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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汇兑知识

第四节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的适用范围与分类

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具有划拨款项简单、灵活的特点。

汇兑按划款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采用信汇方式,出纳员应填制“信汇凭证”。

“信汇凭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回单”,是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后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支款凭证”,由汇出银行作付出传票(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是汇入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后的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或取款收据”,是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让收款人凭以领取款项的取款收据。

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采用电汇方式,出纳员应填制“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是汇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支款凭证”,由汇出银行作付出传票(借方凭证);第三联为“发电依据”,由汇出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二、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结算没有起点的限制,即不论金额多少都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二)支取现金的规定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信(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需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三)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要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

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

(四)分次支取的规定

若汇出款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五)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个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六)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2个月后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汇兑结算的程序

(一)汇款人办理汇款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结算时,出纳员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或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

如需注明“留行待取”、“现金”字样的,在有关栏目填写。

填好后在第二联“汇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二)银行受理汇兑

汇款单位开户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即可办理汇款手续,在凭证第一联回单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汇款人,同时收取汇款手续费。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的证明。

(三)通知收款人收款

出纳员办理好汇兑手续后,应该传真汇兑凭证或电话通知收款单位,告知对方准备收取汇款。

(四)收款人办理进账或取款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收到汇入行转来的信汇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或汇入银行的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款通知)后,按汇入银行的通知办理转账。

如果需要办理取款,出纳员应在收款通知上加盖本单位的预留银行印鉴后,到银行办理取款。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需凭取款通知取款的,应该在取款通知上填写证件名称、号码以及发证机关,并签章(凭印鉴取款的,收款人的签章应与汇兑凭证上预留印鉴相符),然后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取款。

收款人需要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转账。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写的“现金”字样。

四、汇兑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付款单位

1.委托银行汇出款项后,根据信(电)汇凭证回单和有关发票账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或:

借:

应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2.若企业向异地汇款办理采购专户时,根据汇兑凭证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贷:

银行存款

3.采购完毕,根据有关发票账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二)收款单位

收到购货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汇兑凭证收款通知时和有关发票账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第五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申请人(付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银行汇票,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钱;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

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

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还可以根据需要办理转汇,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此外,还可以持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到兑付银行支取现金,避免长途携带现金的不便。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

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

这里所说的1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1个月。

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

如果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4.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后,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6.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若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在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时,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7.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如需要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8.转汇的规定

银行汇票可以转汇,可委托兑付银行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

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9.退汇的规定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情况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银行将“银行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而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汇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应等到银行转回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后,财务部门才能根据“多余金额”(此多余金额等于原汇款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10.挂失的规定

持票人不慎遗失了银行汇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1)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

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

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被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应尽快申请挂失,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

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内,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汇手续。

三、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一)汇款人申请办理汇票

汇款人申请办理汇票,应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汇款人名称和账号、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兑付地点、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内容,并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则可以交存现金办理汇票。

交存现金办理的汇票,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票委托书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这样,银行可签发现金汇票,以便汇款人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

企事业单位办理的汇票,如需要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现金。

“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是存根,由汇款人留存作为记账传票;第二联是借方凭证,是签发行办理汇票的传出传票;第三联为贷方凭证,由签发行作汇出汇款收入传票。

“银行汇票委托书”的样式见图7-11。

(二)银行签发汇票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经过验对“银行汇票委托书”内容和印鉴,并在办妥转账或收妥现金之后,即可向汇款人签发转账或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银行汇票,第三联是解讫通知,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

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再加盖印章并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交汇款人。

(三)持往异地办理结算

汇款人持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向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

(四)收款人审核和进账

收款单位出纳员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该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2.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3.出票人印章是否清晰;

4.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相符;

6.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全额解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多余金额”栏写上“0”符号。

填写完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后,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银行将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该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连同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五)收款

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后,将实际结算金额划入收款人账户上,并将进账单收账通知联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依据。

(六)银行清算

收款人开户银行与汇票签发银行办理内部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

四、银行汇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付款单位:

1.申请使用银行汇票时,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的存根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

银行存款

2.持银行汇票采购货物,根据发票账单等凭证及银行转来的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

贷: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二)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收到购货单位交来的“银行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填写的进账单送其开户银行办理收账手续后,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收账通知所列实际结算金额和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7-52006年12月2日,A公司向银行申请用银行存款办理往B市的转账汇票160000元。

根据银行退回的“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60000

贷:

银行存款160000

例7-62006年12月10日,A公司采购员持银行汇票到B市天坛公司购入甲材料140400元,已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材料采购——甲材料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40400

例7-72006年12月16日,A公司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余款19600元,根据银行转来的多余款通知单,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96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9600

第六节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与分类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按照购销合同先发货后收款或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其款项结算都可使用商业汇票的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二)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三)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四)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六)无款支付的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而不能支付票款时,若属于异地办理委托收款的,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结算无款支付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

若属于同城用进账单划转的,按照空头支票退票处理。

同时,银行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处以2%赔偿金给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外,将根据承兑协议对付款人执行扣款。

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转入付款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三、商业汇票结算程序

(一)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1.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签发后交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汇票,第三联为存根。

付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正面上签署“承兑”字样,填写承兑日期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将汇票交收款人收执,第

一、三联付款人留存备查。

2.委托收款

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将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付款人)收取票款。

3.银行清算

收款人开户银行将收到的凭证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其代收票款。

4.到期付款人付款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时,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于第4天上午将票款划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

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汇票,第三联为存根。

由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与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并按票面金额的0.5‰收取承兑手续费。

2.银行予以承兑

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开户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印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退给承兑申请人(付款人)。

3.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请求发运货物。

4.委托收款

收款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持银行承兑汇票与填写的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转账,银行受理后将进账单第一联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以备到期支付票款。

5.承兑银行将款项划拨给收款人开户银行。

6.收款人收妥票款入账。

四、商业汇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付款单位:

1.开出、承兑商业汇票采购货物时: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ZK]]

贷:

应付票据

2.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时:

借: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

银行存款

3.到期偿还票款时:

借:

应付票据

贷:

银行存款

4.到期无力偿还时:

(1)商业承兑汇票:

借:

应付票据

贷:

应付账款——××单位

(2)银行承兑汇票:

借:

应付票据

贷:

短期借款

(二)收款单位:

1.收到商业汇票时:

借:

应收票据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票据到期收回票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票据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票款时:

借:

应收账款——××单位

贷:

应收票据

第七节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委托收款适用范围与分类

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采用该结算方式办理款项的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款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付款期时间的规定。

委托收款的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若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即刻付款。

3.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规定。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付款人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无款支付的规定。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

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书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付款人过期不退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时终止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三)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1.收款人委托收款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交有关债务证明。

邮寄或电划的委托收款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1)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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