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题.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3738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8.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婚姻家庭法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题.docx

《婚姻家庭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题.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题.docx

婚姻家庭法题

婚姻家庭法题

一、单项选择题

l.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A.户籍机关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D)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B.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

C.患性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

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4.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A)

A.宗亲B.妻亲C.外亲D.姻亲

5.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

A.已有亲生子女B.未满三十周岁

C.已收养了一名孤儿D.已收养了一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6.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D)

A.法律婚B.宗教婚C.事实婚D.聘娶婚

7.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8.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

A.婚姻缔结地法律B.当事人本国法律

C.当事人住所地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1951年1月1日                   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                   D.1950年3月8日

10.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11.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形式的,应该采取(A)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者口头D.法律没有规定

12.父母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和教育保护等,法律术语称为(A)。

A.抚养B.扶养C.赡养D.教养

13.(B)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A.二代B.三代C.四代D.五代

14.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包养情人现象是违反(C)原则的行为。

A.计划生育B.男女平等C.一夫一妻D.婚姻自由

15.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A)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双方B.男方C.女方D.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

16.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等,法律术语称为(C)。

A.抚养B.扶养C.赡养D.教养

17.买卖婚姻是违反(D)原则的行为之一。

A.计划生育B.男女平等C.一夫一妻D.婚姻自由

18.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A.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19.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20.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C)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D.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CD)

A.恋爱自由B.订婚自由C.结婚自由D.离婚自由

3.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D)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可构成重婚罪

D.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4.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AC)

A.伯母、婶母、女婿和表妹夫

B.舅父、岳父母、儿媳和嫂

C.公婆、姑父、姐夫和舅母

D.外孙女、弟媳、叔公和堂侄女

5.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处理(C)

A.对当事人处以600元罚款

B.通知法院判决结婚或复婚的当事人离婚

C.撤销婚姻登记

D.对离婚的当事人责令其补办复婚手续

6.2000年12月,甲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乙美金5000元,乙表示同意。

2001年5月,乙与丙登记结婚。

同年6月,乙收到叔叔电汇美金5000元。

依照法律规定,该美金(B)

A.属于乙的婚前财产

B.系婚后取得,但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属于乙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7.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有:

(    ABD )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8.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

(   ABCD  )

 A.表兄弟姊妹间禁止结婚

 B.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C.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D.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9.在我国,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B )

 A.必须法定程序B.唯一法定程序C.法定程序之一 D.法定程序的补充

10.我国现行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有:

(   AB  )

 A.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住所的权利

 D.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活动方面都有相互代理的权利

三、填空题

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2.为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两个禁止性规定是: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3.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4.中国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5.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6.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名词解释

1.直系血亲:

彼此之间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2.法定婚龄:

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男女平等:

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4.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

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五、简答题

1.依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该法那些规定的限制?

答:

收养继子女可不受以下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

2.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效力的规定。

答: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对外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

答:

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为: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患一定疾病的人禁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婚。

4.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六、论述题

1.试论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答:

1)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

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2)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

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

但是,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

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广阔的道路。

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令中,都贯彻着男女平等的原则。

4)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这一原则在各种制度和有关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表现:

首先,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5)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的解放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2.试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质,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

在这个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2)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来的各种侵害。

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诉讼。

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3)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

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教育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

为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思想上要重视,并要讲究方式、方法,以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4)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

七.案例分析题

1.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

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

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

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答: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再次,因追索抚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经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

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

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

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

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

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2.甲(男)乙(女)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5年7月生育一子丙。

1996年11月甲自费到某国学习,1998年初起,在美国某公司任职,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

自甲出国后,丙均由乙照料。

甲出国后,曾数次回国探亲,乙也曾于1998年底带丙前往甲处探亲。

探亲期间,甲称因公事出差,于1999年2月回国,为儿子办妥出国手续,将以乙的名义所存的存款取走,把家中电器搬至其父母处,并将家中电话机报停。

同年3月,乙和丙从国外回来,家中只剩下一张结婚时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时的箱子。

同年4月,甲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区法院起诉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乙发现自己怀孕。

甲否认乙在国外探亲期间与其共同生活,并称系乙在国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所致。

为此,乙提出将孩子生下后做亲子鉴定。

后经有关部门做思想工作,甲承认在乙探亲期间与其有过夫妻性生活。

此后,甲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1年5月,甲再次向原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乙搬出现住房,并要求抚养孩子。

乙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甲将非法搬走的财产送回原处,如数归还取走的存款。

此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法院查明:

甲乙婚后住房系甲婚前购置的,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甲于1999年4月提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

 3)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判决丙的抚养问题?

抚育费应如何负担?

 4)甲擅自搬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擅自取走的乙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5)乙的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

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

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

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归甲所有。

因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甲乙的婚姻关系不满8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房仍应归甲方所有。

但由于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