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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资料

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

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的分类

1,行政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活动的内容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3,国家行政权通过行政活动具体得以实现

4,行政活动的方法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共行政:

国家行政、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

私行政:

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法解决,不运用行政法

总结: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与形式意义的行政,但是也不排除研究社会公行政和实质意义的行政。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一)权力与权利

权力:

是一种强制力

权利: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一种自由和资格

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利,公权利必须经授权才能获得,而共民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享有

私法:

权利与义务公法:

权力与权利

补:

权利和权利的关系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法的核心。

(二)行政权力的特点

1,他国家权力相比:

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

2,与社会组织、个人权利比:

强制性、单方面性、优益性、与职责的统一性和不可处分性

(三)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是权利的特殊转化形式,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于公民授权。

权力主体分离

归属主体行使主体权力机构的异化

权力主体分离之后,产生了两个权力意志,即归属主体的意志和行使主体的意志,两者的不同一处于二者关系的主导状态,而同一处于次要状态。

制订行政法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底线

三,行政法的一般概念

(一)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价值模式(价值模式就是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

公正,安全,秩序,民主,自由,效率

价值取向:

指在多个价值当中,因确定其主次、先后而形成的价值整合风格

1,民主模式:

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宏观的民主微观的民主

2,效率模式:

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三)行政法的目标模式

目标模式:

是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目标模式与价值模式有着对应的关系,价值模式是目标模式的哲学形态和道德形态,是目标模式的升华;目标模式是价值模式的具体化

补:

管理模式一般与效率模式相对应;控权模式则与民主模式对应

1,控制模式

即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

从权利本位出发,认为行政法是用来约束行政,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

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

①行政权的作用具有双重性

②行政权与相对方之间具有更经常、更直接的联系,对相对方的权利有更重要的影响

③行政法与立法、司法权相比,具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如何控制行政权?

①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力来源

②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

③在制度设计方面,注重公开与行政的相关制度

④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责任法、救济法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利不被非法侵害

1,管理模式

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在于维护行政秩序,实现政治目标。

因此行政法就是管理法。

管理论的特点:

①从本质而言,它属于压制型法,强调行政主体的地位和权力

②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不受限制

③以命令----服从模式为主要管理方式

2,混合模式

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而处理这一矛盾应该是统筹兼顾,反映在行政法学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平衡的。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职能的承担者,在其存在与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PS:

并不是行政主体参与的所有社会关系都受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只调整那些以行政权力形式出现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强制性行政特点:

命令---服从模式

非强制性行政:

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特点;指导—协商模式

四,行政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即表现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形式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1,宪法2,法律(狭义)3行政规范4,地方性法规(由省级,省府所在地的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5,自制条例和单性条例:

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前者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后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所在地】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有权解释(凡是有权立法的机关(一般渊源)对法律的解释)

学理解释

2.国际条约

五,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特点:

1,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2,法律文件和形式的数量众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二)内容特点1,内容极为广泛2,具有很强的变动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因多级立法体制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即是一种思想意识关系,它依法律而产生,乏力是人们意志的产物

法律关系是有法律来调整的,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

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

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向对方

1,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一,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管的组织

第四,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结果

①法律、法规规定或被授权行使行管职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

②受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委托机关才是行政主体

③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非法律、法规授权,也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1,行政主体的类型

第一,根据行使行政权的范围:

外部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

第二,根据职权产生的方式:

职权行使主体授权行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最大特点:

是按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定的行政机关

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最大特点:

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

物,智力成果(著作,发明,专利等),行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行管相对方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依据行政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总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成性,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1实体法律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不对等性

行政主体享有职权,职权的行使具有不可抗拒的法律效力,相对方必须服从,即使行政主体行为违法,一般也只能事后补救。

2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行政主体这是表现的为义务主体,而相对方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程序主要是法律为行政主体设立的一种义务责任和限制。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

4,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可以由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也可以有行政诉讼解决

总结: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作用

在多级立法体制下,基本原则有助于法制的统一

(一)基本原则指导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废止工作

(二)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法或对其进行解释

(三)基本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四)基本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对于法治国家而言,除公民守法之外,国家机构守法更是必须强调的

1,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管,“越权无效”

