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立法价值理念趋同化演进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百度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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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立法价值理念趋同化演进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XX文

国际环境立法价值理念趋同化

演进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周青1,王俊2

(⒈广西南宁社会科学院东盟研究所,广西南宁530028;⒉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

文章分析了国际环境法及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的演进,展现国际环境立法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探讨了“趋同化”对我国环境价值理念升华的启示。

关键词:

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趋同化;环境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8207(200902-0104-05

收稿日期:

2008-12-12

作者简介:

周青(1981—,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南宁市社会科学院东盟研究所实习研究员,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王俊(1957—,女,云南昆明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法理学。

一、主要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价值理念

(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前的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

⒈1945年联合国成立前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一些关于捕鱼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条约和协定。

从19世纪中叶的渔业条约到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国际法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只是有限的发展。

”这是由于人类对生态规律尤其是生态环境功能的全面认识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提高,开发、利用环境的规模越来越大,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自然资源破坏和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教训中发展起来的环境科学虽然可以使人类对局部公害的机理有所认识,但由于当时还没有出现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因此,人们不可能形成整体的环境科学观,也不可能对人在人与环境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形成正确的认识。

故“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立法的各种价值理念追求中占优势地位。

”[1](p20如1921年《关于油漆中使用白铅的公约》的立法目的仅限于保护工人的健康,而没有涉及到白铅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

⒉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至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全球与区域环境已变得十分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甚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系列的环境事件不胜枚举,更有甚者在远离人类文明万里之遥的南极,在企鹅体内竟然发现了当时被西方国家所广泛使用的具有致癌的农药滴滴涕(DDT。

在遭受自然界一连串无情的打击和报复之后,人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

20世纪50年代,人类开始了海洋污染的防治,国际社会先后制定许多关于防治海洋污染的公约,如《国际防治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54年。

但是“这个阶段作为国际法理念背景的道德伦理观念是功利主义,因为自然保护受限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只不过这种思想开始扩展到现实的利益。

并且,这个时期的人权理论正在谋求自然资源的利用最大化,所有对动物痛苦的回避以及环境的管理措施都是基于现时代利益而做出的。

”[2](p288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一阶段国际环境法追求的主流价值理念注重于人的权益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利用的最大化,同时这一阶段国际环境法已开始重视生态环境对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反作用,开始关注环境的保护。

故我们可以认为:

“这一阶段环境法追求的主流价值理念可以概括为正在形成中的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

”[3]

(二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至1992年巴西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之前的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

经历了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之后,尤其是20世纪的北欧饱受酸雨之苦,且酸雨问题向美洲、亚洲的扩散,使得人类终于意识到“环境无国界,环境问题无国界”,因而促使各国痛下决心,以共同的行动和统一的步调来对抗环境问题的全球化。

1969年,经由瑞典政府提议,联合国大会决定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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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为主题的会议,是人类环境意识觉醒的标志,在世界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称《斯德哥尔摩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

《斯德哥尔摩宣言》是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的重要成果,其内容主要包括序言和26条原则两个部分。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是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的另一个重要成果,其由109个建议组成,“《人类环境行动计划》是对《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具体实施。

”[4](p31这一时期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二条原则和“一个地球的共识”。

《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二条原则认为:

“为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对于地球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陆地、植物和动物,尤其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代表性标本,应该根据需要通过认真规划或管理予以保护。

”其将环境要素由于它们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为人类服务而受到保护的思想其实质是以人类为中心对待资源的观念的写照。

但是这一思想在其后一些国际法文件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偏,如1979年的《欧洲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尔尼公约》其认为“野生动植物构成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创造性、经济和内在价值的自然遗产,必须保存他们并将之传给后代。

”又如1982年的《世界自然宪章》其前言指出: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同时“只有一个地球原则”的共识对于人类的一切活动一般有三个方面的规范意义:

“尊重环境极限,持续利用自然资源;认清自然资源的极限,反对掠夺性开发;倡导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节俭使用自然资源。

”[5](p62-65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法响应了卡逊《寂静春天》的呼吁,吸收了一定的动物权理论、生物平等主义等环境伦理价值理念。

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内在价值”、地球资源和容量的“极限性”等新型环境保护理念得到肯定,人类理性的“可持续发展”诉求提上日程。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发展“不是法律上的”,[6](p11“《斯德哥尔摩宣言》的意图是给各国政府、组织和公众舆论敲响警钟”,[7](p1其倡导性和宣言性特征明显。

