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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个人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个人捐赠税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

二、如何扣除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依法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的依法据实扣除,是否仅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呢?

如果是这样,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的依法据实扣除,就令人不解了:

依法扣除,只能是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据实扣除,则捐赠的100%都可以扣除;上述理解是片面的;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的依法据实扣除,不仅仅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向具体公益组织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国务院出台新文件之前,凡是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但有关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规定仍然有效,这就是为什么国税发〔2008〕55号只规定个人捐赠的扣除政策,而不涉及企业捐赠的扣除政策;

有关个人捐赠扣除比例简单列表如下:

 

允许100%扣除的公益组织及执行时间文件列表:

文号捐赠对象执行或发布时间

 

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1999年10月1日

财税[2000]97号

老年服务机构2000年10月1日

财税[2000]30号

红十字事业2000年1月1日

财税[2001]28号

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2001年3月8日

财税[2001]103号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2001年7月1日

财税[2003]106号

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财税[2003]204号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2003年1月1日

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税[2004]172号宋庆龄基金会2004年1月1日。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财税[2006]66号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2006年1月1日。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财税[2006]67号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财税[2006]68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税[2007]155号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2007.01.01-12.31

国税发[2008]55号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地震灾区的捐赠2008年5月21日

 

允许30%扣除的公益组织及执行时间文件列表:

文号捐赠对象执行或发布时间

 

国税发[1999]77号联合国儿童基金1998年10月1日

国税函[2000]310号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000年5月9日

国税函[2000]628号中国绿化基金会2000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号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207号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2001年3月19日

国税函[2001]164号光华科技基金会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214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001年3月22日

国税函[2001]357号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2001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2]890号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2002年10月8日

国税函[2002]973号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02年11月19日

国税函[2003]78号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2003年1月29日

国税函[2003]142号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2003年2月14日

国税函[2003]762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722号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03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3]763号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1198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2003年10月29号日

国税函[2004]341号阎宝航教育基金会2004年3月8日

国税函[2004]634号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2004年5月21日

国税函[2005]952号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2005年10月13日

国税函[2005]953号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国税函[2006]324号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06-4-4

国税函[2006]326号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06-4-3

国税函[2006]447号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006-5-14

财税[2005]54号北京奥组委奥运会期间

财税[2005]127号

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2005年1月1日

财税[2005]137号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2005年9月29日

财税[2006]73号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2006年1月1日。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财税[2006]84号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财税[2006]164号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税[2006]171号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2007年1月1日

财税[2007]112号

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三、如何计算

【例1】:

张先生5月13日从电视中得知四川发生大地震,从北京乘飞机去四川参加抗震救灾,在志愿过程中花费5000元,张先生5月工资收入10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张先生在志愿过程中花费的5000元,不属于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张先生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元

【例2】:

接【例1】,假设张先生从电视中得知四川发生大地震,不是直接去四川参加抗震救灾志愿行动,而是在当月领取工资时由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5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张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8000元,根据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张先生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张先生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5000)*15%-125=325元。

【例3】:

接【例2】,假设张先生的捐赠不是通过红十字会,而是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捐赠5000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税[2007]112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限额=(10000-2000)*30%=2400元,张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400)*20%-375=745元。

【例4】:

接【例2】,假设张先生由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10000元,张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请问捐赠的10000元能否在5月份扣除8000元,另外2000元在下月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张先生5月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2000元捐赠不能在下月补扣。

【例5】:

接【例4】,假设张先生将5月份工资10000元由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同时又将4月份工资10000元交给企业统一经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灾区,5月份张先生共捐赠20000元;请问,张先生5月份捐赠后能否申请退回4月份工资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张先生不能申请退回4月份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6】李先生5月份取得劳务费收入3000元,听说四川地震,在领取劳务费时捐赠1000元,由支付劳务费的单位统一通过当地市民政局捐赠给四川灾区,李先生该笔劳务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李先生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元;根据国税发〔2008〕55号,李先生捐赠的1000元可以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000=1200元,李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20%=240元。

【例7】王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

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业余兼职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

王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该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地震灾区。

根据国税发[2008]55号规定,王先生通过红十字会的捐赠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王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王先生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捐赠时应该明确表示所捐款的来源项目,或者分别取得所得时分别捐赠);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或扣除限额),并予以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

税前扣除选择法

1、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

本例共涉及三个应税所得项目。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兼职劳务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偶然所得税率为20%。

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劳务费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完为止。

本例中,捐赠额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项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选择其他应税所得项目。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劳务费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240+475=1115(元)。

方法二:

税前扣除平均法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劳务费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3000)×10%-25=75(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20%=4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1200(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40+1200=1315(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200元(1315元-1115元)个人所得税款。

【例8】:

接【例7】,假设王先生捐赠的对象不是红十字事业,而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王先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在计算王先生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确定王先生此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2000)×30%=1200(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王先生5月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360+3600=5160(元)。

由于王先生实际捐赠额(10000元)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5160元),所以,允许从王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160元。

再按【例7】中的税前扣除选择法和税前扣除平均法计算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方法一:

税前扣除选择法与【例7】一样,在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限额(5160元)全部选择在税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5160)×20%=1368(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8+240+475=2083(元)。

方法二:

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6000/20000)=1548(元);劳务费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2000/20000)=516(元);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48)×15%-125=242.8(元);劳务费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516)×20%=136.8(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3096)×20%=1780.8(元);王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2.8+136.8+1780.8=2160.4(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平均法比税前扣除选择法多纳77.4元(2160.4元-2083元)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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