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监局三定情况说明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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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监局三定情况说明附件

附件1: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南省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驻马店市驻北新区)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规定》(驻编〔2011〕46号),设立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开发区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的职责。

2、取消已由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划入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的管理与体系建设。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职责;

加强对有关部门与乡办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办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各乡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定期分析与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与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分行业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与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区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审核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生产准入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与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导与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与安全评价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推广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

(九)、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开发区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业务股、职业卫生监管股、应急救援中心、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办公室主要职责(人员编制3人)

负责局机关内务管理,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

拟订与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与制度;承担机关公文、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绩效管理与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与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与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机关股室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与职称管理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股主要职责(人员编制2人)

组织起草工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定;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与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与培训、行政审核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区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区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天然气、医药、民爆、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指导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登记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指导、协调与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与领域(公路、铁路、建筑、水利、电力、邮政、通信、林业、旅游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职业卫生监管股主要职责(人员编制2人)

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商贸企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全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初审工作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参与查处不具备职业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监督全区职业危害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与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应急救援中心主要职责(人员编制2人)

参与拟定、修订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与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与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与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依法查处工商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工商贸行业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现场处理与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与举报奖励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值守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承担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职责(人员编制4人)

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与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受理有关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来信来访,并负责调查与处理;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的监察执法;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察;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工商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情况的督查,依法对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协助区局相关股室做好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工作;完成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及区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核定行政编制0名。

实际批复的行政编制0名,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兼纪检组长1名;办公室3人,业务股2人,职业卫生监管股2人,应急救援中心2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4人;驾驶员编制1名。

合计人员16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与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关于解决职能交叉与事权界定问题的意见;部门取消、移交的行政审批事项;拟保留的审核、审批与备案事项;其他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项):

1、涉及职能部门共7个。

1、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环保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与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建设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5、质监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6、工商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7、卫计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农药安全监管:

涉及职能部门共5个。

1、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申请、复核、(培训、考核由市安全生产培训学校负责)、审批、发证,并负责对经营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农业局、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做好农药产品登记造册。

3、质监分局、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4、工商分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5、环保分局、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涉及职能部门共5个。

1、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与上报;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复核、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并负责对经营户的定时巡查与不定时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与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通行证的发放与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与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与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与燃放行为。

3、建设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资格的驾驶员与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4、质监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5、工商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营业执照,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三)、职业卫生监管:

涉及职能部门共3个。

1、安监局、组织拟订我区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与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与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与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人社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卫计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2:

关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职能调整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革后职能共10项。

与改革前相比,拟调整职能1项。

其中:

划入的职能1项。

(要分别说明理由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

划出的职能0项(同上)。

转变的职能0项(同上)。

二、关于内设机构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内设机构2个,划入(划出)0个,改革后拟设置5个。

与改革前相比新增3个,职业卫生监管股、应急救援中心与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关于人员编制

本部门编制划转与人员安置具体意见,包括: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编制8名,划入编制8名,保留8名,改革后拟定编制16名;实有人员5人(说明:

主任科员王进军,2016年底前到年龄退休),需划入12人。

四、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拟保留的审核、审批与备案事项的依据与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与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与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与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与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与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与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

(一)项:

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与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与区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与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现正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备注

1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

2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章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

(一)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现阶段没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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