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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最终版

摘要

目前大量农民工离开熟悉的土地,在陌生的异乡务工。

他们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有的却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

每到“两会”期间,农民工讨薪问题就会凸显出来,成为社会的焦点。

虽然国家开展了“三年清欠”工程,正在集中解决这一问题,但毕竟是权宜之计,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那么如何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就成为当前党和政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透视了农民工工资制度,分析了农民工工资形式。

2、分析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及社会影响,探讨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层次原因: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不仅仅是一些包工头"黑心"所致,还有其它复杂的原因.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足再加上农民工打工行为不规范、法律保障意识不强以及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都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因素.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相应的提出了清欠的策略.由于工程款拖欠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提出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都要重视工程款的清欠,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农民工工资的清欠策略.4、系统研究了建立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行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对农民工的社会管理及用工制度进行变革,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清欠已拖欠的工资并不是我们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防止新的拖欠,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充分开发和利用农民工的潜能,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变社会的二元格局,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才是最终目标.

关键词:

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也包括在县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本文将以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即狭义的农民工为研究对象。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是,总体而言,农民工工资收入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并且增长迟缓。

  表1表示了2001年至2005年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

由表1可以看到:

从2001年到2005年,城镇职工年均工资从10870元增加到18405元,增长了69.3%,以平均每年14.1%的增长率在快速上升。

同期,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则从5502元增加6577元,仅增长了19.5%,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3%;如果剔除2004年由于特殊的非市场的原因所引起的22.6%的增长,那么,年平均增长率只有0.9%;而且在2003年还曾出现负增长。

并且,城镇职工工资的绝对水平与农民工工资绝对水平之比,也由2001年的2倍,扩大到2005年的2.8倍。

图1表示了这种情况。

国家统计局2004年调查资料指出:

“不少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

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而农民工的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

”“在近10多年来该地区农民工工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当前,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确实过于低下并增长迟缓。

 

二、农民工工资偏低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偏低是市场作用的因素,和社会性、制度性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

据专家估算,我国农村还有1.17-1.15亿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民大规模外出就业的趋势并没有改变,虽然在某些地区出现“民工荒”的现象,劳动力供给对于需求的态势还会延续。

在农民工劳动力供给总量大于需求的条件下,缺乏提高工资的内在市场动力,由供求形成的劳动力价格自然是不会高的。

过低的工资水平,又使农民工不能追求闲暇,而是主动要求加班。

工作时间的进一步延长,必然减少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进一步压低了工资水平。

  国家统计局2006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城里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

试想如果我国2亿多农民工一天多工作一个小时,按标准工作日计算,就意味着增加2000多万劳动力供给,或者说减少了2000万人的就业就会。

在某种程度上说,工资低既是加班的原因又是加班的结果。

只要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态势长期存在,由市场决定的工资率必然定位在较低的水平上。

2、雇主在工资决策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决定由企业自主分配,实际上已演变成了企业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完全由雇主说了算。

农民工个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处于弱势,无力也不敢与雇主讨价还价,只能被动地接受工资水平;

其次农民工自我组织程度弱,不能建立制衡机制。

我国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中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的工会地位不独立,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也就是说农民工集体在企业层面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力量,处于无组织状态的农民工为雇主压低工资提供了便利;第三是集体谈判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资集体谈判是工资决定的重要机制,有助于工资水平的提高。

但由于我国农民工自组织程度弱及工会地位的非独立性使得以自由工会制度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工资理论失去了运用的基础。

工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企业老板的手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当然是成本越低越好,在劳资关系中雇主的单边治理和垄断工资决策直接造成了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下。

 3、 政府制度保护不力,监管缺乏力度。

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方面,我国政府不是没有做工作,但存在制度保护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政府虽然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标准偏低,违规处罚成本小,又未能严格公正执法,致使企业工资水平普遍较低,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及随意克扣拖欠工资,加班不给钱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4、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粗放型的。

经济增长方式是由经济发展战略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择了发挥比较优势、出口导向及外资驱动的经济发展战略。

劳动力资源丰富,是我们最突出的比较优势,我们的产品走向世界的主要优势是因人工成本低而形成的低价,人工成本低也是吸引大量外资到中国投资的主要动力。

因此借“人口红利”优势,通过增加资本和劳动要素投入,发展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劳动力比较密集的区段,就成为我国实现工业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现实选择。

我国出口的产品大多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低技术含量,附加值极低。

这些出口企业相互之间又存在竞争,使本来就不高的价格更低。

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只能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差价赚取利润,工资难以定位在较高水平上。

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非常激烈,也制约了工资水平。

巴基斯坦、越南等国家,工资水平总体上比我们还低,产品也并不比我们差。

这样低人工成本不仅是企业选择的一个竞争手段,而且成为国家竞争的一个基本手段。

显然在上述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式下,政府的政策取向也不可能是致力于提供高水平的工资福利待遇。

