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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仆人,各自有着不同的使命,但都为同一个目的服务。

()二者的共性为双方合作共赢奠定了基础,但因各种现实因素和利益考量,法官律师"

相煎太急"

的事并不鲜见,这里既有法官的出位,也有律师的出位。

1、法官出位法官的出位主要表现为个别法官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尊重。

在个别法官眼里,律师经济人的身份决定了其执业目的只是利用各种手段实现自身利益,追逐的是一种个人利益。

而自己却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的是国家利益。

因此,往往以一种居高临下的领导者的姿态与律师相处,轻视律师、排斥律师,对律师的举证、质证、辩论发言等相关执业权利任意剥夺,对律师的意见置若罔闻,对律师的发言经常制止,甚至还发生法官在法庭上痛斥律师,将律师驱出法庭的事情。

目前,律师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已经成为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症。

下面是一组教育部"

依法治国与律师权利保障"

课题组在20xx年的调研数据,颇能说明问题: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发言?

律师的辩论意见能否在判决书中得到反映?

对不采信的证据是否会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法官与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存有较大差异,大部分法官认为自己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比较到位,但在律师看来,法官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并不到位。

在此我们不做评价,但希望法官能学会换位思考,换个角度,正视律师眼中的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问题,从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

2、律师出位在现如今法治环境下,律师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来,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咆哮公堂,一些律师在网络上专门发布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言论,一些律师对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改革措施多加指责。

()律师出位的花样可谓层出不穷、不断翻新:

有的律师为达目的,故意玩弄诉讼技巧拖延案件审理;

有的律师不遵守法庭秩序,不服从法官安排,甚至辱骂、诬陷法官;

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云山雾罩,不知所云,在法庭下却死缠硬磨、一副不达目的死不罢休的架势;

有的律师自恃资格老,层次高,头上光环多,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都缺少对法官的基本尊重;

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无所不用其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干预法官办案;

有的律师为将诉讼不成功原因归咎于法官,故意搬弄是非、混淆视听,唆使当事人对法官无端投诉;

有的律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散布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向法官施压等。

(二)异化表现二:

法官律师过从甚密相较于法官律师彼此互不尊重、互不信任、相煎太急的表现形式,法官律师关系异化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则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即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交往、过从甚密。

主要表现为:

1、通过权钱交易谋求非正当利益导致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因素有很多,有律师的因素,也有我们法官自身的因素。

从律师角度分析,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唆使或暗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

有的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主动出击亲自向法官行贿;

有的律师为寻找案源,以介绍费等方式向法官行贿;

有的律师为谋求某种"

长远利益"

,对法官进行所谓的"

长线投资"

等;

从法官角度分析,有的法官出于人情世故等因素考量,违背职业操守,"

被动"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请客送礼;

有的法官则抵挡不住金钱诱惑,丧失底线,主动索贿。

随着社会发展,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形式除传统的12一些疏导性机制,疏导和建立正当交往的方式,这样不正当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绝……只有打开前门,才能关闭后门。

()法院应主动联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协积极为法官律师间的正常交往构建良好的沟通平台,这种沟通平台应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如可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对等交流平台,作为行业协会组织,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充分发挥其作为非公权力机关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间磋商的形式,进行实务研讨,加强业务交流,增进法律共识。

(二)远景规划--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假如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思维框架的集团,则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与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

()目前,我国法官律师关系的异化,除司法大环境外,追本溯源,其关键还是未能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因此,如何构建一个"

具有共同的教育和培训的背景,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具有共同的利益,具有共同的职业伦理"

()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却又较为棘手的难题。

1、培育法官律师的共同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官律师应该忠实于法律,信仰和追求共同的法律精神,自愿成为法律的仆人,要对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和遵从。

但要培育法官律师的法律信仰,实属不易。

正如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一样,法官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要从法官律师接触法律的第一天起就要抓起,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因此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理应承担起培育法官律师法律信仰的重任。

同时法律信仰的形成还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为法官、律师尽可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必不可少,对法官来说,应尽量保障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免受外界干扰;

对律师来说,应尽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恪守法官律师的共同司法伦理"

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

()法官律师同为法律人,应该恪守共同的司法伦理。

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作为’国家法曹’的法官和’在野法曹’的律师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

()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

价值追求上的同志式关系、在司法理念上的同学式关系、在司法活动中的同仁式关系。

()双方在司法活动中,恪守共同司法伦理,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并通过个案正义实现社会普遍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建立法官律师的双向流通机制法官律师间如能建立正常的双向流通机制将极大的增进法官律师间的了解,使双方职业价值取向和职业目标追求趋向一致,增进彼此的职业认同感。

