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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管理细则

目录

第一章矿井通风···························2

第一节井下空气·····················2

第二节通风系统·················3

第三节通风设施················5

第四节通风机······················9

第五节风量计算·······················10

第二章局部通风······················19

第三章瓦斯管理与检查···············21

第一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22

第二节瓦斯检查·················22

第三节局部瓦斯管理············24

第四节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26

第五节专用排瓦斯巷瓦斯管理···········27

第六节放顶煤工作面瓦斯管理···········28

第四章巷道贯通与排放瓦斯············29

第一节主扇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30

第二节局部排放瓦斯····················30

第三节井下巷道贯通···········31

第五章矿井瓦斯抽放·················33

第六章煤尘······················36

第一节一般规定················36

第二节矿井防尘系统·············36

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防尘···········37

第四节运输防尘················37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井下空气

第1条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湿度。

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按时填写通风报表,上报矿技术负责人并签字。

第2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专用排瓦斯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峒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

第3条每季度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科(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第4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

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

第5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第6条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湿度、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第7条通风科(队)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瓦斯检定器每季度到法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通风科(队)专人发放。

分管矿长每月检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50%,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二节通风系统

第8条通风科(队)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

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通风计划,年计划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力。

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第9条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副矿长批准。

第10条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分区通风)。

采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界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贯眼,进行风桥施工,只有在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巷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

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措施报技术副矿长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矿技术副矿长审批。

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条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

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12条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进行扩邦和安装,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分作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

第13条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专用排瓦斯巷作下一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

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吹。

第14条井下调整改变通风系统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县局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及以下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副矿长批准。

第15条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整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科(队)下达调改风通知单。

根据调整范围,通知单分别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及生技科、队长、带班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与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天下达。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第16条通风系统图必须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开掘几个煤层时,必须备有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由区煤炭局交换一次。

第17条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

通风、抽放、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完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技术副矿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18条简化通风系统。

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一个采区内,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贯眼必须永久封闭。

第19条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20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增加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21条架线式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架线式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1m/s。

2、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点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技术副矿长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

3、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点。

4、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架线电机车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结束后,瓦斯涌出不稳定期间,或采区上下山受下部煤层采动影响期间,均应构成正规的通风系统,不得改变用途,防止瓦斯向电机车巷泄出。

第三节通风设施

密闭、风门、风桥、调节风门、风筒等设施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执行以下规定:

第22条密闭

密闭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可分永久与临时密闭两种。

(一)永久密闭

1、永久密闭主要用于总进回风巷道、主要进回风巷道、上下山正副巷和顺槽正副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己采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2、规格质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1.5—2.5m。

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

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2)、密闭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有伪顶或软底时,要挑顶或起底。

煤巷密闭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cm,岩巷要见实邦。

(3)、密闭两面用红砖、料石、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墙厚不小于24cm,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4)、密闭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密闭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5)、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3、管理要求

(1)密闭前后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密闭前无瓦斯积存。

(3)密闭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

(5)已采区密闭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或永久密闭。

(二)临时密闭

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巷时可以用临时密闭。

2、临时密闭的厚度顶部不小于1m,两面用红砖或不风化岩石砌墙,厚度为24cm以上,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充填并捣实。

3、密闭设在顶邦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邦,要与煤岩接实。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邦、冒顶。

5、密闭前设栅栏、警标,无瓦斯积聚。

6、因处理事故或临时改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的地点,可用木板临时密闭,用鱼鳞式搭接,并用泥抹面。

第23条风门

风门是既隔绝风流又能行车或行人的通风设施,用于进回风巷的联络巷,根据用途不同,风门可分永久性和临时性风门。

(一)永久风门

1、风门应在同一些地点安装两道且互相闭锁。

主要进回风道之间,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时打开,一般情况下人工推车不小于5m,电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2、风门垛的规格标准同永久密闭。

3、风门门框规格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

4、通车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专用行人的风门可缩小到0.6m×0.8m,也可在大门上安装一个小风门。