农民工工资偏低,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我们目前的增长方式。

  4、人力资本存量低,农民工文化素质和技能素质偏低。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社会经济原因,农民工人力资本投入不足,使得他们的文化技术素质低于城市居民。

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2005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文盲占1.7%,小学文化程度占14.8%,初中文化程度占67.3%,高中文化程度占10.7%,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5.5%。

低学历、知识和技能匮乏的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工资低。

受低工资的约束,加上我国私人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低,农民工为了获得更多的工资报酬只能依靠延长工作时间,而较少考虑选择增加教育投资,因而,也不可能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改善自己的收入状况。

同时由于受文化素质水平及经验的约束,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一般在低技术低效率低收入的弱势行业就业。

他们的工资水平也就明显低于高效率高收入的强势行业的工资。

另外,虽然从总体上说,城市市民劳动力素质高于农民工劳动力素质,但是,由于受户口等制度歧视二者之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差别大大地超过了人力资本的差别,即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不能同工同酬。

如一些在正规部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从事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工资却比正式职工少得多,他们的人力资本没有得到正确的评价。

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当今社会的不可承受之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成为城市名副其实的新市民。

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超过2.4亿人。

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涉及到全国1/6人口的切身利益,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工资还会被无故拖欠。

当前,媒体上经常可见“堵路讨薪”、“罢工讨薪”、“裸体讨薪”、“跳楼讨薪”、“赌命讨薪”、“讨薪被打被砍”等新闻,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一)、拖欠民工工资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按劳取酬”乃是世人皆晓、行遍天下之公理。

然而,当前拖欠工资现象比较普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

被拖欠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竟长达10年。

资料还显示,当前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而且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复杂多样。

比如:

1.巧立名目,按月扣发。

有一外出打工人员,与老板商定每月工资600元,但老板每月总是以各种名义(如床位费、餐费等)扣除部分工资,一年竟被扣掉近3000元工资;再有把按月扣发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2.工资年底支付。

这个在建筑行业几乎已经有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包工头们每月只发给打工者100元-200元的基本生活费,并承诺年底一并发给他们“一大笔过年钱”。

工头们搪塞的理由都是:

“干这行大家都是这么做的,我不能破了规矩。

”可是到了年底,黑心工头们携款潜逃打工者们往往是空等一场。

3.部分工资明年发。

有的建筑工地承包方就算是年底兑现打工者工资,也往往只发全年工资的80%,克扣的理由是“明年再给”。

为了明年继续有活干,不少打工者只得忍气吞声。

4.抽逃资金,人走楼空。

这样形式的拖欠不但让民工束手无措,也让劳动监察部门也无能为力。

2003年年底,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一餐厅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当执法人员前去调查时,该餐厅老板已带走资金,不知去向了,令监察部门也无可奈何。

(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现状的原因

我国普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尤其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美容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而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这些肩负着家庭重任的民工,不能为家庭带来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走向难以讨回工资的绝境。

为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社会原因;

1、工程层层转包,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

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

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2、执行劳动法具有局限性,劳动者权益不能受到完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三薪或双薪,由于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无强制性的规定。

所以,类似此现象民工拿不到加薪工资,在一些餐饮企业是常见的情况。

此外,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签订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

3、劳动监督不够严格,执法力度疲软。

我国社会现阶段劳动就业形式多样,但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却滞后不完善,执法监督力不从心。

劳动监察部门不能行之有效地监督用工单位用工。

一些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仅在大型企业才能实行,而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则根本不按劳动制度办事,仅凭口头协定。

同时,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4、民工社会地位处于弱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外出务工的民工,大多数是无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加上缺乏相对的劳动法律知识,其弱势的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而且大多用工单位无工会组织。

目前我国用工现状决定了劳动者岗位有限,造成“人多粥少”,许多时候能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已很不错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本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想法,因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不敢与用人单位斤斤计较。

5、劳动市场体系不健全,企业不依法用工。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相当数量的私营和融资企业不依照法律规范用工,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经营者惟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

6、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

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

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

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

一些民工即使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确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加上花费不菲的诉讼代理费及执行难等问题,又使民工望而却步。

7、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欠薪。

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拿他没办法。

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农民工张永祥现年41岁,于2004年3月去广州建筑行业干活,去时与老板说好了包吃包住一天30元,由于家中无钱买肥料,他在中途问老板要了500元,到12月下旬回家算工资帐时,老板说工程未结束不能算帐,你借了500元钱还算什么帐?