这一点,国外的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法官均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正因如此,在普通法系国家"

一个律师是很难去界定或者判断一个法官的权威和职业操守……他所有要做的也是让陪审团相信他为自己当事人的辩护,而不是费尽心思利用各种道德或不道德的手段让法官相信,因为法官只是一个居中的裁判者。

()另外,在律师向法官的流通中,我国也曾经有过很成功的典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第二任院长董必武都曾经是很成功的律师,正是律师工作让他们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但是,目前我国要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却存有诸多障碍:

一是法官经济地位问题,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法官经济收入与律师还存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因为经济收入等原因,法官改行做律师的不在少数,但律师改行做法官的却为数不多。

二是受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限制,依据现有法律,要成为一名法官除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优秀律师要进入法官队伍,公务员考试是一道槛,如年龄的限制等。

职业流通不畅,何谈职业认同?

因此,提高法官经济地位、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应在一定时期内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法律人携起手来共同努力。

只有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才能早日实现法官律师关系的和谐、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附送: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健全错案防止机制;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活动的众多关系中,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敏感度极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很大,倍受社会关注,屡陷舆论漩涡,易为当事人诟病。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必须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和律师的作用法官和律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正能量,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依法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要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极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尽力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无责或免责,形成一种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故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的背后是当事人及其家庭和亲友,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其实质是国家机关和律师背后的人民群众的关系。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两者之间更加严格的相互关系,必须既要协作,又要保持“距离”;

既不能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对头”,也不能成为水乳交融的“亲密朋友”。

不规范的法官律师关系,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法官律师职业形象,危害司法公正。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涉及多个方面,总体要求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不得把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杜绝相互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律师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

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措施,做到约束与引导结合、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关死“后门”,敞开“前门”,建立一种理性适当、不存偏见、自律互重的良性互关系。

近年来,xxxx县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平台,为促进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维护司法公正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xx年,县中级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召开首届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座谈会,与会法官和律师相互提意见、公开发“牢骚”、共同想办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坦诚的交流。

会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执业规范与保障、工作协调与监督、资源共享和培训互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和引导。

两年来,县法院研究室和县司法局律公科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有效规范了法官律师工作行为,改善了法律服务执业环境,共同维护了司法公正廉洁。

先后举办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班7期,全县200余名法官、律师参加了学习培训,真正实现了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413件案件在立案前成功调解,275件案件在庭审中成功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得到全面落实。

严格执行互相通报制度,县法院向县司法局通报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案件7件,县司法局每年及时向县法院通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单,有效控制了无证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等行为。

在今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座谈会上,双方分别报告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实现良性互动,需要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司法公正是社会各界的强烈愿望,也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事业。

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法官和律师一起行动、共同铸就。

要牢记宗旨,坚守法治。

无论法官还是律师,既要时刻谨记人民利益为先的宗旨信念,又要时时不忘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自觉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忠于事12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第2页实、忠于法律,恪尽职守,避免角色错位和混同。

作为法官,理应珍惜自己的岗位,尊重手中的权力,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

只认事实,不认关系;

只认法律,不认金钱;

只求公正,不畏权势。

作为律师,必须明确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身份,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和尊重法律的关系,既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能为了当事人的不合理利益“死缠硬磨”、“挑诉架讼”,甚至为了案件胜负不惜代价、不择手段。

要换位思考,各司其职。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和律师的法律地位是相互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当然地占据道德制高点,必须充分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尊重对方的角色设定和职能。

法官不能认为自己当然地代表国家正义,对律师心存偏见,见了律师就烦、出了问题就怨,甚至恶意阻挠和打压律师执业;

要客观公正地认识和评价律师工作,积极发掘和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找痊发挥律师积极力量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作为律师,不能认为自己当然地代表不畏强暴、为民请命,不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的审判结果,处理问题过于张扬、偏激,藐视、诋毁承办法官,甚至对案件的判决枉加评断。

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表达诉求,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法官公正裁判和以理服人,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要文明礼遇,相互尊重。

法官和律师是社会的法律精英,必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司法规范,坚持依法办事,拥有起码的礼仪文明。

法官要尊重律师的身份和人格,对律师的法律意见做到认真听取、仔细研究、积极回应,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

律师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协助法官查明和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名誉。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和律师要避免互相指责,杜绝恶意执业对抗甚至职业报复,做到公开面对面沟通意见、坦诚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自觉接受对方监督,保证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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