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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指导思想与范围

平安卡片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职业康复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

因此,要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就必须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偿付的指导思想,变部分工伤偿付费用的支出为安全生产的先期投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和减少因工伤事故带给员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三、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国家立法型保险,由政府依法强制执行,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实施对象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具有营利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参保,与商业保险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合同约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及赔偿标准。

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包括全民在册的正式职工,在岗劳务合同工、劳务临时工(子女临时工、家属临时工、农民工、其他临时工)等。

六、工伤保险体现的主要原则

(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七、《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八、《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三)举报监督的权利。

(四)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二)举报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在此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十二、参保企业部门职责

(一)兰州饭店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制度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接受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按月及时结算、缴纳和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负责工伤保险报表的收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的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基础资料和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档案资料的建档、归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工伤保险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参与公司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政策指导;负责所属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编制并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文件汇编、宣传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册的正式职工,在岗劳务合同工、劳动

(二)人事处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管理各类用工;负责根据所属单位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情况,确定所属单位的行业性质;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收入和年度劳动情况报表;负责《条例》规定范围内医疗期间企业应负担薪酬部分的支付。

(三)安全环保处

负责指导所属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负责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调、申报办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工伤档案和相关制度,将《工伤认定通知书》、《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及时送达人事处和社会保险中心。

(四)工会

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和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负责对企业实施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负责按《条例》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工伤申报的进行组织协调和工伤申报,并将结果和相应的材料及时送达安全环保处、人事处和社会保险中心。

(五)财务处

负责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全额上缴和相关待遇的拨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六)各所属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及缴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护理等级鉴定和工伤待遇的申报等工作;负责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政策宣传卡

一、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号令)

《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兰政办发[2004]38号)

二、工伤保险管理简易流程

第一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该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职工首次治疗工伤应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单位填写《职工工伤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批备案,并将审批手续转至工伤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

第二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由本人或基层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填写《兰州饭店公司事故报告》(附件2),所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死亡的,安全环保处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备案。

 

第三步:

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由其所属单位、本人或者近亲属填写《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向安全环保处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其向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四步:

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所属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附件11),于每月5日前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于每月20日前向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申报、审批和结算。

 

三、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医疗须知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抢救期间需使用特殊仪器检查及使用特殊药品的,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兰州饭店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报,并由其向兰州市医疗保险局补报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特殊检查、特殊药品和外购药费,以及非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伤情须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或外地治疗时,一般由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

由所属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报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实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诊治疗。

(三)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所属单位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报兰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实批准后,方可在相应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

(四)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由本人垫付,重大伤情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社会保险中心备案后,由本人在所属单位办理借款手续先行垫付,待企业向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申报、结算后,符合工伤医疗三项目录的费用予以冲减。

(五)所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五、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交材料

(一)“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工资表、工作证、考勤表、上岗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五)公司事故报告,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事故证明材料;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七)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及时报案,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责任书;

(八)工亡职工需要提供工亡职工死亡通知书;

(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

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工伤证复印件各一份;

2、原始住院治疗病历(加盖治疗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包括特检资料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结论意见,并由所属单位签注是否情况属实的意见;

4、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5、“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参保企业安全部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七)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认定后申请待遇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所属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于每月5日前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于每月20日前向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申报、审批和结算。

并于次月20日前冲销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同时发放相应的其它工伤待遇。

相关材料如下: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医保专用发票、出院证、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治疗发票及相应的病历记录、用药的要有处方,检查报告单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

1、《工伤认定通知书》;

2、《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的工伤,提交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4、认定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

(三)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伤认定通知书》;

2、死亡通知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

3、因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4、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6、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7、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8、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9、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由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残疾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

级别

待遇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90

85

80

75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0%

40%

30%

4、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首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4、劳动能力鉴定费。

5、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九、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待遇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二)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三)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工伤待遇申领时间

所属单位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中心申报所享受的待遇材料,次月20日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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