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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浅议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关于我国税务会计独立存在的问题探讨

摘要

众所周知,税务会计的产生是由财务会计逐步发展而来的,是会计的重要分支,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列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

由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及体制差异,西方发达国家,税务会计很早就从财务会计里面脱离出来,另成分支,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特殊国情,税务会计并没有从财务会计中严格脱离,急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随着我国财政、税务体制和会计职能的转轨、变革和完善,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于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1前言

1.1企业务会计的概述

1.1.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概念

财务财务会计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

而税务会计,这门学科还只能算是一名“新生儿”,对其的理解众说纷纭。

日本人能税务会计专家田昌铺认为:

“税务会计是为计算法人税法中的立税所得而设立的会计,它不是制度会计,是以企业会计为依据,按税法的要求对既定的盈利进行加工,修工的会计。

”而台湾著名学者陈建昭等人认为:

“税务会计是一种国内性会计,非为国际共通性会计。

税务会计即在企业会计理论结构上,以重叠之形态,再注入其特有之计算方法或会计理论,以达成的课税为目的之完整体系。

”在这,我们先不去考虑谁的定义更为准确,但单从税务会计工作的内容及目的来看,我国税务会计专家盖地给出的定义是最易理解及为人们所熟知的:

“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活动(包括税款的形成和计算、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等)和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1.1.2税务会计的历史演变

财务会计的由来可以追溯至几百年前,最早的记载出现于500多年前,帕乔利复式记账的出现,致使了财务会计的产生。

从最初,单纯为了便于信息使用者计算收入与支出,到如今,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已成为企业决策者不可或缺的决策信息,这样巨大的变化可谓在意料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

没有税收的征收,也就不会有税务会计。

自从国家推出了税收制度开始,税务会计的产生就成了必然。

但一直以来,税务会计都作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被许多企业忽视,但如今,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会计准则的更新,税收与会计之间差距的不断扩大,税务会计的重要性被绝大多数企业所认同,税务会计也正式脱离了财务会计,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科学,然而,真正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的企业,在我国,还占少数。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和联系

2.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虽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所以它与财务会计又有着一定的差异。

2.1.1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1.2核算的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2.1.3核算的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

2.1.4核算基础不同。

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主,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共同作用为核算基础。

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另设独立的账证体系。

2.1.5计要素和会计等式不同。

一般来说,财务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这六大要素是并列的,没有主次之分,它们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这六大要素构成的会计等式是: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个,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

这里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两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它们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的标准与方法上都可能存在差异。

税务会计四要素构成的等式是:

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1.6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帐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

凭证、帐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

2.2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联系

尽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上述诸方面的差异,但任何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而税务会计的种种处理结果均应当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协调。

这种互相协调关系构成了两者间联系的主要方面。

2.2.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

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企业财务活动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素材"。

也是这个"数据库"具备着企业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素材"。

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2.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

前已提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

此外,企业的"所得税"项目及上述递延税款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均有影响

3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3.1英美税务会计模式。

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

3.2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这种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3.3日荷税务会计模式。

以企业为导向,但各具其特色,日本会计深受《商法9、《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税法》的影响,如日本的《公司所得税法》要求为纳税申报的损益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有关方面核准,依据《证券交易法)编制的损益表与依据《商法}编报的损益表应该一致,基于此,它接近于法德模式;但日本税法又规定,在计算税时,财务会计的收益可以进行调整,但哪些项目可以调整,那些项目可以灵活处理,哪些项目不可以调整,要遵循税法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它又具有英美模式的特点。

因此,日本模式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亦称混合模式。

而荷兰,税法对财务会计没有影响。

因此,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截然分开的。

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

在我国,由于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4.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必然产生大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时的成本,主要有:

建立分离核算体系成本,假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要分离,税务会计需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核算体系,能明确地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界定、协调与处理,企业进行纳税处理时碰到的难点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核算标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处理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增加日常处理成本,企业不仅要进行会计核算,还要进行税务核算。

人力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企业需要设置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比以前有所增加。

其他成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其他具体成本开支。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度越高,这些成本的开支就越大。

4.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收益分析。

假如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

具体表现在:

首先,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各司其职,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将比分离前得到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提升企业的治理效率,进而增加决策效益。

其次,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能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并且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务会计核算,而规范的税务会计核算有助于企业正确纳税与诚信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企业的信用等级。

假如企业不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企业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告的需要,没有公众利益问题,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取得的收益无明显变化。

若强行将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分离成本将远远大于分离收益。

4.3成本效益的进一步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收益成本分析:

对于需要对外筹资建立,需要提供对外法定告,存在公众利益的企业,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程度的加大,企业收益随之增加,成本也随之增长,两者之差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结果,只有它是正值才是企业希望得到的结果,也是企业得以继续生存的前提,假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使得企业入不敷出,则企业最终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倒闭。

随着分离程度的增大,分离成本会不断增长,而分离收益却会随着分离度的增加而变得增速迟缓,所以就存在一个“收益一成本”的最大值,这个最大值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最大值会在0-1之间并靠近1的位置出现。

这也就是所谓的向会计靠拢的企业,此类企业分离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适宜采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关系模式。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时收益成本分析:

对于不需要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告的企业,其没有公众利益问题,分离前后该类企业的收益将无明显变化,但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程度的加大,所花费的成本却在不断增长,成本大于收益使企业得不偿失。

