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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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建筑立法的背景与必要性加强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加快国家经济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重点

难点

一、建筑法规: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规的作用

(一)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1、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2、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3、授权某些建筑行为。

(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效力

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建筑法》的效力及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

法律和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适用。

三、《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1、建筑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四、建设法规体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9、诉讼法

(二)、建筑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

1、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技术法规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三)、我国现行建设法规简介

了解

15分钟

掌握

25分钟

40分钟

建筑法规的适用效力

1、时间效力:

《建筑法》第85条规定: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

即适用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3、对人的效力:

《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就你所知,我国的立法部门有哪些?

2、试讲述法律的种类以及作用?

3、试考虑建筑活动中适用的法规有哪些?

试举例说明?

一、选择题

1.C2.D3.B、D4.A、B、C

二、问答题

三、技能训练题

参考答案:

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误,缺乏对安全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下井前无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不懂得自我防护知识,盲目施工,遇意外事故盲目救助,不仅未减少损失,反而使损失扩大。

小结:

本节主要讲解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建设法规的基本情况。

后记: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目的

1、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2、工程建设程序的基本知识

1、法律关系概念

2、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导语:

人们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就成就了法律关系。

子模块二建筑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由建筑法规所确定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筑法规与建筑领域中各种活动发生联系的途径,建筑法规是通过建筑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

了解

10分钟

掌握

15分钟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务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以及中国建设银行。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与分类

四、建筑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在通常情况下,建筑法律关系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建筑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便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的组成与分类

五、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的组成

六、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即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的变更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

分为自然解除、协议解除、违约解除

七、工程建设程序的基本知识

八、《建筑法规》课程基本内容简介

教学难度

30分钟

第三节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一、建筑法规课程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

(一)、一个中心:

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

(二)、两条主线:

1、一条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

2、一条以建筑法律关系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

二、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

1、

2、

3、

作业

1、学习给定的建筑法规的学习材料。

2、试进行工程建设程序的划分并写出各阶段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节主要能准确把握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能够进行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的分析

模块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3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1、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概念

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后评价阶段

我国的工程建设程序

一、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概念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就是指调整工程建设程序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立法现状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978年);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2年);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

《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1984年);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1987年);

《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等规范性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也都有涉及工程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

2.2我国的工程建设程序

一、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

终结阶段。

二、工程各阶段的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即决策分析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

对投资者来讲,这是进行战略决策,它将从根本上决定其投资效益。

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阶段包含:

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几个环节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

工程建设准备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承发包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

5.工程建设后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案例工程建设有程序,违反常规烦恼多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以下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0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

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的工作。

经各方面研究决定:

“方案另议,缓期施工”。

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

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

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

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

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

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

搅拌机、卷扬机租赁费;

钢管脚手架、钢横板租赁费;

工人窝工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

已购运进场材料费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

上交有关税费;

共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工程建设要先设计后施工,工程建设中的自筹资金要满足工程需要,工程建设要量力而行,这些都是基本建设工作中的老经验了。

不按照基建程序仓促上马,急于取得什么经济效益,而最终却得到了相反的结果。

一个愿望的实现,当它违背了客观规律、脱离了科学的决策的时候,结果往往就是无情的。

本堂课主要介绍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

建筑许可法规

4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讲授法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业单位的条件

注册建筑师制度

复习上节课内容:

一、从业单位的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拥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划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各级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的各个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及扩建等活动的企业。

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建筑施工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总承包序列的特级和一级资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总承包序二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和不分等级资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特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能力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3.科技进步水平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二)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复合相应要求。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四)三级资质标准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注册建造师制度

1.注册建造师的级别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2.注册建造师的专业

注册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3.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考试

4.报考条件

5..建造师的注册

6..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2.、注册建筑师制度

本节课主要介绍从业单位的条件、从业人员的条件。

5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资额较大、结构较复杂的工程,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为了保证建筑建筑工程开工后,组织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三个月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

如无其他法定原因,在三个月内不开工的,施工许可证就自行废止。

2.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九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以下两种情况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⑴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⑵超过延期次数、时限,建设单位仍没有开工。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后,建设单位如要组织开工,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4、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1.中止施工

中止施工是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行为。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恢复施工

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工程的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思考:

本节课主要介绍施工许可制度,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应该掌握以便于工作需要。

城乡规划法规

6

概述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导语;

同学们,我们今天走进城乡规划的世界,了解一下城乡规划法。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村庄规划是指在其所在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其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村庄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的宅基地和少量公用工程设施。

2、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4.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4条明确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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