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烟囱钛复合板技术规范书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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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烟囱钛复合板技术规范书初稿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机组

“上大压小”工程

烟囱钢内筒钛钢复合材料技术规范书

 

招标方: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2010年8月

 

目    录

1总则

1.1本技术条件书适用于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40米烟囱钢内筒钛钢复合材料招标。

它提出了对筒体结构材料性能、质量控制、供货和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条件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卖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条件书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卖方必须满足。

1.4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技术条件书的条文提出异议,买方将认为卖方完全接受本技术条件书的要求。

1.5本技术条件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条件书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概述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套1000MW烟气脱硫脱硫烟囱工程烟气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不设GGH加热系统。

烟囱钢内筒高240m,钢内筒直径8.5m,两台炉各用一个烟囱内筒。

钢筋混凝土外筒顶标高为233m,比钢内筒低7.0m。

烟气温度:

正常运行时,约为40-60C;事故工况,约为140-200C。

本工程烟囱钢内筒从烟道口下部导流板向上,采用爆炸-轧制钛钢复合板,烟道口以下,至基础顶面采用Q235B钢,该Q235B钢不在招标范围内。

3对材料的技术要求

3.1执行的标准

3.1.1材料的制造工艺、配料和运输执行的主要标准有:

a)《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

b)《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1-2007

c)《钛及钛合金丝》GB3623-2007

d)《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热轧厚板和钢带》GB3274-2007

e)《钛制焊接容器》JB/T4745-2002

f)《钛及钛合金复合钢板焊接技术条件》GB/T13149-1991

g)《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GB/T8180-2007

3.1.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更新或更严格的标准,卖方承诺按更高的标准执行且不变更商务价格。

当上述规范或标准对某些专用材料不适合时,可采用材料生产厂的标准。

此时,卖方应提供其所遵循的设计导则及设计和运行标准软件。

3.2钢内筒钢材要求

3.2.1钢内筒筒体材料从烟道口下部导流板向上,均采用爆炸-轧制钛-钢复合板(代号BR2),厚度有18+1.2mm、16+1.2mm、14+1.2mm三种。

具体使用部位详见卷册《烟囱钢内筒施工图》。

3.2.2钢内筒烟道接口材料采用爆炸-轧制钛-钢复合板(代号BR2),厚度16+1.2mm。

3.2.3钛-钢复合板接长采用钛贴条(TA2)焊接方案,钛贴条2.0mm厚。

3.2.4钛—钢复合板的材质要求、化学成分、质量标准和检验规则等均按照国家标准《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执行,分类按2类考虑。

3.2.5钛—钢复合板中的钛材(复材)采用TA2牌号,基材钢材采用Q235B钢,两种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以及质量标准和检验规则应分别满足下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份》GB/T3620.1-1994

《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1-1994

《碳素结构钢》GB700-88

《钛-钢复合板》  GB8547-2006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GB/T5193-2007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4698

3.2.6采用爆炸-轧制方法制成钛与普通钢结合的钛-钢复合板,复合板代号BR2;

3.3成品要求

3.3.1供货状态:

按BR2状态供应,以抛光表面交货。

包装要求见商务合同;

3.3.2复合板不平度:

按《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标准中表5的2类执行,复合板的不平整度≤15mm;

3.3.3表面粗糙度:

要求采用抛光工艺处理;

3.3.4复合板结合面积:

按《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标准中表8的2类执行,即最终产品的面积结合率>95%,单个不结合区的面积不大于60平方厘米,检验方法采用超声波;复合板的结合面积应逐张进行检验,且全面探伤。

3.3.5复合板复材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压折、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等宏观缺陷,允许有不超出复材厚度偏差之半的划伤、凹坑、压痕等缺陷;

3.3.6复材的外形尺寸逐张检查,复材的厚度检测每批次不少于二次(不能同块板材检测);

3.3.7复材的化学成份分析每批次不少于一次;

3.3.8除无特殊说明,复合板四角应切成直角,切斜应不大于其长度或宽度方向的允许偏差;

3.3.9每块成品复合板应整块形式提供,不允许拼焊;

3.3.10检验项目:

按《钛-钢复合板》(GB8547-2006)标准中9的BR2类执行,其中主要指标如下:

