要业务事项。

下面就项目公司三项主要业务事项中涉及的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分别研究。

(一)建设阶段。

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

根据《解释》,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1)“政府付费”机制中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

该种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即:

预计总收入=项目合同中政府付费总额现值,

预计总成本根据项目公司工程预算部门测算确定。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

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

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合同成本,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

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毛利。

根据公式计算确定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

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收入相等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未来能够收回金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

会计分录为:

借记“应收账款-原值”,贷记“应收账款-折现”、“工程结算”。

(2)政府付费机制中使用量付费方式和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使用量付费方式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

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以上两种付费方式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

以上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估计。

但是,该项PPP项目合同是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合同执行中无重大变化,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应当认定项目公司成本能够收回。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实际归集的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成本。

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

当期确认的收入=当期归集的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并不能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确认收入相等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和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结算”。

该项业务可以理解为一项资产置换业务,即以建造项目换入无形资产。

(3)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或无法收回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某一限额,可以由政府提供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项目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无重大变更,上述的“某一限额”必然大于建造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公司商业上的可行性。

该种付费方式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项目预计总收入=某一限额现值。

当期确认收入=预计总收入×

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

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的成本。

当期确认的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

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可收回金额不会低于某一限额,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确认收入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某一限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额。

2、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

当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不确认收入、成本。

在与分包商进行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付费机制按照以上原则方法分别直接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运营阶段

《解释》规定,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但是,《解释》并未就建造期间项目公司确认的金融资产如何转回未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运营期间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运营收入确认。

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获准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收费时,当建造期确认了无形资产的,收费收入全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当建造期确认了金融资产的,

每期收费时按照实际收费金额冲减应收账款原值,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应收账款折现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原值”,同时借记“应收账款-折现”,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具体折现方法可采用实际利率法。

针对建造期间确认金融资产的,在运营期间收入确认举例说明如下:

甲项目公司2015年完成项目建造,并开始运营。

按照PPP项目合同,运营期10年,运营每年确定收回资金2亿元,甲项目公司要求投资报酬率15%。

经查年金现值系数表,10年期,利率15%年金现值系数为5.018。

据此,项目公司建造期间确认金融资产为:

5.018=10.036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原值20亿元,应收账款折现额9.964亿元。

确认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记“应收账款-原值”20亿元,贷记“工程结算”10.036亿元、“应收账款-折现”9.964亿元。

运营期间甲项目公司收入确认表如下:

运营期收入确认表

年份

期初摊余账面价值①

现金流入②

确认收入③=①×

15%

期末摊余账面价值④=①-②+③

2015

10.0360

2

1.5054

9.5414

2016

1.4312

8.9726

2017

1.3459

8.3185

2018

1.2478

7.5663

2019

1.1349

6.7012

2020

1.0052

5.7064

2021

0.8560

4.5624

2022

0.6844

3.2467

2023

0.4870

1.7337

2024

0.2663

0.0000

合计

 

20

9.9640

2015年收款及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2亿元,贷记“应收账款-原值”2亿元;

同时,借记“应收账款-折现”1.5054亿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5054亿元。

以后各年按照上表及第一年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运营期满,如果以上假设未变,则累计收款20亿元,累计确认收入9.964亿元。

建造期间确认的应收账款原值全部收回,应收账款折现额全部摊销完毕。

2、运营成本确认

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管理人员及管理活动费用、应费用化的借款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损失等按规定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相应科目,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均应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建造期间确认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三)移交阶段

PPP模式下项目运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PPP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项目设施成本已在运营期间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确认的金融资产亦全部收回。

因此项目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因此不需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钱俊菲周俊颖.《BOT项目运作模式下若干会计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10

作者:

刘运华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89号1栋5层邮政编码:

410000

作者简介:

刘运华,男(1977.10—),汉族,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办公电话:

0731-89708675手机:

18670320303邮箱:

9611418@

详解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信托周刊章)。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

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证明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模式。

但是,就PPP项目建设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通过研究,对我国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

(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

浅析EPC总承包项目的会计核算方式

  摘要:

EPC是指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施工工程都全部交给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总承包。

当然,对于总承包单位来说,也可以再进一步将施工工程的几个环节分包给几家不同的单位进行施工。

而会计核算方式则对EPC总承包项目的完成速度以及完成质量有着十分之重要的影响。

本文中,笔者将会就EPC总承包项目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详细深入地探讨和阐述。

  关键词:

EPC总承包项目会计核算方式

  一、项目会计核算方式之现状及其弊端

  目前,在单位日常的业务处理中,大多数的单位或者是企业一般是在预算合同总成本确定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保持固定不变的。

并且,这些单位或者是企业的核算方式较为草率,在当前汇率变动极为剧烈的情况之下,很容易造成难以想象的巨额财物欠款。

  那么,应该如何改变这种弊端百出的会计核算方式呢?

答案就是EPC会计总承包。

下文将会详细深入阐述如何通过EPC项目总承包的会计核算方式来改变现状。

  二、谈EPC总承包项目的会计核算方式

  

(一)会计核算方式简单概述

  一项项目的收入,最主要还是取决于项目建设单位的结算金额以及其所折算出的本位币数,而效益之确认则不过就是经济利益在施工不同阶段中的会计反映。

因此,可流入的经济利益在此时的事前预计以及确定确认就显得十分地重要起来。

EPC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金额一般来说都是固定不变的,在合同金额已然确定的情况之下,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即是已经结算的那一部分,其二则是未经结算的那一部分。

未经结算的部分是未经决定的,但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之下来看,未经结算的部分交易币却是确定不变的。

那么又有了一个问题?

它的本位币又如何预计呢?

未经结算的合同金额可以按照当期会计的期末交易币之于本位币的汇率来加以折算。

计算后两部分所得金额之综合,就是最为可靠的预计本位币的合同收入。

以此为基础不难计算出当期可以确认的本位币之收入。

  按照同样的原理以及办法,就可以对工程总项目的结算作出与现实最为贴近更为准确的结果。

  

(二)会计核算方式具体方法

  1、会计核算方式之预计合同总成本

  

(1)含义

  预计合同总成本,指的就是根据投标的资料或是其他相关资料所预计的从合同签订伊始直到工程项目结束为止发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成本的总和,当然了,实务之中通常还会包括项目招标以及投标期间的一系列费用。

我们通常会把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称为“预算成本”。

  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核算以及确认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的基本前提,也是整个工程项目亏损或是盈利核算的基础。

  

(2)编制方法

  通常来说,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编制可以分为以下四步来进行:

  第一步为交易币种的预测。

  第二步为交易币金额的预计。

  第三步为折算汇率的选择。

  第四步为预计本位币的总成本的折算以及汇总。

  上述这四个步骤,在实务中通常是通过一张清晰完整准确的工程项目预算工作的底稿来予以显示以及反映的。

  (3)会计核算方式之日常折算

  项目最初始的预算,只是为了确定预算编制时项目工程的预算总目标。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之中,由于汇率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即使是在交易币始终固定不变的情况之下,可经折算的本位币会随着汇率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着。

因此,每一会计期末之时,都需要根据当期最新的汇率,重新对本位币预计合同成本进行折算以及确定。

具体来说,这是可以分三步进行的,篇幅所限,此处笔者便不作赘述。

  当然,调整工作是不宜经常性进行的,因为调整工作极为繁琐,它的工作量是很大的。

因此,在汇率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就不必每月进行调整,可以按季度或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折算调整就可以了。

但是,在汇率变动很大的情况下,这种折算调整就显得至关重要。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将会造成很大的亏损。

  (4)会计核算方式之调整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外部或是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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