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5437517 上传时间:2023-07-0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委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法制处(以下简称统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运输管理分局、各公路分局、各郊区交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辖区管理单位)等单位负责实施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并负责具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及应用工作。

市交通信息中心、委(12328)举报投诉中心、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开展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

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公路学会等行业协会应当主动提高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水平,协助做好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归集和分级分类监管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系统支撑】本市实行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化。

统筹部门应当建设信用管理系统,并与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系统融合联动、闭环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六条【评价对象确定】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管理实际提出本行业具体的信用评价对象,由统筹部门报信用主管领导审定。

评价对象确需调整的,实施满两年后可以调整,并按照前款流程办理。

第七条【评价标准制定】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并由统筹部门报信用主管领导审定。

评价标准确需更新的,实施满一年后可以更新,并按照前款流程办理。

第八条【评价标准内容】信用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分值。

(一)评价指标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通用指标和行业指标,其中通用指标由统筹部门提出、行业指标由业务部门提出。

(二)分值构成

信用评价分值范围为[350,950]分,记分范围为600分;通用指标为150分,其中加分指标50分,减分指标100分;行业指标为450分,其中加分指标100分,减分指标350分。

第九条【评价规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个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800分,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评价等级】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A+)、良(A)、中(B)、差(C)四个等级。

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1.上两个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连续为良(A)级及以上;

2.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850分及以上。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良(A)级:

1.未达到优(A+)级的评价条件;

2.上两个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连续为中(B)级及以上;

3.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650分及以上。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中(B)级:

1.未达到良(A)级的评价条件;

2.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450分及以上。

(四)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信用分值为[350,450)分,信用等级为差(C)级。

评价对象涉及多个行业的,取最低等级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初始等级】评价对象初始等级原则上为中(B)级。

新增评价对象首次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

第十二条【等级熔断】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差(C)级:

1.被列入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4.评价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350分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信息归集】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工作。

(一)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信用评价信息归集目录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主体类别、信息项、信源单位、更新频率、数据提供方式等内容,其中行业指标部分由业务部门编制,通用指标部分由统筹部门编制。

(二)信息归集要求

1.时间要求:

每年1月10日前,业务部门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行业指标信息归集,统筹部门完成上年度通用指标信息归集。

2.内容要求:

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客观。

归集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三)信息归集方式

信用信息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

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政务服务、执法、监管、举报投诉等相关系统对接自动形成;暂不能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应当按照“谁管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信用信息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录入。

第十四条【初步评价】每年1月31日前,信用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上一年度分值并生成等级,经业务部门确认后形成信用初评结果。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信用初评结果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评价对象对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或者线下向辖区管理单位现场提交异议申请。

业务部门或者辖区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业务部门应当于2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报统筹部门;统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审核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终评结果】对信用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业务部门应当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正式公示。

第十八条【信用承诺】信用评价推行初始等级信用承诺制。

统筹部门统一制定初始等级信用承诺书。

评价对象做出初始等级信用承诺并向业务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初始等级定为良(A)级。

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辖区管理单位核查履诺情况,有违诺行为的,初始等级降为中(B)级。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做出优质服务承诺,为市民出行提供优质交通服务。

交通运输企业做出承诺的,在评价中予以加分;违反承诺的,在评价中予以减分。

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优质服务承诺事项,并制定优质服务承诺书。

开展交通运输网络平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业务部门做出信用服务承诺。

对违诺情形严重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违诺名单,由统筹部门报信用主管领导审定后曝光。

信用承诺书应当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排行榜机制】排行榜是根据单项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排名。

业务部门可以建立本行业排行榜机制,由统筹部门报信用主管领导审定。

排行榜的公示、异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曝光台机制】交通运输行业实行严重违法行为曝光台机制,业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本行业严重失信名单和重点曝光名单,由统筹部门报信用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曝光。

曝光台的公示、异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电子信用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依托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各类评价对象的电子信用档案。

评价对象相关数据以及证明材料、信用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记载或者存入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向社会提供电子信用档案的分级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二维码信息查询】统筹部门应当建立二维码信用信息查询机制,逐步推行全行业二维码查询应用。

评价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在场所、营运车辆等明显位置张贴二维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评价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结果共享】统筹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按交通运输部、市信用主管部门要求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章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委内监管总则】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等级为优(A+)级的评价对象,可以不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二)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A+)级的评价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降低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内容减少50%-60%;

3.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三)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良(A)级的评价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降低5%-1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内容减少30%-50%;

3.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四)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中(B)的评价对象,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及内容进行抽查。

(五)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差(C)的评价对象,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提高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3.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提高10-20%行政处罚幅度;

4.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六)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违诺名单的评价对象,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

2.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3.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按照基准上限进行处罚;

4.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七)“两客一危”的监管检查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委内应用总则】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交通运输行业内开展激励和惩戒应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一)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A+)级的评价对象,给予以下激励:

1.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3.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4.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激励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良(A)的评价对象,给予以下激励:

1.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激励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中(B)级的评价对象,按常规流程开展评优评先、行政审批、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服务。

(四)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差(C)级的评价对象,给予以下约束:

1.评优评先时,依法实行限制性参评;

2.行政审批和资质审核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3.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约束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业务部门确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五)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违诺名单的评价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法依规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措施清单制】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措施清单制。

业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明确与信用等级相配套的监管措施。

措施清单包括信用等级、监管应用事项、措施依据、实施类别、实施部门等内容。

措施清单经行业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统筹部门备案。

措施清单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七条【委内应用】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实施。

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采用“嵌入式”方式,将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作为必要环节嵌入监管检查、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流程。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管检查计划,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服务中按照本办法及措施清单规定应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委外应用】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及京津冀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及应用联动。

(一)与本市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的协同联动: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与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衔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与本市其他部门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协同联动。

(二)与京津冀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协同联动:

推动建立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在京津冀区域内的结果互认机制,加强区域范围内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应用】在保障评价对象权益基础上,业务部门应当会同统筹部门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易+”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

第三十条【“信易行”典型示范】业务部门应当探索本行业守信激励应用,组织培树“信用+交通”典型,树立交通运输行业知信用、讲信用、重信用、守信用的行业良好风貌。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内容】统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工作的监督考核。

(一)信用评价工作考核指标包括评价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制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实施、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等完成情况;

(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措施清单制定、监管实施、委内应用、委外应用、社会化应用、“信易行”典型示范创建等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考核方式】统筹部门采取系统自动提取、人工核验等方式获取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实施月通报、季评价、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排名内部公示。

第三十三条【整改督办】季评价、年考核情况纳入业务部门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季评价、年考核排名靠后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连续两次排名靠后的,由统筹部门送发督办通知,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季评价、年考核结果及相关整改情况报送委主要领导,抄送行业主管领导及执法机构主要领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部门包括综合规划处、发展计划处、安全监督与应急处、绿色交通发展处、静态交通管理处、交通战备处、路政综合协调处、工程协调与市场监管处、工程设计处、城市道路建设处、公路建设处、城市道路管理处、公路管理处、治超工作处、客运综合协调处、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管理处、地面公交运营管理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出租(租赁)汽车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处、货物运输管理处、水路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交通运输信用评价标准(模板)

2.北京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3.北京市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模板)

4.北京市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初始等级信用承诺书

5.北京市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对象调整审核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