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屏蔽门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合同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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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屏蔽门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合同书范本

 

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交通门西段工程

屏蔽门系统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

 

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交通门西段工程

屏蔽门系统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招标代理: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

法定代表人:

XX年12月

总目录

 

 

第二部分合同书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买方为采购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交通门西段工程

及相关服务,己接受了卖方提供上述设备和服务的投标书,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投标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如果有);

(4)合同通用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

(6)技术规格书;

(7)设备材料价格明细表;

(8)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9)合同其他附件(如果有)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及时间在后者为准。

4.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RMB:

元)。

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5.由于买方将按本协议第4条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设备和伴随服务,并修补缺陷。

6.作为对所提供设备和伴随服务以及修补缺陷的报酬,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本合同项目实施监理制度,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交通门西段工程屏蔽门项目由监理由铁道科学研究院津滨快轨工程监理部承担(以下称“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实施监理。

8.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买方和卖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9.本协议书在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买方: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300457

邮编:

传真:

传真: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

(印刷全名和签字)

(印刷全名和签字)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节定义和解释

2.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由招标文件中的附件、以及买方根据中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承诺所整理的“招投标澄清与确认文件”等所有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

B.合同价------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款。

C.货物--------投标人根据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相关服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D.服务--------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服务,比如运输、保险服务;其他伴随服务,比如安装指导、调试、培训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变更指令----“通用条款”(第3.17.1条款)所述,买方向卖方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

F.分包商------买方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理人。

G.买方--------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的单位,即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H.卖方--------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I.监理单位----指铁科院津滨快轨工程监理部。

J.监理工程师--指受监理单位指派履行本工程监理合同的人员。

K.天----------日历天数。

L.供货周期----指卖方自签定合同开始生产设备之日起至设备运输到指定供货地点的时间周期。

2.1.2本合同中的标题和题名仅作提示参考,并无作合同解释之特殊用意。

本合同中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包含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容。

2.1.3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2.1.4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等。

第二节适用性

2.2.1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围。

2.2.2一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抵触,则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节原产地

2.3.1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可来自于国。

2.3.2若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主要部件来自于国外,则投标人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及问题。

第四节标准

2.4.1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专用条款”中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4.2卖方应按招标人要求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中、英文文本。

2.4.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节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2.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围。

2.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2.5.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2.5.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包括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第六节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第七节履约保证金

2.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天(30),向买方提交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买方认可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2.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规定币种人民币。

2.7.4除非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第八节检验和测试

2.8.1买方或其代表对货物和安装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保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2.8.2检验和测试在卖方或其分包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安装现场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商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2.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2.8.4买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和/或安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启运前通过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2.8.5本节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2.8.6检验与验收过程详见“专用条款”(第六节全部条款)。

第九节包装

2.9.1卖方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2.9.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各种专用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第一十节交货和单据

2.10.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条件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2.10.2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第一十一节保险

卖方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设备进场以后的所有保险由买方负责承担。

第一十二节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本合同的交货地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至前述交货地点全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中转、储存和装卸。

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交货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十三节备品备件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由卖方制造或外购或外协的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文件、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保期所承担的义务;

B.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兰图、图纸和规格。

第一十四节质量保证

2.14.1卖方应对设备、材料的设计、制造、测试检验、发运包装、到货检查、开箱检验、安装现场检查、安装指导、现场测试调试、试运行、质保期服务及培训等以ISO9001系列为标准制定系统的质量保证,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之质量。

2.14.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工艺设计和制造,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用户需求书的规定一致。

2.14.3卖方保证在安装现场和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现有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设备在正常操作维护情况下不会因卖方或分包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

2.14.4卖方应保证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寿命要求,对明显不符合寿命要求的部件卖方应随时更换和负进一步责任,同时卖方保证设备在正常的寿命周期,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

若由于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进一步的责任应由卖方负责。

2.14.5卖方保证给予买方人员/监理人员在卖方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

第一十五节付款

2.15.1本合同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2.15.2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出支付请求,并附上“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发票和单证,以及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2.15.3买方应及时进行支付,不晚于卖方提交合格发票和支付单据后六十五天。

第一十六节价格

2.16.1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前准备、制造、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指导、合同设备材料的相关服务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货物和履行的相关服务应该是卖方在投标书中所报的价格。

2.16.2应当认为卖方已经彻底查清,并在合同价格上充分考虑了以下几项:

A.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B.完成合同所述工程的所有可能性;

C.现场的综合情况;

D.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第一十七节变更指令

2.17.1买方或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通用围对不限于下述容进行变更:

A.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工期计划;

D.交货地点;

E.卖方提供的服务。

第一十八节合同修改

2.18.1除了“通用条款”(第3.17.1条款)外,对本合同条件所作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本身同等的效力。

第一十九节转让

2.19.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二十节分包

2.20.1投标书中的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0.2买方有权与卖方的分包商进行商议,检查其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与分包商接触。

2.20.3卖方与分包商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条款的规定。

2.20.4分包必须经招标人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节索赔

2.21.1卖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

相关索赔见“专用条款”(第十六节条款)。

第二十二节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成终止合同

2.22.1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节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2.23.1若双方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

2.23.2在“通用条款”2.23.1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则将无例外的免去对方所有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节违约终止合同

2.24.1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A.如果买方发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卖方无能力进行设备的设计或不能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供买方认可;

(2)卖方未能通过产品技术检查或设备试验;