因此企业没有必要非得增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完全可以向税法靠拢。

因而该类企业的“收益一成本”最大值会出现在0-1之间靠近0的位置。

这也就是在前文所谈到的向税法靠拢的企业,所采用的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关系模式。

5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是经济和会计发展的必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环境具备、条件成熟,税务会计必然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这就如同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一样。

5.1政府和出资人取得收益的行为差异决定两种制度分离的必然性

5.1.1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

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了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因此,政府更关心企业收入的一面,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上和实现多少上.同时,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

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这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

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预计成本。

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

出资人这种做法,不仅充分保全资本,也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减少或推迟税赋。

5.1.2政府征税是强制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之客观结果。

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当政府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

不难看出,在会计制度的制定上,强制性更易使政府趋于主观,而使会计更难以客观现实揭示。

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营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

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或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既然如此,出资人只能趋于主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的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5.1.3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贤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

政府税收需要稳定之基础是税源稳定,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的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

由于市场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这不仅使出资人投资报酬不稳定或可能得不到报酬,甚至可能亏损或丧失全部投资,正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的存在,导致出资人要求在会计采取谨慎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可能使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

5.1.4政府征税具有宏观性,出资人取得报酬只是微观行为。

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调整会计制度具有主观性倾向,如为鼓励和抑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可通过税法中的会计制度调整达到目的;而出资人无论何时都将恪守反映原则,特别存在现实投资人与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对立时更是如此。

正因为政府与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已成为必然。

5.2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两种制度统分的充分性

  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与统分的充分性。

终极地说,出资人可以分为国家和自然人,但出资人是国家时,政府就一身两任,既是征税,又是投资报酬的获得者.由于利益主体的一体化特征,政府和出资人在收益分配上的对立就不存在。

这就决定两种制度可以不必分离,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当出资人表现为多元化特征时,政府至少对非国有企业经济不能一身二任,并开始出现政府税收与非国有企业所有者投资收益的对立。

政府多得,结果必然是这些所有者少得。

加之统一的会计制度也确实无法完全宏观的揭示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投资报酬所要求的会计制度的对立必然产生。

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稳定、统一和宏观的要求不可能完全把每一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做出规定,也不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会计制度分离势在必然。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统分有着直接的影响。

由于财政收支状况尚未达到无需制定强制性和主观性的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政府还必须通过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为实现会计揭示的客观性而将税务会计制度统一在财务会计制度之下是不现实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一方面是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客观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

结果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离就成为必然。

5.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这与我国过去的所有制状况和宏观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为国家服务,便于,国家对资源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而税务部门代表国家,二者无根本差别,即使企业虚增盈利,多交了所得税,导致财政虚列等问题,但毕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一家人,国家可以追加投资的形式将其返还给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不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来体现,应当通过公司法、税法等调节。

由于税法不允许考虑物价上涨对收益计量的影响等,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很可能不真实不客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准则控制"的会计运行机制是必须的。

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从会计工作本身的规律人手,从服务企业的立场出发,兼顾各方面利益,而不能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

财政部在制定准则时首先要吸收会计职业界的意见,体现会计职业界的要求,其次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今后的修订必须充分接近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会计准则的"客观、公允和真实"的要求,这不意味着会计制度的制定完全抛开了税法,而是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前提下,尽量协调两者关系。

总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效用,就必须解决坏帐准备提取,加速折的范围,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等问题,考虑通货膨胀对企业资本保全和会计信息真实性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走税务会计独立的道路。

6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税务会计税离财务会计而独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1有利于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靠拢,有利于财务会计的规范化。

财务会计是一门对外报告会计,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它必须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要求,以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不能受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税法制约,不能随税法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又不能按税法的要求来计算和缴纳税款。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建立税务会计。

建立税务会计以后,我国的财务人员才有可能不受税法的约束,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而真正地按照真实、公允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6.2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由于客观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灵活性,为了保证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要求税法条文应力求减少各种弹性规定,使之具有硬性的可调整性。

如果税务会计合并于财务会计,有时为了照顾财务会计的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灵活处理的规定,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也不利于保证税法严肃性。

建立税务会计以后,税务会计可以专门研究如何保证纳税活动按照税法来进行,如何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有条件保证税法的严肃性。

6.3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科学体系

  税务会计的建立,会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如税务会计目标、要素、税务会计凭证、帐簿、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等,对丰富会计理论、发展会计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的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7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7.1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

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

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

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

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

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却对此没有规定。

7.2税收会计缺乏规范的核算的准则。

现行的会计制度对税收会计核算只设“应交税金”一级科目,然后按照各税种分别设置二级科目,比如核算增值税的科目为“”应交增值税“、核算营业税的科目为”应交营业税“等等,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人员只能知道实际缴纳及未缴的的税款,对比较详细的税收情况则无法从帐簿中直接获取,而且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比较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

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

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

经常造成计税失误,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增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7.3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影响了税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

企业在实际的工作中,要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

而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但在对税收业务的核算中未必能做到税收机关的要求。

主要是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还缺乏硬性监督。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

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

因此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告知做好会计的帐务。

我们知道要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除了自身的学习外,最好的方法是对税收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及考试。

但税务机关又无此权利,这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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