3,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事,不遵守程序作出的决定无效

PS: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

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如果违反了法定目的,即使活动属于职权范围内,也属于滥用权力

5,行政行为要有充分,确凿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有举证的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据,否则将被撤销。

合法性原则既要求遵守实体法,也要求遵守程序法

▲实体的正义实际上是依靠程序的正义来保障的

没有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则无法自动实现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力的表现”

▲程序的正义,是指在制定和适用规则时,需要正当的程序

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近代司法的第一原则

第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诉的权利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合理性原则的涵义与产生

1涵义

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产生

主要原因是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第一,法律空白地带,法律无明文规定

第二,幅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主张

第一,全部保留权在法律规定以前,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侵害保留权只有当行政权力的行使可能限制或剥夺相对方的财产或自由,造成侵害时,才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第三,权力保留权只要行政机关采取单方面变动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权力性质的行为时,不论是侵害,还是授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从合法性原则向兼顾合法与合理,结果是导致法治的实质化,即从形式主义法治发展成为实质正义法治。

实质主义的法治不仅要求行政权在形式上合法,还要求合乎目的,即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公正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1,涵义

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2,应用条件

1存在明确的无误的紧急威胁

2只能由法定有权机关或由有权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机关、组织行使;无权机关确有必要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有效

3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

4紧急措施必须适当,对明显可以不予限制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和限制

(四)信赖保护原则

1,基本涵义

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2,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行政授权行为做出后,发现有违法情形,但只要这种违法不是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该行为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将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行为做出后,根据法律、法规的改变或客观情况的重大改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该行为,但是必须进行利益衡量

4因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必须给予赔偿或补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公正、参与原则)

高效便民

第五节行政行为

一,概念

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特征:

从属法律性,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即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就假定其合法,在没有被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具有法律拘束力,必须遵守和服从)强制性

三,分类

(一)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分类的标准:

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一类具有法律的形式,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一类不具有法律的形式,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行政规范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的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效力向后性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个别的或特定的事项为对象,根据普遍性的规则所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

第一,针对特定的对象

第二,直接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是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①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②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③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④不作为

PS:

可以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审查的同时,提出对具体行为依据的文件的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只限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不能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二)以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三)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时所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四)以权力的来源划分:

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

▲职权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按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实施的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照授权而实施的行为

授权方式:

第一,由有关的法律、法规直接授权

第二,由有权机关授权

1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直接授权

2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授权

▲委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的某一部分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个人行使。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第一,授权使原来非行政主体取得主体资格,原来已有主体资格的扩大职权范围。

而委托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委托行为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其法律责任由委托者承受

第二,授权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的依据,委托也需依法进行,但不如授权那样严格

第三,授权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外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组织甚至个人

第四,委托行为只存在于具体行为中,抽象行为不能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只能授权给有行政主体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授权,不仅可以授予非主管行政机关,而且可以授予其他组织。

PS: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应具备某些专业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被委托的组织不能转委托。

民法中是不禁止的,但公法上的转委托是被禁止的

(五)以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义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单方、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不经相对方同意就可以生效的行为

双方行为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六)按照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分类:

羁束、裁量行为

羁束行为是指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度、手段等都由法律详细、明确、具体地作出了规定,行政主体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为:

法规裁量自由裁量

(七)以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是必须依照法定形式进行或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非要式行为:

是法律没有要求具备特定方式的行为

(八)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分类:

依职权行为应申请行为

依职权行为:

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

应申请行为:

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相对方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如行政许可

(九)以行政行为是否须相对方受领为标准:

需受领、不需受领行为

须受领行为:

必须经过相对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

不许受领行为:

指不必相对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为

(十)以对相对方利益的影响为标准:

授益行为侵益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是行政主体所为

2,行为本身具有行政管理的内容

3,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拘束力

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自始无效,就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国家、社会组织与个人必须尊重

公定力理论的核心:

行政行为推定合法有效

是行政行为被起诉也不停止执行的依据

Ps:

公定力的理论依据(两种看法)

(1)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源于国家意志的优越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性;因为行政行为为国家意志或权威的表明,故应当得到尊重

(2)认为行政行为之所以是有公定力,因为需要保护普遍民众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否则社会将陷于混乱无序之中

