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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篇一:

6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发布日期:

2003-1-9

执行日期:

20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价格、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监察业务,具备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专职、兼职监察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摄相等方式取得证据;

(四)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招用劳动者的方式、内容和条件;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五)社会保障登记和缴费;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

(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备案;

(九)就业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

(十)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十一)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举报检查以及劳动管理制度备案审查等方式;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制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并免检一年。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初

步调查认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投诉人、举报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投诉人、举报人;

(三)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依法立案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调查认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下达限期整改决定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篇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

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

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

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

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

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

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

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

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

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

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

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人员认定

(一)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居住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4050人员:

需提供《身份证》。

2.零就业家庭人员:

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

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城镇低保人员:

需提供《低保证明》。

4.长期失业者:

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

5.失去双亲的人员:

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证明。

6.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需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

具的证明。

7.单亲家庭成员:

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

8.刑释解教人员:

需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

9.残疾人:

需提供《残疾证》。

10.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需提供复转军人证明或军转办、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填写《就业援助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工作站初审。

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

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

3.街镇复核。

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

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

4.区县确认。

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确认材料转至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凭此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相关信息录入微机。

同时,按月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相关事项

1.自本人申请受理之日起,认定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社区审核不超过3个工

作日,街道复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县确认不超过2个工作日。

2.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二种以上人员条件的,只确定一种人员类别。

3.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4.困难人员的认定、帮扶,以居住地为准。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结合十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困难程度及具体情况,确定援助工

作的目标任务。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认定之日起30天内,确保每个

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自认定之日起100%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包括一年内为每个人提供五次岗位信息、三次培训信息、三次职业指导。

对这类人员自认定之日起60天内,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帮扶其就业再就业。

年末考核安置率达80%以上。

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一)建立盯人帮扶和包保责任制度。

为每个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一个专人,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制。

一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签订《就业帮扶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就业援助的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应承担的责任及奖惩办法等;二是,劳动保障协管员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承诺书》,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服务的方式、内容及期限等;三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主要包括双方责任、义务,帮扶内容、方式、期限,被帮扶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力,协议终止条件

等。

(二)建立定期调查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认定”。

户调查最少2个月一次。

(三)建立跟踪随访制度。

社区协管员对已认定的困难人员按月入户跟踪随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

对已就业人员在其连续就业六个月后跟踪随访即可结束。

(四)建立及时调整制度。

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相关的法律文书,不再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将相关人员基本信息撤出就业困难人员电子信

息库。

(1)实现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

(2)超过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

(3)超过劳动年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4)本人放弃就业要求;

(5)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援助条件。

(五)建立统计、公告制度。

一是社区工作站建立个人统计台账,按月将相关信息(报表)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二是街道必须建立电子统计台账,按月报区县劳动保障局;三是区县劳动保障局按月统计,报市劳动保障局;四是社区工作站按季张榜公告困难人员认定

和安置情况,市局、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

(六)建立考核评比制度。

将帮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内容和主

要考核指标,市局对各区县工作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终考核。

五、就业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

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灵活就业政策。

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

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企业招用补贴政策。

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

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四)就业服务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

次职业指导服务。

(五)免费就业培训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即时救助政策。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

门为其提供即时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把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援助困难群体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要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

员,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度。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结合自身特点积极

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

(三)跟踪服务,及时救助。

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逐人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就失业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

对生活特

殊困难的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实施即时救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就业援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内容。

在充分挖掘潜力,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以及就业援助活动的工作情况,营造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三: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处的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和新区劳动监察处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完成天津市人社局安排的工作任务。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1)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将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维权服务相结合,直接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中地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讲解,促使用人单位牢固树立遵纪守法、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

做到“三上墙”、“四个有”、“五统一”。

(2)在推进劳动保障协调工作中,与我镇工会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普法教育,积极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深入营造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自觉维权、社会共同关心的大环境。

(3)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到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家中宣传,使更多的企业自觉守法,更多的劳动者主动维权。

(二)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发,劳动需求空前澎涨,面对日益壮大的务工队伍,劳动监察职能重要性日益突出,履行好劳动协调职能责任重大,为此,身为协调员的我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

今年上半年积极参加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讲解培训,认真听取了市人力社保局仲裁处各位领导的工作经历。

下半年报读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街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班,并顺利取得了协调员职业资格证。

平日里认真学习《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确保自己精通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从而使自己胜任监察工作。

(三)积极工作,发挥调解组织职能

通过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我镇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协调员的素质及调节处置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通过《滨海新区关于深入推进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年我镇积极完成新区监察处的工作任务安排。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重点、有计划地完成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完成系统内49家企业各项基本数据的填写。

检查用工登记、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情况,填写劳动保障调查检查登记,及时查处出现的问题,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更好的执行协调工作。

二、工作困难及难点

(一)用人单位不规范。

有些用人单位职工的花名册、工资册等劳动信息往往都无记录。

连在岗人数、劳动合同数都虚造、虚报,或者找借口逃避及不配合我们工作,极个别人员更是有意滋事,妨碍协调员正常办公。

劝告规范管理职工,用人单位却并不积极改正,对协调员采集企业劳动用工信息及情况造成很大困难,不利于调节工作的展开。

(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工作开展有困难。

由于杨家泊镇地广企业分散,单位用工地址不集中,而公交车只有一辆,所以协调员的采集工作难度很大。

没有企业单位联系方式,只能自己下访去走走看看,工作开展不够规范方便。

(三)劳动者法制意识不强,未能及时举报投诉,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协调的死角和盲区。

宣传资料较少,许多劳动者未能意识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有劳动维权的职能,令人自惭形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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