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70102013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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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作业安全 22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24

5.9 危险源管理 25

5.10职业健康 25

5.11应急救援 27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28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28

2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孟宪卫、王海龙、孟婷婷、李波、董平、张永泽、陈勋惠、冯桂深、汤德坚、陈中伟、余双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和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咨询、服务和评审。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布料、皮革、金属、石材、玻璃、塑胶等家具材料及与其他材料组合生产加工成家具制品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2550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GB/T2551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67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T5107气焊设备焊接、切割和相关工艺设备用软管接头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557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5201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safety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AQ/T9006-2010,定义3.1]

3.2

家具生产企业furnitur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将木材、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生产加工成木质家具,以及将木材、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加工成木质家具制品,与用于家具的布料、皮革、金属制品、石材制品、玻璃制品、塑胶制品等家具制品,组合制造成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经济组织。

3.3

家具制品furnitureproducts

将木材、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以及将用于家具的布料、皮革、金属制品、石材制品、玻璃制品、塑胶制品等加工制成的家具零、部件。

家具零件包括但不限于:

立挺、帽头、竖档、横档、装板、腿、脚、望板、拉档、屉面板、屉旁板、屉后板、屉底板、塞角、挂衣棍;

家具部件包括但不限于:

旁板、中隔板、搁板、开门、翻门、移门、卷门、顶板、面板、底板、背板、脚架、脚盘、抽屉、皮革、面布。

4一般要求

4.1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完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员工安全,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4.2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依照本标准要求,结合自身特点,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符合性评定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符合性评定,采用企业自评和企业外部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方式。

4.3.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考评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5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目标建立

5.1.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的管理要求。

5.1.1.2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b)职业病防治管理目标;

c)安全绩效目标。

5.1.2指标体系

5.1.2.1企业应制定以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和控制安全风险为目的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

5.1.2.2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5.1.2.3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

a)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指标;

b)安全生产培训指标;

c)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控制指标;

d)职业病防治指标;

e)相关方管理指标。

5.1.3考核管理

5.1.3.1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

5.1.3.2应定期评估安全生产目标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应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

5.2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组织机构

5.2.1.1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2.1.3生产作业环境涉及爆炸性气体、可燃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企业,应配备监督作业现场安全的安全检查员。

5.2.1.4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或者领导小组,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最高决策机构或者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应保存记录。

5.2.2职责

5.2.2.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有效实施;

c)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d)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5.2.2.2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和考核的管理要求。

5.2.2.3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2.2.4企业各级人员应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5.2.2.5应定期评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

5.3安全生产投入

5.3.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5.3.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明确资金提取的标准、年度费用计划和使用状况审查的管理要求。

5.3.1.2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企业年度资金决算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

5.3.1.3安全生产费用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尘、防噪声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防爆、防毒、防静电、防尘的安全监测管理系统支出;

b)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支出,以及应急演练支出;

c)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e)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f)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h)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i)用于设置安全标志和标识支出;

j)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3.2工伤保险

5.3.2.1应建立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缴纳项目、缴纳标准及伤亡赔付的管理要求。

5.3.2.2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费。

5.3.2.3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伤及工伤死亡的员工获得赔偿。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4.1.1应建立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更新方式、定期评审,以及文件的标识、存档、发放、回收的管理要求。

5.4.1.2企业负责文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建立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的管理清单,并向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公布。

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并向文件管理归口部门汇总。

5.4.1.3应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传达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

5.4.1.4应将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融入和转化成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

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审,保存评审记录。

5.4.1.5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的管理要求。

5.4.2规章制度

5.4.2.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4.2.2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

5.4.3操作规程

5.4.3.1企业应识别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危险作业,应根据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装卸、搬运、分装作业;

b)木材(包括:

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的干燥、热烘和压制定型;

c)木材(包括:

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及制品的锯割、平面刨削、成型铣削、开榫、打眼、嵌、镶、截头、封边;

d)木材(包括:

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家具及制品的调漆、涂胶、涂饰、涂层、涂漆、晾漆、固化、打磨和烘干作业;

e)在粉尘集尘区(库)进行的粉尘收集、装运和清扫作业;

f)金属家具制品的拉伸、弯管、压弯、缩管、钣边、铣口、铣槽、钻孔、冲孔、焊接、铆接、氧化处理、打磨、浸洗、调漆、喷涂漆及涂装作业;

g)玻璃、石材家具制品的切割、钻削、打磨作业;

h)皮革、布匹的剪裁、缝纫作业;

i)家具及制品组装作业;

j)动火作业;

k)带电作业;

l)临时用电作业;

m)高处作业;

n)特种设备的使用;

o)输送设备的使用;

p)重物吊运作业;

q)受限空间作业;

r)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危险场所内电气和通风设备设施的污物清扫及检维修作业;

s)储存液态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容器、管道、罐、池、槽,以及排放液态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及污水的导流槽(沟)、污水池等设施进行的清洁作业;

t)油、气输送管道检维修作业;

u)可燃气体监测;

v)粉尘监测;

w)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安全操作规程在发布前,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符合性。