5、风门门扇要用不小于4cm厚的木板或角钢钢板焊接而成,木风门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

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夹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铁风门焊接必须牢固,不得有漏风。

6、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整扭,铁风门门扇与门框之间必须有绝缘衬垫。

7、风门底部的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过电缆口应堵严。

8、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淤泥、积水和杂物。

9、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下,存放在适当位置。

10、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15m时,必须留有一定面积的通风窗口。

11、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

(二)临时风门

1、风门门垛与临时密闭要求相同,其它部分与永久风门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筒布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矿技术副矿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防上损坏造成风流紊乱。

(三)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圆

的可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的通风设施。

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

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

矿井的一翼或采区要设置永久性风窗时必须设置两道,保证坚固牢靠。

第24条风桥

(一)永久风桥

1、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岔口。

2、风桥质量标准:

(1)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

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2)支护或砌碹后,桥面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0.5m,充填黄土的长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岔口4m以上。

(3)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

(4)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5)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

(6)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7)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技术副矿长批准。

(二)临时风桥

1、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

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超过15m/s,支护铁质风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巷道压力。

第25条栅栏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

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回采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贯通超过6m的盲巷等处。

2、栅栏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木支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它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过0.8m。

3、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少于4cm,厚度不少于2cm的木板条,木板条横竖间距不超过20cm,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并用铁丝捆绑的小栅栏门。

4、栅栏上部应当挂有白底红字,上写“瓦斯超限,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科(队)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第26条通风设施工程验收

1、密闭、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竣工后,由矿技术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处理。

2、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规格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由通风科(队)建档保管。

第四节通风机

第27条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

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1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第28条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并进行风机性能测试。

第29条矿井都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启动备用通风机必须汇报矿技术副矿长,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

第30条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项目包括:

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吸风室、反风室、地面闸门和反风门、牵引绞车设施、防爆盖固定设施、正反风门防冻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1条调整主扇运行参数(轴流式风叶角度、离心式转速)时,必须经矿长批准。

 

第五节风量计算

第32条风量计算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规定进行。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

P=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m3/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m3/t;

k—矿井通风系数。

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

围,并结合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

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P=Q入×350/0.0926×q相×∑K×104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

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

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

(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综合系数;

=k产·k瓦·k备·k漏

 

表1取值表

 

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使用)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

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k矿通(m3/min)

式中: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候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要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70%×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2);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4)。

表2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高

2.0

2.0——2.5

2.5——5.0及放顶煤面

系数( K采高)

1.0

1.1

1.5

表3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长度(m)

80-150

150-200

>200

长度调整系数(k长)

1.0

1.0-1.3

1.3-1.5

表4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m/s

配风调整系数k温

〈18

0.3-0.8

0.90

18-20

0.8-1.0

1.00

20-23

1.0-1.5

1.00-1.10

23-26

1.5-1.8

1.10-1.25

26-28

1.8-2.5

1.25-1.4

28-30

2.5-3.0

1.4-1.6

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100×q采×KCH4

式中:

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俗称尾巷,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Q采回=100×q采×KCH4

Q采尾=×KCH4

式中:

qCH4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4):

Q采=60×V采×S采(m3/min)

式中: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采>4N(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

Q采>25A(m3/min)

式中:

N——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

15S<Q采<240S(m3/min)

式中;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Q采≥Q采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和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量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

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

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

Q掘=Q扇×Ii+9S

煤巷掘进;

Q掘=Q扇×Ii+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局扇吸风量按照以下数据选取:

5.5kw,200m3/min;

11kw,200m3/min;

14-28kw,350m3/min;

对旋式局扇吸风量:

5.5×2kw,200m3/min;

7.5×2kw,250m3/min;

15×2kw,400m3/min;

18.5×2kw,450m3/min;

30×2kw,600m3/min;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以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坏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掘>4N(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

Q掘>25A(m3/min)

式中:

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岩掘>9s掘(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Q煤掘>15s掘(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风量,Q掘<240s掘(m3/min)

式中:

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3)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的总和来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

∑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硐1、Q硐2、Q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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