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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总犯罪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三大原则与效力范围

一、我国刑法规定有三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适用刑法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理论上一般常常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刑法的表现形式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

刑法典——对全部犯罪综合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

单行刑法——对一类犯罪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

刑法修正案——能保持基本结构完整、总条文数不变

三、我国刑法最近的发展变化

一个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一)一个决定

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九个修正案

三、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一)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和四大派生原则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岁的儿童杀人,15岁的人盗窃、抢劫、绑架、运输毒品、走私毒品

挪用公物

四大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禁止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确定法定刑

4、禁止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

我国实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为什么?

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二)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

人、财物

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

虐待、遗弃罪中“情节恶劣”,侮辱、诽谤罪中“情节严重”

抢劫罪中的“入户”、“持枪”

(三)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三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解释

司法解释两机关

学理解释中的“行凶”

(四)刑法解释方法

1、字面解释(文理解释):

故意杀人中对尸体进行破坏、对母体中胎儿进行打击

“应当”、“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

2、论理解释

(1)扩张解释: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限制解释:

特别自首中其他犯罪。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基本含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大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基本要求:

该原则对立法要求非常高。

我国刑法分则的个罪基本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因此带来诸多问题。

五、公平适用刑法原则

(一)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基本精神:

相对平等,或可称为实质平等。

以下一些情形是否属于违背平等原则:

1、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在各省规定不一。

贪污和盗窃的比较。

2、刑法某些条文明确规定对某些人员从重或者从轻处罚。

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比一般人加重等。

对不同所有制财产采取不同刑罚规定,如贪污与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法定刑差别都较大。

六、刑法适用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1.如何理解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1)在公海或者停泊在外国港口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飞行器内——浮动领土

(2)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

(3)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择一领土

2.重点掌握“法律有特别规定”——身份特殊、地区特殊、法律特殊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普通公民犯少数轻罪(最高3年)——可以不追究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要追究

外国追究过的——仍可以追究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一个美国人在美国把一个中国人杀掉了,既不属地,也不属人,怎么办?

重罪(最低是3年)——才追究

外国也处罚的——才追究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提问:

基地成员跑到中国来,中国要不要管?

必须是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才追究

主要针对国际罪刑,如恐怖主义犯罪、拐卖人口犯罪、海盗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

问题:

在中国与缅甸边境,一个英国人在缅甸那边开枪射向中国境内,把在中国境内的菲律宾人打死了,中国法律是否有管辖权?

适用的是什么管辖原则?

以下哪种情形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C.在我国使、领馆内犯罪D.在我国船舶上犯罪

(二)刑法时间效力

第一,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理

我国关于溯及力的原则:

是从旧兼从轻,即哪个法律对被告有利就适用哪个。

旧无罪轻重相等

新罪无重轻相等

这里重点要掌握刑罚轻重如何比较?

掌握三名话:

“先看最高、后看最低,再看条件”

——先看最高的轻重:

如伪造货币罪,1997年刑法最高死刑,修正案九是无期徒刑。

新法轻。

——后看最低的轻重:

如果最高相等,就看最低的轻重。

破坏军婚罪,旧法是3年以下,而新刑法是3年以下、拘役。

最高刑相等,新法轻。

——再看条件:

如果最高、最低都一样,如盗窃罪,原82年的《关于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新刑法都规定,最高处死刑,最低是管制。

就看适用条件是否严格。

新刑法只有盗窃金融机构财产和珍贵文物时才能适用死刑,而《决定》对一切罪都可以适用死刑。

新法明显对被告有利。

旧刑法对过失杀人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最高刑看,旧法是5年以上,即最高15年,新法是7年。

新法轻,适用新法审判上述案件。

第二专题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

重点掌握犯罪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三、犯罪客体要件

重点掌握的内容:

1、犯罪直接客体决定犯罪归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是否是犯罪的必备要件

(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盗窃正在使用中通讯电缆;挪用公款、资金;贪污、职务侵占

(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4)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如投毒杀人与一般杀人

四、犯罪客观要件

(一)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

(二)不作为的四个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2.职务、业务上要求义务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1、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起了直接引起或决定了结果发生的作用的,才能证明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2、介入行为是第三方的行为,如果该第三方行为切断了既存的因果关系链条。

则原行为与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否则原行为与介入行为可能共同造成结果发生,均属于原因。

2008年司法考试多选题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五、犯罪主体要件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1、有生命的自然人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分法:

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年龄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宽处罚原则:

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年人从宽处罚规定:

(修八)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修八)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年龄

(2)精神障碍:

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生理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生理缺陷: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身份

对于身份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构成身份(影响定罪、即定罪身份)→真正(纯正)身份犯

身份之于犯罪

加减身份(影响量刑、即量刑身份)→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

(二)单位犯罪主体

1、概念

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特征

第一,资格性:

主体具有单位资格。

第二,意志性:

必须体现单位意志

第三,法定性: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3、处罚——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六、犯罪主观要件

(一)故意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明知的范围:

具体符合说——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如偷盗口袋里的手表结果是金项链,无故意。

抽象符合说——行为人认识事实与实际事实抽象一致,不论具体差别,就有故意。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认识或预见的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

如盗窃行李时意外得到手枪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二)过失

1、过失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2、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如,某动物园的一位饲养员某甲,一天清晨起来给老虎窝打扫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匆忙忙打扫完后就走了,出门时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了出来,将一名游客咬成重伤。