5.4.3.2应将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生产作业岗位。

5.4.4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应保存检查、评估记录。

5.4.5修订

5.4.5.1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评估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修订,确保其适用和有效。

5.4.5.2企业应在修订的版本上注明生效日期,并及时收回作废失效的版本,确保每个相关生产作业岗位获得有效版本。

5.4.6文件和档案管理

5.4.6.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批准、发放、使用、修订、更新、作废,以及档案的建立、保存、检索,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保存期限的管理要求。

5.4.6.2应按规定期限保存本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记录,并建立档案。

5.5教育培训

5.5.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5.5.1.1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的各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限和安排,以及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持续再教育培训的管理要求。

5.5.1.2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识别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应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和改进。

5.5.1.3应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将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的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人员,应按其所承担的评审专业和区域的工作,熟悉和掌握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5.5.1.4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档案。

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按照规定参加再培训。

5.5.3岗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5.5.3.1岗位作业人员应参加与其岗位作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5.5.3.2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参加由厂级、车间、班组安排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5.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5.5.3.4作业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参加由车间、班组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3.6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作业专业技能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5.4.1相关方派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企业应依据相关方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规定的施工作业安全要求,指定责任人配合相关方对相关方派出的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活动相关的安全警示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企业应督促相关方对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5.4.2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得允许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进行作业操作。

5.5.4.3外来参观、学习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安排进入生产场所的外来人员,企业应安排专人带领,并对其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建立为从业人员所认同和遵守的、具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

5.6生产设备设施

5.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5.6.1.1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管理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5.6.1.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对设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安全设备设施,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依据GB15577、GB50058、AQ3009、AQ5201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测。

5.6.1.3对法律、法规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监管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作业、可燃性粉尘环境危险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环境危险作业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6.2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5.6.2.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验收检查及检测、定期检查及检测、维护、报废的管理要求。

5.6.2.2应依据技术标准、规范、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设备设施安全使用要求,建立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5.6.2.3应按GB50058的规定,对调漆、涂胶、涂饰、涂层、涂漆、晾漆、固化、烘干作业区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划分,对木材(包括:

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的锯割、平面刨削、成型铣削、开榫、打磨作业区和收集木粉尘区(库)进行可燃性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划分,爆炸危险区设置的安全设备设施应符合GB15577、GB50058、AQ3009、AQ5201的规定。

5.6.2.4在爆炸危险区内设置的电气设备设施,企业应按AQ3009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电气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应保存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5.6.2.5应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制订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计划,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

5.6.2.6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

5.6.3厂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5.6.3.1厂区、厂房及库房

5.6.3.1.1厂房和库房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安全间距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6.3.1.2厂区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并进行定期检测。

5.6.3.1.3车间和库房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6.3.1.4生产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T12801的规定。

5.6.3.1.5车间及仓库成垛堆放的家具材料、制品、成品和剩余物料应符合GB/T12801、GB15606的规定。

5.6.3.1.6厂区、车间及仓库的地面应无积水、污垢、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

5.6.3.1.7厂区、车间及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禁火等警示标志。

5.6.3.1.8厂区和车间道路应标识划分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5.6.3.1.9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5.6.3.1.10在员工可能到达的梯口、升降口、漏斗口和预留洞口,应设置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隔离栏栅。

5.6.3.1.11厂房、车间应设置紧急避险逃生安全通道,大型及以上规模的企业应设置紧急避险区。

5.6.3.1.12甲、乙、丙类厂房和车间(包括设在工业楼层内的生产车间),应设2处以上的逃生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在厂房和车间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5.6.3.1.13木材(包括:

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加工车间内应设有贯穿车间纵横的通道。

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

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m。

5.6.3.1.14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滞留区、涂漆烘干车间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6.3.1.15木材(包括:

竹材、藤材和代木材料)加工车间和收集木粉尘的集尘区(库)与涂漆车间、晾漆和涂漆滞留区、涂漆烘干车间应隔离设置,安全距离应符合GB15606、AQ4228、AQ5201的规定。

5.6.3.1.16调漆间应独立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AQ5201的规定。

5.6.3.1.17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设置的泄爆装置的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得面向逃生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厂区道路及车间内通道。

应按照泄爆装置设计的泄爆能量设置泄爆安全防护区,在可能有人员通行的防护区周边应设置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隔离栏栅。

5.6.3.1.18在厂房、车间及仓库之间的防火隔离区,以及厂区及厂房内的所有安全出口、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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