要回去就等明年来。

张永祥无可奈何的回到了家中,如按800元一月算他有6700元的工资没有领取。

当我们谈到此处时周围的一村民说道,他那还算好的,说不定能要回来,我认识的李学明在福州建筑行业干了一年多的活,不但没有领取到工资,在要工资时还被老板打了一顿,弄得他在下水道里躲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偷偷地乘火车跑回了家。

因为老板在当地有权有势他再也不敢去要了。

他们认为,打工不要找那些小包工头,尤其是那些不守信用的包工头。

他们用预支的方式支持你的的日常生活之用,如果哪一天你走了,他欠你的那些钱就很难拿回来了。

8、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

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

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

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

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如农民工辛辛苦苦付出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工资报酬,需要政府出面为他们做主,依法追回他们的应得报酬,但在追欠工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时,就会引起广大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农民工不仅仅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社会群体,如不正确处理好党和人民、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政府就会在群众心目中失去威严、失去信誉。

2、影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程序。

农民工集体上访案件相对人员集中,且社会影响面大,在处理这些个案、要案中,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需要花掉大量的时间和人员去调查取证及查处,这不仅严重影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程序,而且还严重干扰了政府正常工作的开展。

3、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往往是大批农民工罢工,集体上访,有的甚至聚众闹事,这不仅不利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对当地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只有从源头上真正做好预防拖欠工作,开创一片健康的投资净土和投资环境,才能使投资商和农民工之间造成双赢的局面。

(四)、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案例回放:

杨发是郴州市龙凤嘉园楼盘工地上的农民工,去年他在工地辛苦几个月,不但没有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反而因讨要工资被抓。

事实上,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发商需缴纳工程量一定比率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由于少数部门的不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落实并不到位。

郴州市雨湖区政法委相关负责人称,不仅是龙凤嘉园楼盘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大部分郴州在建的重点招商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个别领导打招呼,而使得保障金体系搁置。

(5月12日法制周报)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绝不应该简单地从加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入手,更不应该将那些采取极端方式讨薪的农民工以行政拘留或刑拘作为解决方式,而应该从加强行业监管这个源头破题。

于是,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相关部门推出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就拿楼盘开发商来讲,他们需缴纳工程量一定比率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本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在某些地方落实很不到位,致使农民工领域的劳资纠纷频发,农民工为了讨要自己的辛苦钱而“被违法”,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在日益迈向法治与和谐的社会中,“讨薪难”既是农民工及其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也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悲剧和痛楚,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

要想让农民工薪酬支付驶入“快车道”,最大化地维护和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必须从政策制度上给力。

因此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一定要予以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让广大农民工能体面劳动,愉快生活。

杨发因讨要工资被抓,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是否该认真反思呢?

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也说明了劳动者的人格权,生存权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有力的监督机制尚未牢固确立。

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影响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

建议从以下方面着眼着手予以治理。

1、应该建立完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发生。

在建设领域,规定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账号存放一笔工资支付保障金,否则不办理建工手续。

2、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尤其是要从根本上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必须切实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工程违法分包的问题,工程非法转包的问题等等,那么这就必须要依靠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力量来齐管共管,尤其是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

3、强化项目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明确规定建设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清欠的责任主体。

要求项目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规范项目分包行为,杜绝非法转包。

同时要对分包出去的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说因为非法转包,项目流落到包工头手上去,包工头拖欠工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负责任。

项目合法分包,但是分包单位没有及时的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采取这个措施以后,项目总承包单位,它就能够自觉的规范行为,自觉的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并且能够有效的配合我们政府相关的部门,配合劳动保障机构能够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4、加大舆论宣传和执法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新闻传媒要充分发挥社会喉舌的功能,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展开新闻调查,果断给予曝光。

对顶风作案的人和事要跟踪调查主动出击,将其黑幕公之于众,以强大的舆论导向来促使企业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激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社会财富。

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依法行政进入状态能动执法,切实加大对不法企业的处罚和监督力度,把管理和监督关口前移。

对典型个案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以案释法警示社会。

劳动管理和监察部门还要有能力抵制不法企业案发后的勾兑,克服消极腐败和行政不作为,纠正执法力度“豆腐化”。

若能尽职尽责齐抓共管,结成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强大声势和联手合力,这一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5、求真务实持久作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回潮。

党的领导是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和保证,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勇于负责,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

这一问题也可能会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风头过后又会反弹回潮。

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四、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研究建立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抓手,把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制定了相关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加大清欠的力度,全力维护农民工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一个正常的制度体系必须保护两种人

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目前这一制度已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

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具有重要的制度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保护弱者。

一个正常的制度体系,必须保护两种人:

一是保护真正的强者,即对社会卓有贡献、推动社会前进的精英人物,使他们有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和动力;二是保护真正的弱者,它是一个人道主义社会的道德体现。

前者是效率取向,后者是公平取向。

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一定的社会购买力,并借此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二个含义是法律保证。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我国《劳动法》第48条同时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强制性规定。

第三个含义是行政干预。

最低工资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国家对社会分配方面和劳资双方事务进行必要的干预,从而为行政作为提供了制度空间。

第四个含义是避免歧视。

农民工进城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消除了就业市场上市民和农民在务工价格上的“价格歧视”,为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提供了“居民待遇保障”。

最低工资可作为价格信号诱导农民工合理流动

第五个含义是诱导功能。

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劳动力供需状况,在那些劳动力密集的地区,最低工资相对较低。

所以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号显示,有利于诱导进城农民工跨区域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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