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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7-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及总分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信贷业务发生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信贷经营管理全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 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分级负责,操作规范、失职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开户行是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行和责任行,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

行长是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

负责组织研究本行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方案,组织研究、处理贷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分管行长是贷后管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负责落实贷后管理工作措施,组织研究、处理贷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和指定的客户经理分别为经办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负责实施贷后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及时发现、汇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本行或上级行领导提出的贷后管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五条 开户行要按照贷款客户配备客户经理。

   开户行对所有的贷款企业均要指定贷后管理的客户经理,加强对企业的贷款管理,并实行客户经理AB角制和岗位轮换制。

   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指定的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变更、轮岗的,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条 建立贷后管理客户小组,加强对大型贷款客户和集团性客户的管理。

对中长期贷款余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下同)、短期贷款余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含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或贷款总额达到在5000万元以上和组织结构较为复杂的集团性关联客户,应成立贷后管理小组,配备2至3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并由客户(信贷)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组长。

各行要在申报贷款时,将贷后管理小组名单及管理措施报上级行客户部门。

在保持客户经理相对稳定的同时,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七条 贷后管理人员职责

   

(一)贷后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1、组织开展贷后管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研究解决贷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一般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并督促落实,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送行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告结果。

   3、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开展客户回访,搞好客户服务,维护客户关系。

   5、其他工作。

   

(二)客户经理职责

   1、负责客户信息搜集、整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录入信息,对贷款使用及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开展贷后检查,及时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落实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反馈结果。

   3、加强贷款管理,负责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和本息的收回。

对客户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的,应核实展期原因,对符合展期规定的,按照总行和分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办理。

对不符合贷款展期或企业未申请展期的,及时收回贷款。

   4、加强贷款风险预警及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工作,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清收不良贷款本息。

   5、开展客户回访,搞好客户服务,维护客户关系。

   6、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信贷档案。

   7、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管理行负责辖属行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监测评价。

   第九条 各级管理行根据企业或项目贷款种类、额度分别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联系人制度,定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情况。

   二级分行要对中长期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在4000万元以上(不含政策性贷款,下同)或贷款总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指定联系人。

对超过以上额度一倍以上的联系人必须是科级以上人员。

二级分行要在指定联系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市分行客户处备案。

   对直管行开户企业达到前述标准、二级分行及辖属行的中长期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在8000万元以上或贷款总余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分行要落实联系人。

   第十条 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

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必须到所联系的企业或项目开展一次调查或检查,全面了解、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解决办法、措施,并形成报告送有关领导。

   

(二)开展客户回访,反馈客户需求,维护客户关系。

   (三)指导、督促开户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后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的内容包括:

收集、反馈信息,建立台账,贷后检查,客户关系维护,风险预警及贷款本息收回等。

   第十二条 建立台账,准确、及时收集、登记和分析相关信息。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当按照总行规定要求建立台账的贷款种类逐企业及时建立台账。

对贷款发放、资金使用、原材料购储、产成品销售、销货款回笼、应收应付款变化、贷款期限管理及本息归还等情况逐笔、序时纳入台账进行监测反映。

   第十三条 及时、准确登录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CM2006信贷管理系统等。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的当日,应按有关规定录入贷款发放信息和担保信息等数据资料。

以后,依据检查采集、整理的信息适时进行录入,及时更新和维护有关信息情况。

客户经理对所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重要财务指标采集、上报、分析制度。

开户行客户经理应负责定期收集、上报重要财务数据。

对中长期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在4000万元以上或贷款总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性贷款企业,季后20日内向上级行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商业性贷款企业重要财务指标表》。

二级分行要将辖内超过以上额度一倍以上的商业性贷款企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商业性贷款企业重要财务指标表》上报市分行。

各级管理行客户部门要充分、有效的使用开户行上报的重要财务数据等资料,按季组织对企业经营、贷款风险等进行非现场检查分析。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检查分为:

首次跟踪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上级行对下级行检查等。

   第十六条 首次跟踪检查。

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客户经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客户的首次跟踪检查。

   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及其他各类专项储备贷款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短期商业性短期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在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中长期项目贷款在发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跟踪检查。

   首次跟踪检查完成后,开户行客户经理要将检查情况整理,并针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首次贷款跟踪检查报告,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本行行长。

对新发放贷款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首次跟踪检查报告必须逐级上报市分行客户处备案。

   第十七条 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由开户行客户部门组织客户经理实施。

短期贷款两个月检查一次;中长期贷款三个月检查一次;但对发生欠息、贷款逾期等风险预警信号、信用等级或贷款风险分类发生不利变化的客户要缩短检查周期,坚持随时检查。

对总行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并根据客户行业特点、不同贷款种类、不同检查时期确定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加强对集团性客户关联交易的监督。

应把集团性关联交易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了解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常规检查后,商业性短期贷款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贷后管理检查报告》,形成有情况分析、有问题建议及处理结论的检查报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指引(农发银发2005〕17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

应当组织专项检查的:

一是客户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及其他可能影响到贷款本息归还的;二是客户经营状况持续出现恶化及有关部门对贷款提出风险预警提示或其他情况的;三是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到期前3个月,支行应对企业其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四是其他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

   专项检查原则上应实行交叉或回避。

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及时向本行行领导汇报检查情况,行长或主管行长要审定检查结果,组织制定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行相关部门。

对于贷款到期前专项检查,可由客户经理在常规检查中一并进行,并将有关情况在常规检查结论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检查。

上级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交叉等形式,对下级行执行政策制度、贷后管理情况等检查。

必要时,对贷款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原则上二级分行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全面检查,市分行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全面检查,检查后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客户回访制度,维护客户关系。

开户行要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加强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贷风险资产管理。

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农发银发【2006】80号文件)的规定,建立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及信贷监测评价体系,按期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

加强信贷资产保全、不良贷款认定、清收及呆账贷款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负责贷款及利息收回。

开户行应按照总行的信贷制度、各类贷款管理办法搞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促使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

经审批或按合同约定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客户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及合同约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客户,要求其备款归还本息。

客户能够及时归还本息的,按到期还款办理;客户不能及时归还本息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逾期贷款及欠息等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各级行必须加强对逾期贷款及欠息的催收及管理工作。

   1.对欠息,客户经理要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催收欠息通知书。

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对逾期贷款,客户经理要在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再次向客户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提供担保的要向担保人催收或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3.在贷款未收回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之前,客户经理要每季度向客户发一次催收通知书,送达客户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

提供保证的还要同时向保证人发送履行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

   第四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客户(信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农发银发2006308号文件)规定,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交接、保管等工作。

客户信贷档案按客户进行归档管理,属于本行档案室存档的,在复印留存后按有关规定移交。

   第五章 贷后管理失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总行、分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对不执行贷后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信贷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农发银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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