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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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批量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1-1200
多于1200
样本量
1
2
3
5
8
13
禁止进口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
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光畸变
4
副像偏离
4
颜色识别
4
有颜色玻璃
耐辐照、透射比
3
300×76mm从制品切割
耐湿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耐热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穿透
6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冲击
24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人头模型冲击
4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碎片试验、透射比
4
备用样品4片
抗冲击
6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
1.抽检基数:
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超出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
3.检测项目:
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
4.抽样数量:
每类别1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20辆/每年;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10辆及以下;
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
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2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1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1
检验项目2
备注
1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
★
★
2
车辆标记
GB7258-2004
★
★
考核中文、标志、内容
3
外廓尺寸
GB7258-2004
★
★
4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
★
5
车速表校核
GB7258-2004
★
★
6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
★
7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
★
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5365-1994
★
★
10
驻车性能
GB7258-2004
★
★
11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2006
/
★
12
排气污染物(I型试验)
GB14622-2007
GB18176-2007
/
★
13
制动性能
GB20073-2006
/
★
14
后视镜安装
GB17352-1998
GB7258-2004
★
★
15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7353-1998
★
★
16
喇叭声级
GB15742-2001
3.1.1、3.1.2、3.1.3、4.1.2
/
★
17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2000
★
★
18
外部凸出物
GB20074-2006
★
注:
”/”表示不做检验,“★”表示需做检验。
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50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10台,少于50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10台,每台发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1
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2
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2002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3
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GB/T5466-93进行测量,应符合GB14621的规定。
检测机构分工:
天津口岸、大连口岸进口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和重庆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
其中,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五、消防车产品
同批报检车辆超过1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车辆不超过10辆台台检测,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六、汽车安全带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不超过50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
1.常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1.1条的规定:
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2.腐蚀试验:
按照标准中4.2.1.2条的规定:
在经5.2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3.带扣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2.2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
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
②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
③带扣按钮的面积: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
面积不小于450mm2,,宽度不小于15mm;
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
面积不小于250mm2,,宽度不小于10mm;
④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⑤
按照标准中4.2.2.3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按照标准中5.5.3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10C1C的低温箱内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
①带扣按照标准中4.2.2.6条的规定:
带扣应按5.5.1(对于双带扣按5.5.5)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
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②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4.2.3.3条的规定:
全部调节装置应按5.5.1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
③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4.2.4条的规定:
连接件应按5.5.1和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
④卷收器按照标准中4.2.5条的规定:
卷收器应按5.5.1(9800N)和5.5.2(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
5.预紧装置
①按照标准中4.2.6.1条的规定:
在经受5.2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定);
②火药式预紧装置
按照标准中4.2.6.3.1条的规定:
在按5.9(60C5C的温度下保持24h,将温度升至100C5C保持24h,接着在-30C5C温度下保持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同批次其余安全带每条按以下检测要求进行检测:
1.查看安全带的标志和出厂合格证;2.查看安全带的型号和外观结构是否相同;
七、汽车整车
接受检测认证模式申请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
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5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有关直属局重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VIN不符合国标GB16735的乘用车产品不受理其申请,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有关直属局可在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的前提下,受理其申请。
相关直属局应建立专项信息系统,提高透明度,防止同一车辆在各口岸重复申报等异常情况出现。
每辆申请车辆均需按照以下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检测项目:
对于侧翻稳定角、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前方视野、后视镜安装、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护轮板、防护装置、客车结构、噪声、整车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含氟物质、汽车罩盖锁、防盗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汽车定置噪声等项目,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
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汽车尺寸、轴荷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境。
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及用户声明承担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注册问题的基础上,允许入境。
对于其它项目,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机构确认合格,方可入境。
对于车辆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3.5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申请人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
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资料,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境。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检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
1
汽车标记、VIN
GB7258-2004
GB16735-2004
*
*
*
*
*
*
*
2
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GB7258-2004
GB1589-2004
*
*
*
*
*
*
*
3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
*
*
*
*
*
4
转向装置
GB17675-1999
*
*
*
*
*
*
5
制动装置
GB12676-1999
*
*
*
*
*
*
*
制动ABS
GB/T13594-2003
*
*
*
*
装置、结构审查
6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7
后视镜安装
GB15084-2006
*
*
*
*
*
*
8
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GB11556-1994
*
资料审查
9
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GB11555-1994
*
资料审查
10
刮水器装置
GB15085-1994
*
*
*
*
*
*
刮水器性能
GB15085-1994
*
11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GB4785-2007
*
*
*
*
*
*
*
12
前照灯位置和强度
GB7258-2004
*
*
*
*
*
*
前照灯配光
GB4599-1994
*
*
*
*
*
*
每灯丝(可进行整车光型检测)
13
车速表
GB15082-2008
*
*
*
*
*
*
14
电喇叭装车性能
GB15742-2001
*
*
*
*
*
*
15
图形标志
GB4094-1999
*
*
*
*
*
*
16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
*
*
*
*
*
17
护轮板
GB7063-1994
*
18
侧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1
*
*
*
后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
*
*
19
汽车号牌板
GB15741-1995
*
*
*
*
*
*
*
20
客车结构
GB18986-2003
GB13094-2007
*
*
21
噪声
GB1495-2002
*
*
*
*
*
*
22
排气污染物
工况
GB18352.3-2005
*
*
怠速
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
*
*
*
*
*
曲轴箱
GB18352.3-2005
*
*
*
23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
*
总质量>3.5T车辆,资料审查
24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自由加速
GB3847-2005
*
*
*
*
*
*
25
含氟物质
*
*
*
*
*
*
有空调的车
26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GB/T19233-2003
*
*
27
汽车罩盖锁
GB11568-1999
*
*
*
*
*
*
28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2006
*
仅适用于危险物品运输车
29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GB20182-2006
*
*
*
30
汽车定置噪声
GB/T14365-1993
*
*
*
*
*
*
31
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整车装置检查
32
专用汽车
质量参数
GB7258-2004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
上装电气系统
JB8716-1998
JG5099-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泵车
作业噪声
GB20062-2006
*
适用于罐式汽车、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安全防护装置
JB8716-1998
JG5099-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泵车、垃圾车、吸污车
操作系统
JB8716-1998
JG5099-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垃圾车
整车稳定性
JB8716-1998
JG5099-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液压系统
JB8716-1998
JG5099-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
上车制动器
CNCA-02C-023:
2008附件5第7-14条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JB8716-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
结构强度
JG5099-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
上车操纵室
JB8716-1998
*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
上车排放
CNCA-02C-023:
2008附件5第7-19条
*
适用于安装上车发动机的专用车
带*号项目为检测项。
对使用获CCC认证底盘的改装车的检测项目,暂按总局与认监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382号文件要求实施。
检测任务分工:
结合目前我委已经指定CCC检测机构的情况,检测机构由我委指定的天津汽车检测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大连口岸由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检测任务;天津口岸由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会同香港中检公司承担。
专用汽车由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会同以上检测机构承担。
八、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同批同类产品超过2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每年进口的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累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并且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台。
同批同类产品少于等于2台,每台按实施规则规定的以下标准进行检测(不含破坏性检测项目)。
1.标准:
GB9706.1-1995
2.标准:
GB9706.3-2000
3.标准:
GB9706.11-1997
4.标准:
GB9706.12-1997
5.标准:
GB9706.14-1997
6.标准:
GB9706.15-1999
7.标准:
GB9706.18-2000
九、下列产品同批报验超过以下限量,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限量,按照如下原则抽检,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标准和技术要求。
1.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
限量20台
2.入侵探测器:
限量10个
3.防盗报警控制器:
限量2个
4.防盗保险柜:
限量5个
5.防盗保险箱:
限量5个
6.心电图机:
限量5台
以上1-6的产品按下表抽取样本量
批量
1
2-20
样本量
1
2
十、瓷质砖:
同批报验超过200平方米,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200平方米,一律抽样3公斤,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十一、以下产品必须获CCC(免办除外),不得少量进口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血液透析装置
空心纤维透析器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人工心肺机
橡胶避孕套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消防水带
洒水喷头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消防用压力开关
溶剂型木器涂料
混凝土防冻剂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