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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1

2020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一、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否同时享受?

问: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不是还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能够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可依照具体情形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2020年01月03日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不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利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要紧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利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2020年01月03日

3、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

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能够从事贷款业务之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以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2020年01月03日

4、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信?

问:

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信?

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仍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信?

答: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何况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本钱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77号),企业采纳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本钱(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需要注意的是,从2020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类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讲,本身确实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本钱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样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依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2020年01月03日

五、所得税能够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此刻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20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那时所得税税率利用错误,(具体情形如下:

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20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昔时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能够再减半纳税)依照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和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20年12月底前缴清。

由于受金融危机阻碍,2020年我司经营情形不行,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许诺弥补的,请问,国税局此刻调增征收的2020年所得税,我司是不是符合条件能够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20年度亏损)再缴纳?

答复意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能够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能够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以后的亏损。

因此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20年度的亏损,2020年度亏损只能用2020年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7

六、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补偿金是不是能够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2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补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补偿金是不是能够在今年税前扣除?

答复意见: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企业工伤补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能够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10

7、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20年7月已投入利用,工程款项那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量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类缘故此仍未取得全额发票。

请问:

我公司除要对2020年未取得发票部份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份计提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意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79号文)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利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利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202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份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12

八、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不是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若是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不是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

仍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答复意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许诺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效劳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再也不付费就可取得各类效劳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钱销售商品或提供效劳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14

九、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

问题内容:

A公司2020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昔时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2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复意见:

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69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按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能够同时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20年不能够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17

10、财产损失是不是能够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数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2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不是能够税前扣除?

答复意见: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国税发[2020]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劳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劳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劳的书面文件,要紧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了案证明、答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撤消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函;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欠缺扣除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确以为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清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关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补偿情形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法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法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能够申请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20

1一、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本钱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

企业会计处置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

问:

该项投资是不是要按公平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置,并交纳相关税金和应交纳哪些税金?

答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派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互换,应依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置。

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21

1二、代垫诉讼费是不是能够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进程中,我发觉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庞大的代垫诉讼费。

这些诉讼费是不是能够在税前扣除呢?

在扣除前是不是要通过税务机关审批呢?

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切的问题。

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可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答复意见: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7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方法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以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能够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依照57号文第四条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能够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裁决书、裁决书,或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进程中代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该予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24

13、财税[2020]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历史缘故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咱们追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不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不是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

另外,财务[2020]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复意见: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效劳企业或个人签定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效劳企业或个人材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若是该财务公司不具有上述合法经营资格,那么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26

14、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2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预备金,请问:

该预备是不是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一样,依照财税[2020]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答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预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2020/01/30

1五、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2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钱450万元,那时在转让那个时刻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20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咱们那个投资转让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意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置的股权投资损失,依照本规定,准予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能够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01

1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份是不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若是是中外合伙企业或外国企业是不是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

请问相关的文号别离是多少?

答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派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互换。

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份应依照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01

17、国有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不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依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同意农场生产治理。

请问:

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不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以下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以下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家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搜集;

7.浇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效劳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09

1八、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置?

问题内容: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利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利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

仍是依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答复意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一般发票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0]80号)规定,加大日常治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觉纳税人利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专门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许诺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强企业所得税治理的意见》(国税发[2020]88号)规定“增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许诺摊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不是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2

1九、已投入利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20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定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

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2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依照协议约定的时期)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

到202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

但由于后来两边在协议执行进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定任何补充协议。

我公司实际仅在2020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依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20年未支付。

在会计处置上,咱们以为基于两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20年8月将此全数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以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治理费用。

尚未支付800万贷计估量欠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

问题是关于202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不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意见: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治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高作权、土地利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进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信计税基础凭据。

因此,你公司2020年8-12月摊销的估量欠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4

20、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可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20年的工会经费缴足,未缴部份作已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了调增处置。

202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

这部份补缴的2020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2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可否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答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不是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份,准予扣除。

因此,2020年缴纳的全数工会经费,不超过昔时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份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6

2一、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信?

问题内容:

咱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种固定资产的实际利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咱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

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能够低于20年,以实际利用年限或依照10年计提折旧吗?

答复意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81号)规定:

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要紧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缘故确需加速折旧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侵蚀状态的。

……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的,对其购买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假设为购买已利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利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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