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计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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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计价
国际工程合同计价
篇一:
XX工程计价新版教材内容: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
XX工程计价新版教材内容: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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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一XX一0216(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变更的范围。
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工程暂停造成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③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④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⑤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⑥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
采购变更的范围包括:
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②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
施工变更的范围包括:
①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③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④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
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5)调减部分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2)变更的程序。
1)变更通知。
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以及采纳了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建议书后决定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求分两种情形:
①如承包人接受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
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
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②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
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①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接受变更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3)变更价款的确定。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XX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相同,具体方法包括:
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2.价格调整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合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
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
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
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
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理。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3.索赔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XX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具体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
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
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后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
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及额度。
发包人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未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2)预付款的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两种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
1)按月申请付款。
按月申请付款,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①工程进度款的款项类别;②合同价格调整的增减款项;③预付
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⑤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①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②合同价款调整的增减款项;③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⑤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
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2)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
合同约定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
合同约定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3)付款时间延误的处理。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2)暂停施工。
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按合同中关于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
3)协议延期付款。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篇二:
建设工程计价_第五章第三节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_XX年版
1、为了合理划分承发包双方的合同风险,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为基准日。
A: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42天
B: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C: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前的第28天
D:
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前的第42天
答案:
B
2、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条件,关于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便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可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B: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不需将事先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
C:
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未超过15%的,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D:
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删减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未包含在已完工程中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费用及利润补偿
答案:
D
3、关于现场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的,发包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出指令
B: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
C:
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D: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指令后,可拒绝其所提要求
答案:
C
4、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
A:
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工程
B:
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工程
C:
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工程
D:
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工程
答案:
B
5、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采取的行为是()。
A:
在超越约定预付时间14天后停止施工
B:
在约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C:
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D:
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14天内停止施工
答案:
C
6、下列关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
B: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向承包人支付
C: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
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D: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中不包括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答案:
C
7、索赔按当事人分类,可分为()。
A: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B:
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C: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D:
工期索赔
E:
政策法令变化引起的索赔
答案:
A,C
8、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可采用的和解方式包括()。
A:
协商和解
B:
双方约定调解人和解
C:
监理工程师暂定
D:
发包人暂定
E:
政府管理部门暂定
答案:
A,C
9、关于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不一致的,应以另行订立的为根据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E: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答案:
B,C
10、根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价格调整所包括的情形有()。
A: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的规定而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B:
因合同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格增减的
C:
二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等,造价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D:
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E:
合同执行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答案:
A,D,E
篇三: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第九章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简介
1.工程师的口头指示
工程师或助手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作出指示,但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在施工现场发出口头指示,并在事后及时补发书面指示。
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补发书面指示,又在收到承包人将口头指示的书面记录要求工程师确认的函件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确认或拒绝答复,则承包商的书面函件应视为对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是针对签订合同时雇主和承包商都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条件影响,使承包商增加了施工成本和工期延误,应给承包商的损失相应补偿的条款。
3.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指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承包范围以外工程施工或工作的分包人。
指定分包商的施工任务通常是承包商无力完成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需要使用专门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施工经验的某项专业性强的工程。
4.指定分包商中如何保护承包商的利益
一是招标文件中已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
二是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可以拒绝与雇主选定的具体分包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三是给指定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从承包商投标报价的暂定金额内支出;
四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协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五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不承担责任。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我国标准施工合同针对竣工试验结果只做出“通过”或“拒收”两种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增加了雇主可以折价接收工程的情况,如存在不合格的为非主体或关键工程部位,不会严重影响项目的运行使用,同意接收有缺陷的部分工程应当扣减相应的金额。
6.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承包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外界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正常进行竣工试验达到14天以上,规定工程师应颁发接收证书。
缺陷责任期内竣工试验,由于是承包人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因此补检试验比正常竣工试验多出的费用应补偿承包商。
7.工程量变化后的单价调整(同时满足4个条件)
(1)该部分工程在合同内约定属于按单价计量支付的部分;
(2)该部分工作通过计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估计工程量的数量变化10%以上;
(3)计量的工作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我国标准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0.01%;
(4)数量的变化导致该项工作的施工单位成本超过1%。
8.预付款的扣还
当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扣除后续支付的预付款和已扣留的保留金两项款额后,达到中标合同价减去暂列金额后的10%时,开始从后续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回扣工程预付款。
在预付款起扣点后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本期承包商应得的金额中减去后续支付的预付款和应扣保留金后款额的25%,作为本期应扣还的预付款。
9.保留金的返还(两次返还)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将保留金的50%返还承包商。
颁发的是按合同约定分部移交工程的接收证书,则返还按分部工程价值比例计算保留金的40%。
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全部保留金返还承包商,对分部移交工程的二次返还,也为该部分剩余保留金的40%。
10.不可抗力事件后果的责任
我国标准施工合同,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点来划分不可抗力的后果责任,即以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归属,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本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以承包商投标时能否合理预见来划分风险责任的归属,即由于承包商的中标合同价内未包括不可抗力损害的风险费用,因此对不可抗力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11.NEC合同文本简介
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标准合同文本(NEC合同)。
NEC的合同系列包括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服务合同、工程设计与施工简要合同、评判人合同、定期合同和框架合同。
12.NEC履行管理模式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事项由雇主聘任的项目经理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确定。
合同争议首先提交给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评判人”,独立、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虽然也有工程师,但他的职责仅限于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不参与合同履行的全面管理,比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简单。
13.施工合同文本的核心条款(9条155款)
总则;
承包商的主要责任;
工期;
测试和缺陷;
付款;
补偿事件;
所有权;
风险和保险;
争端和合同终止。
14.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选项条款(6个不同的计价模式)
选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