(3)卖方不具备合同要求的生产条件或设备的投产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方式进行;

(4)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货物;

(5)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6)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腐败和欺诈行为:

a.招标人要求参与招投标各方及相关人员在合同竞争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本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招标人的利益。

b.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及其代表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欺诈行为还包括卖方改变产品型号,降低产品原设计水平,改变重要部件原产地等。

c.如果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d.如果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人确认某公司在本工程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该公司将被拒绝参与本工程所有项目的合同竞争。

B.买方根据“通用条款”(第2.24.1A条款)的规定,发出违约通知书后,买方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买方有权采取其认为最合适的措施来完成被终止了的工程,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或为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买方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负责。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4.2因买方违约终止合同

A.如果买方严重违背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而且这种违约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时,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条件是卖方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方,而买方未能在这个期限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弥补其违约。

B.在“通用条款”(第2.24.2.A条款)的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补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二十五节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25.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5.2卖方有责任而且必须支付买方超过合同金额的合理的必须的费用。

该费用是买方为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搬运费及所需的额外资料费。

第二十六节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26.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6.1对卖方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三十(30)天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何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以及买方以前已采购的原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第二十七节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2.27.1如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合同,则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终止日以前双方应得的利益问题。

第二十八节工程暂停

2.28.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原因暂停工程,并以书面通知卖方暂停部分和暂停起始日以及重新恢复的大约日期,卖方必须在暂停起始日尽快暂停上述工程,但未暂停部分必须继续执行。

若要恢复,买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说明恢复部分以及恢复的生效日,以便恢复前述暂停部分。

2.28.2在买方提出工程暂停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下,买方应按通用条款(第2.17.1条款)发出变更指令,并对合同执行时间表或开通运行时间表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工程暂停是因为卖方违约造成的则本条款不适用。

第二十九节不可抗力

2.29.1尽管有“通用条款”第二十三节全部条款、第二十四节全部条款和第二十五节全部条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2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违约或疏忽。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或动乱、火灾、洪水、防疫限制和禁运。

2.29.3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有要求,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节争端的解决

2.30.1合同双方应通过直接的非正式协商,友好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30.2如从该非正式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买方和卖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30.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节主导语言

本合同应用中文书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也应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节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节签约地

本合同签约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十四节合同生效

2.34.1合同生效条件:

A.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B.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2.34.2“通用条款”(第2.34.1条款)所述的二个条件较迟成立的日期视为合同生效日。

第三十五节通知

2.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或传真送到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2.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35.3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

第三十六节税和关税

2.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3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节总则

3.1.1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正。

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3.1.2下述规定将取代、补充和修正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相应的合同通用条款和新增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在括号中说明

第二节定义(补充通用条款第一节条款)

在通用条款(第2.1.1条款)中增加下列定义:

L.监理工程师-----为津滨快轨工程监理部指派的监理人员。

M.质保期------通用条款(第十四节全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十一节全部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N.现场------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门西段工程的车站以及相关系统安装场地,即天津市区至滨海新区快速轨道交通门西段工程工地。

S.初步验收证书----买方根据专用条款第六节向卖方颁发的证书。

T.最终验收证书---根据专用条款第六节由买方颁发给卖方的证书。

U.进度计划---------卖方根据“用户需求书”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确认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W.三方-------买方、卖方和监理单位。

第三节技术文件(补充通用条款第五节条款)

通用条款第五节条款增加下述容:

2.5.4卖方应按“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向买方提交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其中合同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等技术文件应详细到能使买方人员正常操作,能进行日常维护和一般维修。

2.5.5卖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买方提交完整的设备随机资料一式八份。

2.5.6卖方所有技术文件应由买方认可,若买方发现收到的技术文件有遗漏、损坏或容有异,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更正和替换。

卖方应在提交的所有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5.7若卖方按买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指引进行的任何操作、检查、维修、保养、试验、调整、重装和服务等,使整机或部件出现误动或损坏,或人员伤害等,则卖方应承但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5.8合同中规定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技术文件的最终文件除提供书面文件外,均需提供电子文件(光盘)。

第四节履约保证金(补充通用条款第七节条款)

在通用条款第七节条款中增加下列容:

2.7.5卖方向买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按专用条款(第2.8.7.E条款)颁发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第五节产品制造及质量控制和检验(新增条款)

3.5.1质保体系

A.卖方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选用和外购件选用)均应纳入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方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设计、制造、验收及出厂全过程,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计划)。

B.在合同执行时期,买方或代表可随时检查质保体系中的任一环节。

3.5.2重要部件/原材料检验

A.卖方应向买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重要部件/原材料检验报告,以保证所使用的主要部件/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B.检验应包括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提交技术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检验标准。

C.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2天,以书面形式对检验结果提出意见。

卖方应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在生产中使用合格材料。

D.如发现检验不符合要求,卖方应重新选材,重新检验,直到所有材料被证明符合要求,才能开始生产,但不能影响项目进度的执行。

3.5.3主要外协和外购件制造单位的调查

A.如有需要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卖方的主要外协和外购件制造单位进行调查。

B.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将对外协及外购件制造厂家进行调查,其主要容是工厂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情况、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情况。

在调查开始前20天,卖方应向买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这些工厂的情况介绍,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等。

C.如买方有理由认为某单位不宜参与本项目,卖方应另物色合适单位,并仍需要接受调查。

D.由国外原装进口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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