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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答案:

(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的法律;

(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证贸易;(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以上调整范围的核心是国际货物买卖。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答案: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

(1)自然人。

在我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法人。

中国法人只有取得外贸易经营权之后,才能对外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国际组织。

(4)国家。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两项:

(1)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大多数国家都奉行,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即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决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权利。

但最终实现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是国际贸易法所要达到期的目标。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该原则对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适用。

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提出那些保留?

答案:

(1)对公约第1条

(1)款(b)有关公约适用范围作出保留。

(2)对公约第11条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作出保留。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商业惯例有哪些,并简述其内容?

答案:

(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最具影响。

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后经多次修改。

其目的在于对国际商会的人们为这些术语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1991年对外贸易定义》。

(4)1997年《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答案: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对受要约人无约束国,但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尽管如此,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仍有权撤回或撤销要约(条件略)。

要约于传送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发出后,如果发现情况有变或者有差错,应如何补救?

答案:

应撤回或撤销。

撤回或撤销的条件(见教材P47)。

一项承诺发出后,如果发现情况有变或者有差错,应如何补救?

答案:

应撤回。

撤回的条件(见教材P49)。

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答案:

(1)由受要约人传达。

(2)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

(3)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4)

必须传达原要约人。

10)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

答案:

(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是承运队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1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答案:

(1)《华沙公约》;

(2)《海牙议定书》;(3)《瓜达拉哈拉公约》。

12)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分摊?

答案:

见教材

13)简述国际上有关保险凭证法律效力的规定?

答案:

见教材

14)简述票据的特点。

答案:

(1)是有价证券;

(2)是无因证券;(3)是要式证券;(4)是流通证券。

15)简述汇票、本票、及支票之间的区别?

答案:

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受票人不同:

汇票受票人可以是银行、公司或个人;支票的受票人即是付款人,是银行。

(2)付款方式不同:

汇票有即其和远期支付之分;支票都是即期的。

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汇票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流通;本票只在本地区流通。

(2)汇票持有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3)远期汇票需承兑;本票不必承兑。

二、论述题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专门工作组草拟,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成员国生效。

(2)宗旨:

以建成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3)内容:

四部分:

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

(4)适用范围;地域适用范围;买卖货物的适用范围。

(5)公约不涉及的内容:

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性的程序而言是任何一国内法或国际惯例不能比拟的。

它是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具体内容见教材P23—26。

2)《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

答案:

18项免责,参见教材P94—98。

信用证的特点?

答案:

(1)独立性;

(2)信用证交易标的物是单据;(3)银行提供信用。

具体参见教材P181。

4)试述FCA、CIP、CPT术语于FOB、CIF、CFR两组术语的异同。

答案:

(1)相同之处:

1交货性质;2权利义务;3保险。

(2)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3风险转移;4提交单据。

具体见教材。

五)、案例分析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

,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P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我国某公司于己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提货。

问: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如何?

3、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某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定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

货物分四批装运,地一批货物装运期为本1994年报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

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案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

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

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

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书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

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泰国一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定了FOB合同。

泰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泰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法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法国公司要求泰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泰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中一批水果。

由于出口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到期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拒绝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部:

此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卖方的主张是否正确?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如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品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

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德国公司于5月10日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己装船。

我公

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过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

问: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

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8、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为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全部准备妥当。

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但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己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9、欧洲一公司与非洲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中。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卖方拒绝,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

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10、有一份CIF合同规定: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一个月后。

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己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答案:

1、

(1)卖方不应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符合合同要求。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如发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物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2、

(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

3、比利时公司的要求合理。

一、我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事先也未通知对方,构成违约。

 

二、虽然事后向对方提出出延长交货期(即提出修改合同),但并未能得到对方的同意,因此对合同的修改协议并未达成。

我方只要按照合同履行,单方面于1995年1月交货于合同无据,对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未能按照交货造成的损失。

4、该案与案例1类似。

(1)卖方不应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如发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物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5、

(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可发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自行承担。

(2)如发CIF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物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买方应据该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6、