2,确定力

指行政行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包括:

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不可抗争力)指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一种效力,即除非具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撤销或废止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针对行政主体而言的确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确定,行政主体也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但是这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

▲形式确定力发生于复议或诉讼时效届满之时,而实质确定力发生于告知之时。

第一,绝对实质确定力

第二,只有法院判决才能具有实质确定力,行政行为不具备此种效力

第三,某些行政行为有实质确定力,如授益行为,准司法行为,羁束行为

总之,确定力就是不能任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3,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做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4,执行力

关于执行力的不同认识

1行政强制执行说

第一,执行力是以相对方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相对方自己不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时,才产生这种执行力,即强制对方执行

第二,执行力是行政机关运用自己的行政权来实现的,又称为“自力执行力”

2相对方履行义务说

与①的共同点:

只有为相对方设定义务的行为才具有执行力,授益行为不具有执行力

不同点:

第一,相对方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

第二,相对发不履行时,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3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行为不仅对相对方,而且对行政主体也具有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

定义: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既包括对相对方的执行力,也包括对行政主体的执行力;既表现为义务主体的自行履行力,也包括强制实现力

在我国,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而以行政机关袭击实施为例外

5,先定力

指行政意志对相对方的意志的支配力,就是说在制定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具有支配的、主导的地位。

总结:

行政行为作为过程来看,具有五种效力,其关系是:

先定力最早发生,公定力是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担保力”,确定力是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最后一项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公告生效

4,附条件、附期限生效

(五)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

1,内容已实现或期限届满

2,无效行政行为

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无效泛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体可包括因撤销而不具有效力、宣告或确定无效,因废止而失效等情况。

狭义的无效与“可撤销”行为相区别,,指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因缺乏有效要件,不待有权机关取人并宣告,自始、自然确定不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指狭义)

1行政行为成立时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执行实施的行为

解决:

①,相对方不受时效的限制,可在任何时候要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之前的状态。

相对方对无效行为的抵制方式:

拒绝执行,申请有权机关宣布无效

3,行政行为的撤销(广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发现其成立时存在瑕疵,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成立时具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适用撤销

违法包括:

第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失.第二,行政行为不适合.

第一,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和上级行政许可.第二,遵循必要地证据规则和行政程序.

▲撤销的方式

第一,争讼撤销(复议或诉讼)由相对方在争讼期间提出

第二,依职权撤销对有瑕疵的行为,不论期限是否已过,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

▲有瑕疵的侵益行政行为

无论是否超过争讼期限和有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均可依职权予以撤销

▲侵益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一,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第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有由行政主体赔偿

第三,撤销因行政相对方过错或共同过错引起,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要收回,相对方遭受的损失自己负责;公共利益的损失,由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撤销的本身过错则也应承担行政责任。

▲授益原则上可撤销,但出于对受益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对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加以变更,使其具有新的效力。

变更不具溯及力,只向后失去效力。

4,行政行为的废止

①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发展,甚至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目标、任务。

▲行政行为为废止,自废止三日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对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义务无法履行而失效

6,因标的物灭而失效

7,因相对人死亡而失效

(六)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的关系

1,概念

无效行为指不必等到有权机关撤销,从起始就不具备法律效果

可撤销行为是一经作出即推定有效,但因存在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可在事后予以撤销的行为

2,联系

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3,区别

第一,违法程度不同无效行为明显且严重的瑕疵

第二,无效行为不具有公定力,产生时即生效;可撤销行为成立之时推定有效,具有公定力。

被撤销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无效行为不具有确定力,因此不受时效限制;可撤销行为具有确定力,复议或诉讼时效经过,相对方一般不得在提出争议。

第四,对于无效行为,相对方是可以拒绝执行或提请有权机关宣告无效。

对于可撤销行为,相对方之能向有权机关申请,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

第六节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述

(一)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方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强制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同以状态的一种制度或行为。

后续行为二次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具体行为确定的义务(确定义务)

法定义务

(二)强制执行的主体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司法执行为主,行政执行为辅的体制。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都推定只能由法院来强制执行。

诉讼审查(欧)

非讼执行(中)

▲执行情况

1,必须申请法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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