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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销售代理合同.docx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项目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项目

独家销售代理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住宅部分(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承诺与确认

1.1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1.2甲方承诺拟委托项目不存在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和瑕疵,并愿意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甲方确认并承诺,签订本合同前已对乙方的专业资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有充分的了解,并将充分尊重乙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提交的工作成果报告。

1.3乙方确认其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工作内容的合法资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2、委托物业概况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如本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不改变本合同对此项目的实质性表述,名称最终以本项目在房地产监管官方部门备案登记的为准)

2.2项目地址:

2.3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本项目预售许可范围内的全部可售住宅物业,其可售面积面积:

约m2,(以上面积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实测面积为准)。

3、委托期限

3.1销售代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个月;合同期满前个工作日双方沟通确认合同是否延期,如需额外延期,则依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终止之日为准。

3.2进场时间:

合同签订后日内

4、联络和沟通

4.1甲方:

4.1.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络,以保证双方能及时沟通和协调,若更换联络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不得更换联络人员。

4.1.2甲方指定下列联络人员

姓名:

电话:

,邮箱:

负责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或接收建议、意见、函件、确认书等文书。

若对方要求书面回复,联络人员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方。

4.2乙方:

4.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专人与甲方联络,以保证双方能及时沟通和协调,若更换联络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不得更换联络人员。

4.2.2乙方指定下列联络人员

姓名:

电话:

,邮箱:

姓名:

电话:

,邮箱:

负责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或接收建议、意见、函件、确认书等文书。

若对方要求书面回复,联络人员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方。

4.2.3乙方在提交工作成果报告后,有义务应甲方的请求对报告涉及的内容提供解释或说明。

4.3、联络沟通渠道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和电子信箱为双方信息送达的有效途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义务确保该所留地址和电子信箱的稳定性,若地址及电子信息有所变更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得变更。

一旦相关信息送达所留地址或电子信箱,则视接收方收到并知晓相关信息。

注:

本合同中“书面”一词若非特别说明,既可以是纸质打印形式,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形式。

本合同中“通知”或“提交”包括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递送,或以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或电子邮箱。

4.4、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的确认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召开的所有会议,经双方同意而作出的会议决定、补充协议等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项目相关人员应对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5、甲方权利义务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所委托项目之开发建设法定文件、所有权法律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施图(电子版:

包含分层平面图、立面图等)、施工进度计划表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本项目发售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预售许可证及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本项目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

甲方承诺依本款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承担因上述资料的承诺所产生的对本项目客户的一切责任。

5.2甲方有权根据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交的销售价格策略、销售控制计划,对乙方的销售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销售状况,书面要求乙方修改、完善营销方案,完成销售进度计划。

5.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销售工作的进展情况,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营销代理过程中使用过的任何资料及按销售计划提供本项目的总结报告。

5.4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代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书面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监督乙方工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推进工作和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5.5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乙方工作人员进场均须经甲方进行上岗资格审核,经甲方审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更换,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5.6甲方应提供销售所需的销售场地及办公设施设备(所有权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含售楼处装修、售楼处办公家具、电话、饮水机、空调、照明、销售热线、办公耗材、售楼处水电费、垃圾清运、保安保洁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7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组建团队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本合同独家委托范围内的单位,否则甲方组建团队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有益结果视作乙方的工作成果,并作为乙方计提服务费的依据;

5.8乙方推介、积累的意向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本人、其近亲属、客户享有股份的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如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个月内与甲方成交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5.9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意见时,应尽快予以回复,以确保双方工作推进、执行效率;

5.10甲方应提供专人负责办理备案、产权办理等相关房产事宜,乙方应协助配合相关工作的进行;

5.11由于甲方房屋质量、工程进度、交房标准变更、价格调整等所引发的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解决,但乙方应协助与配合;

5.12甲方应按时支付本委托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计提佣金费;

5.13审定乙方制订的营销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5.14审定乙方制订的宣传推广方案及各项宣传推广内容,并按审定内容配合进行宣传推广。

5.15甲方指定相关财务人员积极配合销售案场及时收取客户款项、开具相关票据、乙方销售佣金核算及与项目按揭合作银行的各项业务对接等工作;

5.16指派专人与乙方对接销售案场的相关工作,确保销售案场工作的及时沟通、正常运行;

5.17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须经甲方批准、审定、审核认可的文件、方案、报告,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上述文件、方案、报告之日起,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并在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未能按本约定回复乙方或遵照执行致使销售工作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乙方权利义务

6.1销售代理服务

6.1.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事务。

6.1.2拟定营销思路、方案,在正式进入项目现场前,依据目前工程条件及经甲方确认后的施工进度表确认工程各项进度及重大节点,乙方向甲方提交营销方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实施;

6.1.3乙方负责并支付甲方营销中心所需的阵地包装,包括案场桁架、DM单、高层户型单页、暖场活动等营销推广有关所须的广告、制作等费用,根据销售的需要开展必要的暖场促销活动;

6.1.4根据宣传推广方案,指导并监督宣传推广内容的设计、制作、发布、实施;