故我国著名环境法学者常纪文教授将此阶段的国际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概括为“比较成熟的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

笔者以为,若单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层面来说这种概括是适当,但是从法的实施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难以予以肯定的,毕竟徒法不足以行,何况“软法”。

(三1992年巴西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后到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时期的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方针制定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与《21世纪议程》(以下简称《议程》等重要文件,会议还号召各成员国制定其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

《里约宣言》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中心成果之一。

它的主要内容是宣布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27条原则。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者王曦教授认为:

“《里约宣言》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所达到的对人类环境问题的更高认识。

同20年前的《人类环境宣言》所反映的认识相比,《里约宣言》在四个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是在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上的突破……二是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的突破……三是在社会经济模式问题上的突破……四是在环境退化的历史责任问题上的突破。

”[8](p37应该说《里约宣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斗争与妥协的结果。

它既体现了在全球环境保护问题上双方达成的一致,又体现了双方的分歧。

宣言承认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愿望和要求,认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密不可分。

”这其实变相承认发展中国家适当可以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

《议程》是联合国环境发展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另一个重要文件,其“目的是指出人类当前所面临的紧迫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并为各国提出相应的目标、活动和实施手段,以便促使全世界为下世纪的挑战做好准备。

”[9](p38-39《议程》在40个领域阐述了有关发展的问题,提出了120个实施项目。

应该说《里约宣言》和《议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的思想基础并将其同人类生产活动广泛地联系起来。

从此,可持续发展观念代表了最新的和最科学的发展价值观念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和认可,同时根据《里约宣言》的第11项原则:

“号召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

根据这一要求,一些国家在新制定或修订的环境法中都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如日本1993年修订的《日本环境基本法》。

笔者以为,对于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价值理念的判断,关键在于对“可持续发展观”价值理念的诠释和细化。

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将“可持续发展”界定为: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

‘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穷人民的需要,应该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于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加以限制。

”[10](p52从概念界定来看,“需要”的概念吸收了深层生态学的“根本需要原则”要求。

“限制”的概念是深层生态学“八大行动纲领”中“恰当的技术,非主宰的科学”的体现。

但可持续发展观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这一阶段国际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较好的吸收了环境伦理学的新近发展,如深层生态学,同时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理念应该是综合的和博采众长的。

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法的价值理念“是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经济优先’、人类优先”思想改变为在以生态为中心的环境下的‘生物优先’和‘地球优先思想’。

”[11](p290-291

(四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

周青,王俊-国际环境立法价值理念趋同化演进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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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国际环境法价值理念

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其宗旨是为了促进世界各国在环境与发展上采取实际行动,主题是“人、星球、繁荣”。

由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分歧和矛盾,会议经过激烈讨论,最后仅通过两份重要文件《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和《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承诺》由69条组成,《承诺》首先强调世界各国领导人对促进和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和经济发展肩负的集体责任和作出的政治承诺;重申里约会议的原则和全面执行《议程》的重要性;欢迎约翰内斯堡承诺对人类基本需求的重视,认识到技术、教育、培训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同意保护和恢复地球的生态一体化系统,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地球上所有生命的自然延续。

《计划》是这次大会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也是一个综合性涉及可持续发展各个方面的行动计划。

同时《计划》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具体的环境与发展目标,并设立了时间表。

在大会期间,中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宣布批准了《京都议定书》,遗憾的是世界大国中的美国至今尚未批准。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沿承前一时期的发展势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举行和其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有力地推动国际环境法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

”[12](p54但“就世界可持续发展而言,这仅仅是个开端。

”[13](p43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法除了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监督各国有计划、有时间表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外,国际环境法秉承了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理念并没有太多的突破。

综上所述,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再到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国际环境法从无到有,不断审视和改进其存在的不足,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全球环境治理中,国际环境法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同时“当前的国际环境法为国内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成为指导国内环境立法的国际法典范”。

[14](p321又由于各国环境问题的相同性和应对手段的趋同化以及发达国家环境立法(或修订的移植和参照,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环境立法的趋同化趋势。

因此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今后指导世界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可持续发展思想和保护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全体利益思想的指导下,环境立法将率先在世界范围全球化、趋同化。

”[15](p287国际环境法立法的先导性和价值理念的超前性对我国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升华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西方发达国家按国际环境法要求和价值理念指引做出的环境立法和修订,为我国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升华有更为直观的借鉴意义,下文将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价值理念进行简要评述。

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基本法价值理念追求“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

