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委托代理人签字1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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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委托代理人签字1工作范文

合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篇一:

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合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

职务:

  兹委托代理委托人签订与关于合同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为洽谈协议,商定协议内容;

  2、作为代理人在签署协议;

  受托人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协议签订日期止。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授权委托书

  (个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性别:

_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代理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理我方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合同内容,作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______

  20XX年月日

  篇二:

委托代理人签名样本

  单位提交签章样本:

  提交日期:

  篇三:

浅谈合同之签字

  浅谈合同签字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确定合同生效的实质性标准。

在经济来往中,签字盖章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书谁可以签字、如何签字、签字时需注意哪些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

  一、合同签字主体

  合同签订时对签字主体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的签字主体签订合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那么,有权签订合同的签字主体如何确定?

  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签字主体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合同当事人为法人时,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时,需加盖公章,否则可能与其个人行为混同,无法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授权委托代理人时,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且明确权限,如委托代理人可签订多大标的额的合同。

  二、签字方式

  签订合同时,签字的位置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然而在大量的合同争议中因当事人疏忽签字位置而导致的纠纷不在少数。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与合同内容之间应尽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损;在条件允的情况下,在合同每页都签字。

  三、合同签订地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则合同签订地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发生管辖法院无法确定的情形。

  四、签字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1.签字时所使用的笔,应为专业签字笔、钢笔、毛笔或中性笔,避免使用铅笔、圆珠笔,以防被修改。

签字笔颜色为黑色或黑蓝色。

  2.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面签署,以防签字为假的或对方不承认是其本人签字。

此时最好进行拍照,以便于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是其本人签字。

  3.所签名字应为本人名字,且为易于辨认的名字。

  4.合同后附签字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附委托书,便于核实签字主体的身份信息及受托权限,且在发生争议时能准确获取对方的信息。

  5.应注明具体签订日期,以便确定合同的具体履行期限,发生争议时确定诉讼时效等。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篇一: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有位于的房屋,委托联系予以出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人的房产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委托人承诺上述的内容真实有效。

  二、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寻找客户,促成和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托人的保底价格为净得元,委托人不承担过户费、契税等费用。

  四、如被委托人介绍的买房人的价格高于元,则超过的部分归被委托人所有。

  五、在委托人的卖房款到委托人账户时后一天内,应立即支付被委托人的第四项款项。

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二:

有代理人的承诺书-受托人签字

  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办理出售(购买、求租、出租)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处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购买、求租、出租)该房产相关的一切协议,现本人承诺知情并同意本人做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有不符,本人自愿向xxxxx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特此声明。

  承诺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篇三: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

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

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

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

  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

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

现房和预售商品房。

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

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

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

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沟”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

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

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

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

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

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

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

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

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

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

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五、补充协议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

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篇五: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

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1—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3—

  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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