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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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国税)

应考注意事项

1、考试内容。

全部包含在考核教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中(其中有争议的内容不考)内,考核答案以书为主。

考核范围严格以《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核大纲》(P340~353)准,对《大纲》中“掌握”部分要考,“熟悉”“了解”部分中最基本的部分要考。

2、考核题形。

考试题形均为客观试题,包括: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和计算。

其中,案例分析和计算也以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的方式出题,其难度在于案例题的答案可能是单项选择,也可能是多项选择,因此,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对题干部分进行认真审阅,其中对没有把撑的答案不选。

(案例分析题计分方法,多选错选不得分,少选选对可作情给分。

3、考核题量及重点内容。

考核的题量为2小时左右(在熟练掌握的情况下,1小时左右能做完)。

重点的考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如:

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

在全部考核内容中,法律知识占70%~80%左右,其中,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又占50%~60%的内容。

税政实务较少。

4、应考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考试教材一定要通读,确保掌握知识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提高答题能力;二是,考试时,应注意多审题干,对涉及程序的考题应注意区分法定程序和内部习惯程序,考试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答题。

第一章法学基础

第一节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含义。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法是由谁制定的?

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二、创制法律的三种形式:

制定、认可和解释。

*三、法的本质。

主观方面:

一是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二是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客观方面:

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本源,是法的本体。

四、法的基本特征有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五、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第二节法的作用与价值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主要包括维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统治;执行公共职能。

第四节法的分类与效力

一、法的分类

(一)多数国家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划分。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5、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部分国家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普通法与平衡法。

3、联帮法与联帮成员法。

注意事项:

考试时,能够对一种具体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例①:

国内涉外因素的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国内法,也是实体法。

例②: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例③:

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

(实体法也不是不涉及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任何程序和方式,只是说它主要规定的是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不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诉讼权利本身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

二、法的效力

(一)法的四个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可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中国)。

*

(二)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三)法的溯及力。

1、概念:

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

*2、五大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属法律规定有朔及力的国家)。

第二章立法法

第一节立法权限

一、立法法是依据宪法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界定:

一是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各类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创制规范的基本名称。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

其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有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区省级地方法规—特指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根据宪法、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行政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职能部门。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定、办法和规则,即部门规章;

6、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地方性规章。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的专属立法权的范围。

专属立法权非经授权,其他机关不得进行立法;经授权的,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如:

所有现行税收法规均为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1、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领土、对外、属人等主权);

2、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其他。

其中,不得授权立法的事项:

一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三是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

第二节立法程序

一、创制程序

(一)法律创制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通过: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创制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三)地方性法规创制程序:

提出、审议、表决或报批(即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四)自治条例和单例条例创制的程序:

提出、审议(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审议)、报批(均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

其中,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应由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和公布。

注意:

程序顺序不能颠倒!

(五)地方性规章创制程序原则上同行政法规创制程序的规定相近。

*二、表决制和决定制(即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

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表决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适用决定制。

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案,不实行表决制,而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否决或暂不通过、经调查研究后再讨论的决定。

 

第三章行政法学基础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二、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一是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

即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组织只能由法律规定,其所具有的权力、应履行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二是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即影响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定,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三、合理行政原则内容。

这一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符合立法目的;二是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平等地适用法律,对相同事件同样对待、不相同事件不同对待;四是,符合社会道德;五是有得于资源和环境保护;六是符合比例原则。

其中应特别注意,对超过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以外的,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考试重点)

一、行政主体

*

(一)行政主体资格:

一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三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法律规定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职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8项。

(三)行政主体分类: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相对人具有是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影响三个特征。

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是资格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委托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体;二是权力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三是形式要件。

即行政行为一定的形式表现来看,为相对人所知;四是功能要件。

即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2、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为行政相对人所知。

不送达、不告知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生效要件的形式:

一是即时生效。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二是受领生效。

即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从书面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处开始生效(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仅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三是附条件生效,即行政行为生效附有一定期限或条件,当期限来到或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等5项。

*4、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是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都首先被推定为合法,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二是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变更;三是拘束力,即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就开始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生产约束和限制;四是执行力,即当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保证其得到执行的效力。

*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执行性、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考试内容之一,案例题会出现)

依照标准的不同,可作以下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对非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类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一次有效,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使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

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予的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区别在于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大多数行为都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没有或较少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法规适用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

区别在于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

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被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不作要求。

区别在于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5、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区别在于法律是否要求行政机关积极行动为标准。

6、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相对人赋予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区别在于: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

7、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含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一方,依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相对人提起的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区别在于:

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7项。

重点掌握:

1、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二是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原则:

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合理裁量原则、适应形势发展原则。

2、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判别、确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

一是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三是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四是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形式:

确定、认定、登记和鉴证。

3、行政给付。

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有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形式:

1)抚恤金;2)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3)退伍军人安置费;4)特定人员离退休金;5)社会救济、福利金;6)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4、行政征收的特征强制性和法定性。

5、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类。

第四章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是行政许可的本质属性,是行政许可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

主要有:

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般禁止和有限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被确认为行政许可的项目,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未被确认为行政许可的项目,为行政审批,不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许可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方式。

即权限合法(包括设定权限合法和实施权限合法)、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方式合法。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和获取行政许可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歧视、不得偏袒。

3、便民、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

一是陈述、申辩权;二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决定一旦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

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变更行政许可将影响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但必须依法补偿由此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6、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

实施许可的行政单位既是权力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同时还是监督主体。

许可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事项要进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即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

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一不设定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取时候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是指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

是指什么级次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

是指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在依照法定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时,拥有哪些权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者国内法规。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八、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该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该组织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许可权力;该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书p65)。

2、关于实施主体的专门规定: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遇有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举行许可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单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能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不同于一般程序的特别程序。

具体为:

对特许事项的许可,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对认可事项的许可,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对核准事项的许可,应当通过实地检测、验收等方式决定;对登记事项的许可,一般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决定。

九、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中止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

对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还存在应当撤销和不予撤销两种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法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

一十、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设定违法;实施程序违法;实施实体违法;收费违法。

一十一、申请人违法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许可人违法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行使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行政处罚

(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原则、职能分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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