[16](p353“法的目的是法要达到的境地或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的表述。

”[17](p64因此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基本立法的目的的审视,对其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可以窥见一斑。

(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立法目的及价值理念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规定:

“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

”同时该法第一章“国家环境政策宣言”第101条(b款规定,国家应该采取可行的手段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⑴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⑵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⑶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⑷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⑸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⑹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在第103条(c款规定:

“联邦会议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以及负有保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的责任。

”[18](p51970年1月1日,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的环境基本法,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开始了国家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建立了科学系统的环境法体系,极大地改善了美国的环境质量,是美国联邦环境法进入成熟时代的标志。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将全面保护环境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任务,此前美国政府在污染治理上有所起步,但在治理程度和认识程度上均不能达到治理污染的效果。

经过惨痛的环境问题的教训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

美国联邦政府充分认识到环境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环境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美国联邦政府对所有涉及环境问题的领域基本都做出了法律规定。

不仅在野生动植物及自然环境的保护上继续前进,如关于国家公园、荒野区、野牛、野马、哺乳动物等的立法,还将曾经立法但未取得良好效果的空气、水等方面做出全新修订,更在土壤、噪音、生物多样性、濒危物种、环境质量、保护自然、环境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全新的法律规定。

在成熟时代,美国所有已知的环境问题全部成为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整体保护意识的体现。

同时《国家环境政策法》还将符合法定要求的环境问题作为政府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将环境因素植入政府的决策程序,为政府保护环境设定了法律必经途径。

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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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及价值理念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规定:

“本法的目的是就环境保全规定基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基本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计划的推进保全对策,以确保现在及其将来国民健康、文化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

”[19](p51

日本的环境法制在亚洲乃至全世界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这与其经历了严重的公害事件,经过反思后建立了颇为完善且有效的环境制度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从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到1993年《环境基本法》的过程。

“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完成了它预期的‘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的立法使命;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全法》在‘为当代人类和子孙后代对环境利益的享受和继承而保护自然环境’方面作出了贡献。

”[20]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三次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国际社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发展观。

面对这种新的价值理念,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都属于被动应付式的基本法,难以应对可持续发展要求下的国内、国际环境问题和事务。

1993年修订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其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较之前的两部环境基本法律越来越扩大,从单纯的公害控制发展到保护整体环境和全球环境;立法目的也更加深化。

《环境基本法》不仅局限于公害防止的环节,而是把法律调整的范围投向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同时《环境基本法》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环境基本法》是日本在环境方面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政策、措施方面的法律依据,它以日本对全球环境所负的责任为基本点,以将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流通方式予以转换为对环境负荷小的发展模式为基本策略,以实现确保资源和环境能够维持现在、将来公民的健康和高品质的生活为基本任务,以保持环境持续造福于人类的生态功能为根本目标,较好地在国内环境立法中诠释和细化了可持续发展观。

(三其它国家环境法立法目的及其价值理念⒈韩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韩国的《环境基本法》(1990年规定:

“鉴于环境质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护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国民享有健康、文化的生活以及国土保持与国家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应该努力维护和促使环境良好状态。

在从事利用环境的行为时,应该对环境保持予以优先的考虑。

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能得以继承。

”[21](p51⒉欧盟环境政策的立法目的。

1986年《单一欧洲法》和《欧盟联盟条约》(1991年第130R条款的规定,将环境立法的目的确定为:

“共同的环境政策应该致力于如下目标:

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人的健康;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一级上促进采用处理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措施。

”[22](p53欧盟环境政策除上述四个环境法立法目的外,新近的发展,“欧盟环境政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年已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的中心目标。

”[23](p60

⒊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简介。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2002年规定:

“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

”[24](p1由上可见,关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述,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内涵。

但上述国家的现行环境法至少含有以下几种共同的价值取向:

整体或扩大保护范围的意识、可持续发展观价值理念的植入、世代间利益的衡平等价值理念。

整体上,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后的环境立法目的,“他们都较好地在立法上融合了全球环境保护的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也纳入了环境法的目的之中。

”[25](p287“在新的环境伦理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现代各国在环境立法目的上已经或正在趋于一致,这种结果将导致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

”笔者以为,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原因在于:

其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使得相关制度走向一体化。

其二,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由局部性走向全球性。

环境立法趋同化的现象主要体现在:

首先,各国各自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体制和具体内容越来越相似。

其次,双边性、多边性和全球性环境条约的内容越来越多的被纳入国内环境中。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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