6.1.5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项目案场营销团队成员的调遣、组建、培训、报酬、解雇等全部费用开支及相关管理工作,营销人员的劳动合同与乙方签定,甲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对不合格人员变更,乙方应予配合;

6.1.6在代理期限内认真、准确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接受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方案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管理方法。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营销相关工作,包括营销策划、广告推广、现场销售、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相关工作;

6.1.7在代理期限内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甲乙双方代表约定固定时间进行项目销售总结和计划例会。

对阶段性的销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的销售工作计划进行讨论和部署,甲方及时介绍项目工程进度等影响销售的各方面情况。

乙方根据双方商讨确定的方案对有关工作进行适当、及时的调整,并严格执行;

6.1.8负责收取客户办理按揭的资料,协助客户办理银行按揭;

6.1.9乙方须根据市场变化及销售情况对具体销售价格表作出及时调整,并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做任何不实的宣传;

不得超越甲方书面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不实承诺,对客户所承诺的优惠条款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购房合同或附件中注明,不得以其他形式承诺客户;

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在销售过程中如遇有重大事务,乙方需先通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甲方在项目公开发售前提供盖章确认的价格表及房屋编号表给乙方;甲方每次价格调整或实施新的优惠措施等须向乙方提供盖章确认的执行文件,乙方须按此文件执行;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及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使用登记制度。

关于本项目的所有报告、客户资料,项目信息等均应提交甲方(书面或电子文件),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与本项目的任何资料信息或通过本合同履行所获取的任何资料信息(如客户信息等)以任何方式提交、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不得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贬低、诋毁、诽谤甲方及甲方的项目、产品或泄露销售策略、价格政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甲方商业秘密等相关行为;

乙方应协助甲方交房,并应遵守甲方公司的相关制度;

7、销售代理服务费及考核、计提标准

7.1销售代理服务费:

7.2考核目标、标准:

根据双方认可的每月认购金额目标完成情况及上述考核标准,(特别约定的除外):

8、销售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8.1服务费计提标准

销售代理委托服务费以甲方与客户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视为销售完成,按照所签《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之约定,甲方在收取首付款或分期付款、全款后,甲方根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成交金额为结算依据,同时按照认购金额月任务完成率所对应佣金计提点位,向乙方计提当月销售代理服务费。

8.2支付时间及方式

8.2.1销售代理服务费支付时间及方式

销售代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范围为本月之内所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售出单位。

乙方于次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结算表、付款申请单,甲方须在收到服务费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如逾期未出审核结果视为甲方确认并认可乙方提交的服务费结算表,并向甲方开具服务费正式发票,甲方应于当月15日前将上月应结代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8.2.2若客户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悔约,则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

(1)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毁约的,所没收的客户定金及违约金,甲方得50%,乙方得50%,乙方已收取销售代理服务费的,会涉及到乙方已用于支付第三方渠道资源拓展合作机构、编外经纪人、全民营销、老带新、跨界资源渠道整合等端口费用的已支付,则该部分销售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收取销售代理服务费的,则不再向甲方收取。

该房源收回重新发售成交的,乙方按照销售代理服务费计提标准计提该房源的销售代理服务费;

(2)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第7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

该房源收回重新发售成交的,乙方按照销售代理服务费计提标准计提该房源的销售代理服务费;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毁约,则乙方不收销售代理服务费或退还已收取的销售代理服务费。

该房源收回重新发售成交的,乙方按照销售代理服务费计提标准计提该房源的销售代理服务费;

8.2.3销售溢价分成:

销售工作正式启动前三日内,甲乙双方对《可售房源价格表》进行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生效,乙方按此执行,溢价部分按照甲方80%,乙方20%分成;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如涉及到阶段性价格调整,则以甲乙双方调整、共同确认后的最新《可售房源价格表》执行,溢价部分同样按照甲方80%,乙方20%分成;双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与双方销售代理服务费同步核算、支付结算。

8.3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服务月费结算

上述项目销售代理服务费期服务月费均以人民币结算,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予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帐号:

9、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对本合同所涉及之内容及条款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如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前提下泄露本合同之相关内容,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明确,凡违反本合同第1条中有关承诺与确认的情形均属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金1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受到的实际损失。

10.2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须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否则将向守约方承担赔偿金1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受到的实际损失。

10.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1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受到的实际损失。

10.4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如甲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1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视为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0.5合同到期前2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确认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并向乙方结清全部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从销售现场接待中心撤场。

10.6若项目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报批手续、工程进度及推广预算计划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甲方考核乙方销售进度指标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若乙方工作人员入场后因此类原因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甲方不能正常开盘,乙方可以自行调整人员配置或暂时撤场,直到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障碍消除,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确定的开盘日前5个工作日内进场。

10.7双方明确,损失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预期可得利益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11、其他

11.1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委托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甲方须在本项目所有商业宣传资料及广告上印有“独家营销代理:

元朗地产”字样。

12、合同效力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费用时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附件一:

双方企业资质证明(甲乙双方提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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