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及计划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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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及计划交底

监督登记号: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编制:

审核:

监督机构: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你单位提供的   项目的相关审查资料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我单位将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现场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请予支持、配合。

监督组组长:

,联系电话:

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

一、施工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四、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可要求其出示有效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如发现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责任主体可及时向我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工程规模:

合同造价: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执业资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联系

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告知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第5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等有关规定,我站受理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

(一)、监督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

(6)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

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执法巡查、抽查。

A、监督组日常监督

由监督组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抽查,内容包括:

1、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资料进行抽查;

3、对参见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4、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及现场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测;

5、对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针对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监督工作要求,确定本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频次为:

每月不少于次。

B、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文件及相关指示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的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及监督抽测。

C、住宅分户验收监督

D、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三)、监督工作要求

A、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要求:

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B、工程监督采取抽查、巡查的方式:

从工程开工建设起,我站将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工作。

C、工程验收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检验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对于以下工程进度节点,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通知我站到场监督:

地基验槽(桩基验底)、地基处理验收、桩基验收、基础结构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重要结构部位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特殊子分部工程结构隐蔽验收、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要求通知我站(工程竣工验收提前7日通知,其余工程验收提前1~2日通知);

D、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检测资料等提交至监督组责任监督工程师审查;

E、在工程验收之前,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签字盖章手续须完备。

F、工程经监督巡查(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被责令改正(停工)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

工程整改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实施过程进行督促和跟踪检查。

2、责任单位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应将当前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书面上报我站。

3、整改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将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及相关整改前后影像图片资料上报我站,整改回复内容应包含对整改问题采取的后续防治措施。

待存在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G、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变更以及工程建设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手续报我站备案。

H、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当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竣工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相关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已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在竣工验收之前7日按有关要求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我站审查。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报告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文书,未按要求整改及回复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未处理完毕的;

4、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5、未通过相关专项验收的;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参加验收人员的组成、资格及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2、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的;

3、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如结构裂缝、屋面及墙面出现渗漏水现象的;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的。

我站监督人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质量缺陷及相关问题,下发《竣工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整改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将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的《竣工验收问题整改回复单》及相关整改前后影像图片资料上报我站,经现场我站监督人员查验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存档文件。

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存档文件完整后,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I、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监督

监督重点:

裂缝、渗漏等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

1、主体方面:

重点解决现浇楼板厚度不够、现浇板开裂、墙体开裂等问题。

2、防水方面:

重点解决屋顶、厨厕、地下室漏水、外墙面及门窗渗漏、管道安装管根部渗漏等问题。

3、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职责:

建设单位职责: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提供保证工程投资和合理工期及能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的必要资料。

(2)按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

组织招标时,应将裂缝、渗漏防治列入任务委托和竞标的范围;不得压缩正常合理工期。

专项防治措施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3)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组织参建各方成立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管理和督促落实实施等工作。

(4)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应将裂缝、渗漏防治作为专题会审,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督促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裂缝、渗漏防治专项方案,并审核与监督落实。

(6)在施工现场分阶段公示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措施及检查情况。

(7)做好主体、分户及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加强对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验收控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予以验收。

(8)对施工现场已出现的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按照程序处理,予以消除。

(9)交房时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范围和制度,向用户说明裂缝、渗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勘察单位职责:

(1)建立并落实地质勘察质量责任制度,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对住宅工程所在位置的地质岩土情况进行勘探,查明地质的状况及承载能力、周边已有建筑(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所在位置地下管线、电缆等,对工程项目基础设计提出建议,为工程建设提供工程项目所在位置真实、详细、准确、能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与安全使用的地质勘察报告。

(2)参与与地基基础有关的工程裂缝、渗漏质量问题的分析,并对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等原因产生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渗漏,提出相应的地基基础技术处理措施,并承担因勘察原因造成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等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

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要成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措施的研究及技术措施的制定,督促并协调落实各专业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设计责任,对本单位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篇设计工作审核管理。

(2)项目设计应针对易产生裂缝、渗漏的部位和环节,分

析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设计优化、细化措施,设计深度须满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的施工需要,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应有明确的构造节点详图,明确对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工序等要求。

(3)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专项治理,对裂缝、渗漏防治的设计进行技术交底。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专项治理设计、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4)参与工程裂缝、渗漏问题的分析,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与渗漏,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因设计原因造成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成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承建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施工技术措施的研究及技术措施、标准的制定,确定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目标,督促本单位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裂缝、渗漏防控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对分部工程常见裂缝、渗漏问题防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及建设单位申报分部工程验收。

(3)项目部在开工前应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专项治理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4)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严格实施进场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审查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5)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专项治理的样板示范和技术措施的编写工作。

项目部应建立书面技术交底和可视化培训制度,应将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做为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

(6)要按照季节性施工特点要求,做好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不盲目赶进度;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培训,严格工序质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7)做好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检验试验及其它各专业功能性检测。

(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裂缝与渗漏质量常见问题,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制定处理技术措施,按照程序处理,予以消除。

(9)做好裂缝、渗漏防控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0)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内容自评总结报告》,并将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控工作内容纳入《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专项治理方案;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裂缝、渗漏防控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分部工程、分户、竣工等验收前质量常见裂缝、渗漏问题防控、专项治理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内容、部位、时间、数量和方法、要求及验收参与人员等。

(2)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裂缝、渗漏防治工作例会。

对已出现的裂缝、渗漏,总监理工程师要召集参建各责任方,组织进行裂缝、渗漏原因分析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有效措施。

(3)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工作。

对容易产生裂缝、渗漏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

做好裂缝、渗漏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裂缝、渗漏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填写《住宅工程裂缝与渗漏防控工作评估报告》。

(四)、监督措施

通过监督抽查、抽测,监督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性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采取下列措施并签发相应监督文书。

A、责令立即改正

由监督人员现场责令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纠正不良质量行为。

存在问题由监理单位监督整改或由监理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对于分部工程、专项工程及竣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相关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B、责令改正通知书

由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C、停工改正通知书

当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施工现场出现危及结构安全、人身安全等问题,管理体系严重失控或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由监督人员签发《工程质量停工通知单》或《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单》,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限期整改。

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复工申请报告》送交我站,经核实认可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D、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对受监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我站将根据监督抽查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巡查的力度、频次。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及计划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五、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它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五)预应力工程。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

 

(一)、

(二)、

(二)、监督实施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通过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针对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监督工作要求,确定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频次为:

每月不少于次。

(三)、相关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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