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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复习提纲

1.单行刑法:

也称为刑事特别法,是指针对某种或者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填)。

3.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或填)

4.刑法的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5.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的主张。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第一章的重要内容,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多)

6.罪刑法定原则对定罪量刑提出了五项基本要求:

1)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即往的效力;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5)罪刑的明确性。

(简)

7.概括起来说,解决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5)折衷原则。

(简)

8.《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填)

9.《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填)

10.《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多)

11.《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填)

12.《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7+8+9条多或填)

13.《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单)

14.世界各国刑法的溯及力都有规定,概括起来,各国解决溯及力所采用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

(多或单)

15.我国1979年刑法典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新法处理较轻的,可适用新法。

(单)

16.《刑法》第12条第2款特别强调: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7.1)可以将犯罪概念概括为: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罚处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4)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5)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1~5简;3~5多)

18.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名)

19.犯罪构成作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标准和规格,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具有重大意义。

(多)

1)犯罪构成是定罪的法律标准(填)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

3)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核心。

(填)

20.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多)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侵害的要件,在刑法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主体。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简或多)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2.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类。

2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填或名)

23.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否单一,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填或多)

2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

(名)

25.犯罪对象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2)法定性;3)受侵害性。

(24~25多或简)

2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有着紧密联系:

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盗窃林木这一“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是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

”犯罪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犯罪对象的直接作用和影响,也很难反映出社会关系受侵害的情况。

(论)

27.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都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其余内容如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虽然也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但不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考虑的要件。

(填或单)

28.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危害行为有三个特征:

(简)

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身体的动静,具有人类行为的一般共性;

2)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危害行为客观上必须对社会有危害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29.绝大部分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填或多)

30.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或义务的来源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3)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4)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义务。

31.不作为:

1)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见第30条)

3)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4)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义务。

32.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

(多或填)

33.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34.在《刑法》第17条将与刑事责任有关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精神,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什么样的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品物质罪)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多)

3)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填)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是一概不管,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填)

35.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6.《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填或单)

37.《刑法》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填或单)

38.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放任”。

40.间接故意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大体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案例)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1.《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4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见书101页)

43.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犯罪。

44.犯罪目的:

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明确危害结果的希望。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有机组成部分。

45.行为人误将尸体当作活人进行开枪。

这种客体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心理,行为人仍应负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

(单)

46.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例如:

某甲潜入仓库意图偷白糖,结果误将几袋食盐拖回家。

白糖和食盐均为他人合法财产,因而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负故意罪)

47.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行为有二种: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P130

4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人造成害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9.1)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

2)防卫的时间条件:

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必须出于防卫的意思而实施。

4)防卫的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而不能损害无辜的第三者。

5)防卫的强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5简)

50.假想防卫:

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

51.防卫不适时:

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

52.防卫挑拨:

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53.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4.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

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3)相互殴斗;4)防卫设置;5)防卫过当。

55.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6.根据刑法的规定,特殊防卫的先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定的防卫范围;2)特定的防卫时间;3)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55~56简)

57.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综合起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自身的生理、病理所引起的危险,例如,由于饥饿、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的情况;2)他人的不当侵害所引起的危险,例如遇到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侵害;3)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往往能带来巨大的危险,例如,山崩、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侵袭所引发的危险,例如,豺狼虎豹的追咬等。

58.《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P129论)

60.刑法上的正当行为除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外,还包括:

依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61.犯罪的完成形态: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刑法上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名)

62.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从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看,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着手实施就告完成的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例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

(多)

63.《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只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遂。

(即举动犯)

64.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65.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有四个特征:

(简)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活动,即为了犯罪而实施了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

2)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3)行为人未完成预备行为,或未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停止了。

4)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66.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刑法对犯罪未遂所作的科学的定义。

67.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有以下三种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因而,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的根本标志。

(填)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68.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划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69.所谓愚昧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愚昧无知而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迷信或超自然的方法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

70.《刑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1.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72.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以下三种场合:

发生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

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中止;

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中止。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例如行为人携带作案工具去某仓库盗窃,走到半路上因心中恐惧而中途返回,放弃了犯罪,实际上,行为人即使不放弃犯罪,进入仓库也偷不到财物,因为仓库中空空如也,但行为人不知道,故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中止的认定。

3)必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无论从中止的条件还是从刑事政策上,都应将放弃可能的重复侵害作为中止处理。

73.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4.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75.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判或填)

76.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下面几种情况似乎是共同犯罪而实际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的罪过形式不同,即有的人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犯罪,而有的人则是因为过失而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

5)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77.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根据《形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78.这一法定的概念提示了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1)从人数上看,必须是三人以上;

2)从主观方面看,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

3)有一定的组织性;

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

79.我国现行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基本标准,同时也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80.《刑法》第97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81.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8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简或多)

1)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

(名)

83.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名)

84.综观规定单位犯罪的各国立法例,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方法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代罚制、转稼制、两罚制。

85..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6.刑法规定的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等,都是继续犯的情况。

(多)

87.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本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

某人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偷剪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变卖电缆中的铜芯。

88.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形式上具有数罪的外观。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对个别条款的想象竞合犯也明确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89.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打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与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重合或交错。

90.例如: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其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却发生了伤害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如死亡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刑。

这就是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况。

91.连续犯,是指行为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9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93.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严厉制裁方法,它表现为使犯罪人某种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剥夺。

94.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填或单)

95.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96.《刑法》第38条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刑法》第41条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这是因为羁押实行关押,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是不予关押,仅限制人身自由。

97.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98.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是因为羁押与拘役同属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

99.根据《刑法》第43条规定: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00.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论P216——P220)

101.《刑法》第52条规定: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02.罚金的具体执行方法有五种:

1)限期一次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全部缴纳完毕。

2)分期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若干次将罚金缴纳完毕。

3)强制缴纳,即自判决指定之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采取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强制其缴纳。

4)随时追缴,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

103.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04.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分为两种情况:

1)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的起算。

(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根据刑期起算的一般规则,其期限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提,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也是1年以上5年以下,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106.没收财产与偿还债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正当的买卖、借贷、租赁、承揽等所欠的债务;

3)必须有债权人的请求;

4)必须是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

107.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08.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109.法定量刑情节,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

(填)

110.根据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只能在法定的限度内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酌定减轻处罚。

111.可将量刑情节划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112.《刑法》第65条规定: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13.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罪过条件,前后两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114.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也可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115.特别自首的认定: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16.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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