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上课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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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上课讲义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按本规程4.1.1的规定执行。

2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等)、排水、采暖、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设备除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3)新型材料、设备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及定期检验报告,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文件。

(4)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5)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6)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

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填写在质控(安)表2-1中。

(7)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应抽查,每批按同牌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抽检情况可记录在质控(安)表2-2中。

检查项目应含内径、壁厚、承口深度,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用。

(9)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10)所有合格证应编号,然后将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填写在质控(安)表2-3中。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时应与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签证相对照,核查其合格证的品种、规格是否齐全,合格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是否相符。

(2)核查开箱检查记录中,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3)核查主要管材及管件抽样检查记录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4)对于主要设备的合格证应逐件归档,逐一编号,不得遗漏,核查方法与上述相同,但不能用复印件或抄件代替。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设备无开箱检查记录。

(2)主要管材及管件无抽样检查记录。

(3)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有涂改,与实物不符。

3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强度试验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压两方面内容。

(2)单项试验是指设备及附件等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单体试压,经试压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有解决办法和处理结论。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

阀门试验情况应按质控(水)表3-1要求填写。

2)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为合格。

3)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4)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6)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为合格。

7)密闭箱、罐,如设计无要求,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8)锅炉本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

试验时先将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停压检查,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9)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

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气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下降,不渗不漏为合格。

(3)系统试压是在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主要包括给水管道、采暖管道、热水供应管道的试压,系统试压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隐蔽前(埋地、管道井、吊顶、墙体内等)和明露管道试压。

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则认为强度试验合格;

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认为强度试验为合格。

2)室内采暖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为合格;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

3)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金属或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塑料管道系统在实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

(4)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在质控(水)表3-2或质控(水)表3-3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质检员、施工员、试验人员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5)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给水系统及在其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设备、附件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系统试验和逐件试验。

1)阀门:

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2)给水、采暖及热水供应管道:

强度试验合格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生渗漏现象,则严密性试验合格;对于塑料给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6)严密性试验的项目和部位应齐全、无漏试,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记录在质控(水)表3-1或质控(水)表3-2或质控(水)表3-3中,并经各有关单位签证。

Ⅱ核查办法

(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除检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核查焊口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报告记录是否详尽、准确,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者是否有修整情况记录。

(4)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是指各种暗装、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和绝热的管道、阀门、设备以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水箱壁的防水套管等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前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隐蔽。

(2)有绝热的管道,应在管道绝热前先对管道安装质量情况进行隐蔽验收;绝热层完成后,再对绝热层进行隐蔽验收,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隐蔽。

(3)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验收时应检查管道的管径、走向、坡度、接口、支(吊)架、支墩、防腐、绝热质量情况;验收前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和排水管道灌水、通水、通球试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4)隐蔽验收情况应记录在质控(建)表4.1.5.3中,表中应详细填写下列内容:

被验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位置(标高、坐标及层次);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水平度或坡度要求;连接处质量情况;防腐措施;测试、试验情况;支(吊)架、支墩制作和安装;管槽土质处理及复土时土质情况;简图及说明。

(5)每次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验收结论栏内应明确验收意见。

(6)如果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在纠正后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Ⅱ核查办法

(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

(3)记录中的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5系统清洗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系统清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并取样送检。

(2)管道、设备以及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

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一般应进行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用蒸汽吹扫;忌油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处理。

清洗过程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填写在质控(水)表5-1或质控(水)表5-2中。

(3)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消毒过程记录在质控(水)表5-1中并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Ⅱ核查办法

(1)核查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全。

(2)对照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系统清洗记录。

(2)清洗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3)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6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隐蔽或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的排水管道和室内及地下的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

(2)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室内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

灌水试验持续1h,不渗不漏为合格。

(4)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蔽。

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在质控(水)表6-1中,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5)室内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按给水系统的1/3配水点同时开放,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渗漏。

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

(6)所有排水管和落水口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6-2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7)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8)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6-3如实填写,并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Ⅱ核查办法

(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有无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记录。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排水管道灌水或通水或通球试验记录。

(2)记录中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

(3)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4)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7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锅炉烘炉期间要注意观察炉墙、烘炉情况,火焰烘炉时间,温度及效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时做好温度记录,并画出实际温升曲线图。

(2)锅炉煮炉用的药量及成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煮炉工序应按规范要求进行。

(3)设备试运转记录:

主要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浓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记录应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设计有要求的联合整件试运转记录,试验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并有确切结论。

其中水泵试运转情况记录在质控(水)表7中。

(4)锅炉的烘炉、煮炉以及设备试运转等试(检)验工作应有专业部门出具证书及有关试(检)验资料。

Ⅱ核查办法

(1)核查火焰烘炉记录是否符合升、降温要求,烘烤时间和效果是否正确。

(2)核查煮炉的药量及成份,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煮完后有否冲洗除垢,签证是否齐全。

(3)核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水质和烟尘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试运转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控制参数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锅炉烘炉记录、煮炉记录或设备试运转记录。

(2)锅炉火焰烘炉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3)煮炉的药量不足,成份不纯。

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4)煮炉完毕没有进行冲洗和清除沉积物。

(5)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和试运转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8施工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一般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

(2)一般施工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其要求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7.1、7.2、及7.3的规定。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一般施工记录中是否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

(2)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或施工日志。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不符合要求。

(3)施工日志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

9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

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室内给水系统:

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

2)室内排水系统:

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

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

4)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室内采暖系统:

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7)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

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4.1.9-1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9-1~7填写。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9-8(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GB50242的规定。

(3)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GB50242的有关规定。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该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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