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406076 上传时间:2023-07-04 格式:DOCX 页数:62 大小:56.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2页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2页
亲,该文档总共6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6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

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1、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1月03日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3、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

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4、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问:

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

  5、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

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缴清。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

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年度亏损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07

  6、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0

  7、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

请问:

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2

  8、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

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4

  9、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

  问题内容:

  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7

  10、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0

  11、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

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

问:

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1

  12、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代垫诉讼费。

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

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

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

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57号文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过程中代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应予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4

  13、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

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6

  14、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

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30

  15、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01

  1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

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01

  17、国有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

请问:

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09

  1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

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12

  1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

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

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

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

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

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

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

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14

  20、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未缴部分作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了调增处理。

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

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16

  21、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

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