那么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管理员某甲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呢?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3、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4、判断罪过类型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放任发生间接过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2)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这也有助于理解另起犯意等问题。

(3)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而在于对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如众所周知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对违章驾驶行为是明知的。

(4)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过失犯罪均要求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且对过失犯罪不可能适用死刑。

(三)意外事件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对危害后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应当不应当认识到,有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判断的依据是主客观相统一:

一方面,根据正常人的标准,即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另一方面,又要看具体行为人的职务和业务,如其具体的工作岗位、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等,看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

(四)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2)手段错误

(3)因果关系错误

 

2004:

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2007年司考多选题

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

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三专题排除犯罪性行为

一、正当防卫

1、概念、实质和性质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概念——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实质(个人私力救济)和性质(不仅是无害于社会的行为,而且是有利于社会、应该加以鼓励的行为)

2、掌握五个条件

(1)目的性条件——为防卫,不是为侵害

(2)前提性条件——针对存在的不法侵害。

(3)第三,时间性条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4)对象性条件——只能对本人。

(5)限度性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毕竟会有损害

必须“明显超过”,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问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增加: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

(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

(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

(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

(1)相同点:

①主观目的是都是为保护合法利益

②客观效果都有利于社会

③法律属性都是合法的

(2)不同点:

①危害来源不同:

人——人和自然界

②对象不同:

本人——其他人

③惟一性条件不同:

可以选择——无法选择

④限度条件不同:

可以大于或等于——只能小于

⑤主体限制不同:

任何人都可以——有职务者不能

(三)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1、依法履行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履行业务的行为

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5、无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予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但却做出违法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与非难。

癖马案大致情形是:

被告人受雇驾驭双匹马车,其中有一匹马素有以其马尾缠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习癖。

被告人多次要求雇主更换该马,但雇主不仅不答应,反而以解雇相威胁。

某日,被告人驾车上街之际,突然该马劣性发作,将尾巴缠住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告无效。

因马惊驰,将一行人撞伤,使其骨折。

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对被告人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位而拒绝驾驭癖马。

如张某已结婚多年,有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

某年夏天,所在山区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张某因此而流落异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再次结婚。

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四专题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图示:

完整模式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1、结果犯——具体结果出现。

何谓具体结果,根据不同犯罪而定。

如盗窃罪是失控说、贪污罪、抢劫罪双重结果

2002)4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

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

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2、行为犯——无具体结果,但到一定程度(即犯罪客体受侵犯时的程度。

如诬陷罪信投递出去后,被司法机关收到,司法机关活动受到干扰就是既遂。

但不能以目的达到

3、危险犯——危险结果出现。

如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刹车),破坏交通设施,只要出现危险就行,不一定人身财产有具体损害。

4、举动犯——一实施行为就构成既遂,如煸动型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概念——刑法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三个特征:

(1)是一种行为

预备的表现形式(准备工具,事先察看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排除犯罪障碍,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法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和勾结犯罪同伙)

(2)未着手。

(3)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去犯罪途中,肚子疼,无法坚持下去)。

三、犯罪未遂的特征

1、概念——刑法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

(脱逃,挖洞),放火,实施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会产生直接后果。

可以借助预备行为来认定。

着手必须具有实施具体犯罪目的。

复合行为(抢劫、强奸),保险诈骗(具有现实危险性)

(2)意志以外的原因

①客观原因——不属于本人原因。

被害人反抗,第三者阻止,犯罪工具不便利,时间、地点不巧等

②主观原因——犯罪分子本人身体和认识上,不是意志上的原因。

(a)身体上的原因。

如身份状况差(近视眼),犯罪本领差。

(b)认识上的原因。

即认识错误。

以为房内有人开枪

轻微不利的原因处理——抢劫时遇到老朋友

(3)未得逞——是否目的未达到(奸幼、诬陷),是否任何结果都未出现(砍30刀)

未遂分类(从量刑要求看——严重程度差别):

未实行终了和实行终了(投毒杀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区分(工具不能犯与迷信犯,对象不能犯:

拐卖两性人

四、犯罪中止的特征

1、概念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停止原因是否主动

犯罪中止——能干而不想不干了。

犯罪未遂——想干而干不下去了。

2、犯罪中止的三种阶段形式:

着手实行终了既遂

预备未遂未遂

中止中止中止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

 

注意:

自动停止型中止与结果防止型中止区别

阶段上不同;

是否必须采取措施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要求上不同。

3、认识错误时是否存在中止?

问题:

意图爆炸杀人,将已失效的炸药包放在人家的家门口,刚点燃导火线,又感到后悔又将导火线剪断?

盗窃犯入室盗窃,听到隔壁人家有人敲门,以为主人回家,赶紧跳窗逃走?

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如: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按照中止处理

5、既遂之后是否存在中止?

注意:

我国犯罪形态的终局性,只能有一种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中已将某些未遂状态和预备状态既遂化。

6、共同犯罪中的中止认定

亲手犯中止如何认定?

五、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

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专题共同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概述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和意义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意义——共犯的危害性大于单独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共同犯罪的理论学说

共同犯罪的学说主要有:

(完全)犯罪共同说(只能定同一罪名,并且主体都构成犯罪)和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客观行为,可以不管主体如间接正犯和罪名)——我国理论还有采用“部分共同犯罪说”。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四方面的共同性

重点:

共同故意的确定

注意:

共同犯罪与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界限

——关键是否出于共同故意

(1)过失+过失

(2)故意+过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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