(1)由卖方德国一方承担。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本案即此种情况。

德国一方在4月既己将货物装船。

本应该在4月份就应该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而实际情况是与5月10日才发出装船的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厂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7、

(1)由韩国公司承担,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应该负责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否则构成违约,因此,该风险不由买方承

担,而应由卖方承担。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8、

(1)印尼公司不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厂到交货港口接运货物,则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由买方承担。

但前提条件是货物己特定化给买方。

(2)买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9、

(1)卖方主张不合理。

该风险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

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赔偿买方损失之后,再向造成损失的装运港的装运人索赔。

10、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给方付款。

同时,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

“价格太高。

”15日又收到对方来电:

“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于20复到期有效。

”我方于17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面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己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是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面即复电表示不同撤盘。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达室通知意大刘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

但是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己成立。

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出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某公司与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笔,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达成全部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表示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谁的字样。

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

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回复。

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我方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以外,还表示:

“用坚固包装”。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用新包装”。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农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公司则坚待合同己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出中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品粮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

B国商人则反对。

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转售乙国B商,货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

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国内甘肃省的C公司。

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期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己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口牌的运动鞋,否则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

C公司是否侵权?

该案件如何处理?

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货到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物时己经存在质量问题。

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

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己经交付的货物。

但买方此时己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给其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问:

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

为什么?

 

我国公司与一外国公司行后订立了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

在发行完第三份合同时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己经发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履行。

卖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尚履行的其他两份合同。

问:

我国公司是否有此种权利?

中国从阿根延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我方做法合理。

理由:

对方13日答复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发出要约失效。

对方15日来电构成新的要约,南昌不是对我方10日要约的承诺。

我方对此拒绝,因而合同未成立。

合同未成立。

理由:

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0日发出要约己失效;要约失误:

我公司不应该接受16日发盘,而应该接受D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应裁决:

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发行合同.

理由:

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1)我方询盘中己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要约或发盘的意图.

(2)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出要约,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3)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案中应火开标后若干天.(4)意

 

***[JimiSoft:

UnregisteredSoftwareONLYConvertPartOfFile!

ReadHelpToKnowHowToRegister.]***

 

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

10、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事件后果可以克服的,豆饼属种物,可替代,合同也未要求产地。

从发生洪水到期交货期还有4个月,陈方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

因此,我方应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案例

1990年9月5日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下称原告)所属的“清水轮”在厦门装载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下称被告)托运的5000吨的白糖时,发现有10%的脏包,于当日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

按规定在提单上应批注。

被告为能工巧匠及时出口货物和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9月16日出具的担保,并签发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

“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请求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当“清水轮”到期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损

失为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致“清水轮”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成由原告赔偿收货人的协议,收货人撤诉。

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保函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于是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汉堡规则》分析:

原告是否应赔偿收货人?

被子告是否应按保函向原告赔偿?

为什么?

 

答案:

原告应赔偿收货人,因原告不能以有保函为由对抗收货人,原告签发的是

清洁提单,故应对此负责。

被告应按保函向原告赔偿。

因《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

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美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致使货物在4个月后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性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货船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厂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的货由于灌水灭火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子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厂长、船厂员的工资。

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我某出品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品商出口一批草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按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按规定的期限和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厂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向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品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退回全部货款。

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案

不应赔偿,不在承保范围内。

实际发生的风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

共同海损部分包括

(2)、(4)、(5)

单独海损包括

(1)、(3)

3、应告之客户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方无此义务。

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一批货物。

开来的信用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

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货效期。

次日非商复电:

证己改妥。

我方据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

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出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

人要求改按D/P、T/R提货要求。

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请分析,我方在这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

为什么?

答案:

合同规定装运期过早;要求改证过迟;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进口方口头同意但书面修改未到,应更加警惕。

案例

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签定了一份购买大理石板材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签定后,双方就有关问题再进行函电磋商,并将争议解决方式改为仲裁方式。

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按照相1998年11月4日签定的合同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与此同时,B公司也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问:

A公司与B公司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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