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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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合同双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区大厦栋/座层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证上记载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

  二、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小写:

¥)。

  三、买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小写:

¥)。

  2、人民币元(小写:

¥)为第二部分楼款。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A、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楼款中之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B、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元(小写:

¥)(不含已付定金)(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

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买方应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日(含当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C、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登记及买方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担保公司代为托管。

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

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方须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D、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买方应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交纳,并应依时领取房地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4、买卖双方同意,上述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证金)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该款项监管方之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

如因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买方有权待卖方办理完监管手续后个工作日内付款。

  四、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如下所述: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该物业是抵押状态,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天(含当日)内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将该房地产证托管于指定的第三方处。

(若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办妥全权公证委托给替买卖双方监管定金或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及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同时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即须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办理有关手续地,并及时与担保公司签订赎楼担保协议。

卖方不得擅自撤销该公证委托书,或通知欠款银行或担保公司停止赎楼,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房款中预留人民币元(小写:

¥_)作为该物业之交房保证金。

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

此交房保证金由买方托管。

买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扣除卖方结欠杂费及擅自转移、损毁装修、家私之市值后多退少补。

  六、放款时间、方式:

  1、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后,由监管银行或监管方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七、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费用:

(1)营业税;

(2)城建维护费;(3)教育附加费;(4)个人(企业)所得税;(5)土地增值税;(6)契税;(7)产权登记费及贴花;(8)印花税;(9)土地使用费;(10)过户公证费;(12)委托公证费;(13)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14)赎楼利息;(15)过户、按揭服务费;(16)查证费;(17)其他;其中买方支付上述项,卖方支付上述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等的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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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减少部分在本合同约定支付方相应减少。

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八、交易物业附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年月日止。

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项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

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将物业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买方使用。

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物业如附有卖方户口,卖方须保证在收到转让的总价款之日起工作日内迁出卖方及其亲属之户口。

  九、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除外)当天或另约定为。

交付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

  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管理费等费用),买方收楼后代卖方缴纳的,有权向卖方追索。

  十、卖方须将该物业按如下列所述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如有附带家私电器交付,家私电器详见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

买方给付之楼款已涵盖家私电器,买方无须再另行付款经双方验收书面确认收楼后,该物业设施、装修产生问题与卖方无关,买方可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及设施安装。

  十一、卖方在交房时将该物业内的煤气、有线电视、宽频络等无偿过户给买方。

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十二、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十三、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处理。

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

  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

  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五、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

  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六、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以便于顺利办理房地产

  转移登记而为,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过户登记义务之一部份。

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凡本合同已有约定,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相应的补充。

买卖双方均知悉房地产成交总价为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过户时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仅提供给登记机关登记使用。

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过户时的登记价格,则由提出该要求的一方来承担相关税费。

  十七、合同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口头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八、本合同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本合同交易房产的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备注:

  卖方:

买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收据

  兹收到交来上述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小写¥)。

  收款人:

  收款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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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同范本

  本合同适用于已经初始登记、但尚未转移登记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手房现售)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版

  特别提示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咨询。

  2.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

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卖方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

斜线“/”前后文字应在□中划“√”做出单项选择。

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

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7.本合同生效后,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8.本合同题头当事人各为4个,多于4个的买、卖方的基本情况分别作为附件列出。

  9.买方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卖方承诺代办按揭贷款手续的,应书面告知买方办理按揭贷款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并协助买方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买方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深()房现买字()第号

  卖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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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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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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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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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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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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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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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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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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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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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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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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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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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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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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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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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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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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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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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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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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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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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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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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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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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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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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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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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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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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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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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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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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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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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转让

  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年版

  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深()房现买字()第号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请买卖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上交易系统”生成,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

  修改、补充,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证等

  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

  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

  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

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

  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

  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约定资金监管帐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的

  内容。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方需按揭购房时,应事先全面了解办理按揭贷款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7、本合同签订不等于产权过户,只有经过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转移登记,产权过户才算完成。

合同签

  订到产权过户,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交

  易风险。

  8、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12位房源信息编码(如1234-1234-1234)。

买卖双方

  可凭房源信息编码登录或查验产权状态,排除一房多卖之行为,保

  障合法利益。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共有权人: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方: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

  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房地产于年月竣工。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

租赁合同见附件[租赁编号月租金元整(小写),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卖方须于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①该房地产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

卖方须于

  同时卖方须将承租方已交卖方之租赁押金/保证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方,买方自时起享有卖方

  篇四: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篇一:

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合同双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区大厦栋/座层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证上记载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

  二、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小写:

¥)。

  三、买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小写:

¥)。

  2、人民币元(小写:

¥)为第二部分楼款。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a、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楼款中之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b、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元(小写:

¥)(不含已付定金)(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

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买方应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日(含当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c、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登记及买方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担保公司代为托管。

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

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方须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d、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买方应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交纳,并应依时领取房地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4、买卖双方同意,上述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证金)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该款项监管方之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

如因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买方有权待卖方办理完监管手续后个工作日内付款。

  四、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如下所述: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该物业是抵押状态,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天(含当日)内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将该房地产证托管于指定的第三方处。

(若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当日)内办妥全权公证委托给替买卖双方监管定金或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及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同时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即须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办理有关手续地,并及时与担保公司签订赎楼担保协议。

卖方不得擅自撤销该公证委托书,或通知欠款银行或担保公司停止赎楼,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房款中预留人民币元(小写:

¥_)作为该

  物业之交房保证金。

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

此交房保证金由买方托管。

买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扣除卖方结欠杂费及擅自转移、损毁装修、家私之市值后多退少补。

  六、放款时间、方式:

  1、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后,由监管银行或监管方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七、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费用:

(1)营业税;

(2)城建维护费;(3)教育附加费;(4)个人(企业)所得税;(5)土地增值税;(6)契税;(7)产权登记费及贴花;(8)印花税;

  (9)土地使用费;(10)过户公证费;(12)委托公证费;(13)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14)赎楼利息;(15)过户、按揭服务费;(16)查证费;(17)其他;其中买方支付上述项,卖方支付上述项。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等的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

  第1页共2页则减少部分在本合同约定支付方相应减少。

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八、交易物业附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年月日止。

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项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

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将物业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买方使用。

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物业如附有卖方户口,卖方须保证在收到转让的总价款之日起工作日内迁出卖方及其亲属之户口。

  九、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除外)当天或另约定为。

交付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

  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管理费等费用),买方收楼后代卖方缴纳的,有权向卖方追索。

  十、卖方须将该物业按如下列所述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如有附带家私电器交付,家私电器详见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

买方给付之楼款已涵盖家私电器,买方无须再另行付款经双方验收书面确认收楼后,该物业设施、装修产生问题与卖方无关,买方可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及设施安装。

  十一、卖方在交房时将该物业内的煤气、有线电视、宽频络等无偿过户给买方。

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十二、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十三、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处理。

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

  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

  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日,卖方可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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