抗拉强度:

σb(MPa)>σB

伸长率:

δ(%)>基材或复材厚度标准中较低一方的规定值

剪切强度:

τ(MPa)≥140

弯曲角(弯曲直径为基材厚度的两倍):

内弯180°

3.3.11除外形与表面质量检验项目外,其它检测项目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提供检测结果文件。

3.4钛合金板(钛贴条)

3.4.1钛合金板(钛贴条)采用牌号TA2;

3.4.2钛板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按《钛及钛合金板材》GB/T3621-94标准执行;

4对卖方要求

4.1卖方应为具有制造符合本技术条件书要求产品的、有良好工程业绩和信誉的公司。

4.2为了确保烟囱稳定运行及使用寿命,卖方应提供一个符合本技术条件书及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

4.3.材料定尺交货

钛钢复合板:

宽度误差(0~2mm) 对角线误差(0~2mm)

      长度误差(0~3mm) 坡口角度误差(0~3°)

     总厚度误差±0.8mm复层(钛层)厚度误差(-0.12~+0.24mm)

钛贴条宽度:

误差±2mm  厚度误差:

±0.2mm

允许少量短尺交货,但短尺板出现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长尺板出现,长短尺寸应互补(只允许个别情况,并必须提前通知)。

4.4钛-钢复合板规格

4.4.1钛-钢复合板厚度有三种(基材+钛材):

18+1.2mm、16+1.2mm、14+1.2mm

4.4.2钛-钢复合板基本板宽为2.0米,部分宽度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调整,每块板长约6.70米(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工艺定),招标尺寸、数量见供货范围,详细尺寸、数量中标后由买方根据施工图提供。

4.4.3所供复合板、普通钢板应对复合板基材料和普通钢板的四边,进行机械刨边剖口处理(复合钛板坡口示意图待中标后由买方根据施工图要求提供),并对复合板复材面的四边铲除钛材,铲边宽度16毫米,误差±1毫米,钛贴条宽度误差±1毫米。

4.4.4卖方应根据施工工艺需要给买方提供焊接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由卖方根据需要提供。

同时需对工地现场的安装和焊接进行指导。

5供货范围

本工程烟囱钢内筒从烟道口下部导流板向上开始,采用爆炸-轧制钛-钢复合板,

附表1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40米烟囱项目钛钢板招标数量一览表(钢内筒部分)

序号

规格(mm)

宽×长×厚

单位

重量(吨)

备注

单重

总重

1

2000×6676×14/1.2

560

1.540

862.4

用于筒体板

2

2000×6676×16/1.2

80

1.750

140.0

用于筒体板

3

2000×6676×18/1.2

200

1.959

391.8

用于筒体板

1~3计

840

1394.2

4

钛贴条

-100*2.0

施工单位定

0.0009025

先供货80%

5

钛塞条

-30*2.0

施工单位定

0.000270

先供货80%

6

钛焊丝

Φ2

公斤

125

 

 

先供货80%

7

钛焊丝

Φ1.6

公斤

18

 

 

先供货80%

说明1:

钛钢复合板中的钛材(复材)采用牌号TA2,基材采用Q-235B钢。

说明2:

钛(TA2)的密度按4.51g/cm3计算,钢(Q235B)的密度按7.85g/cm3计算。

钛钢复合板1.2/14重量按115.312g/cm2计算,钛钢复合板1.2/16重量按131.012g/cm2计算,钛钢复合板1.2/18重量按146.712g/cm2计算。

6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6.1一般要求

6.1.1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6.1.2资料的组织结构应清晰、逻辑性要强。

资料内容应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6.1.3卖方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0天内按照买方给出的数量、详细提供尺寸全部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清单,并经买方确认。

6.2监造、检查

6.2.1材料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满足合同材料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6.2.2卖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6.2.2.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6.2.2.2卖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清单。

6.2.2.3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6.3技术资料交付

在合同签字后,买卖双方技术资料的交换,都应采用信件的形式,信件经邮政快件传递。

其它往来信息,可采用传真的方式,传真须经授权指定的人员签字。

电子邮件可以用来传递非正式的信息,重要信息经电子邮件传递后还须经传真或信件的方式加以确认。

7交货进度

交货地点: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具体供货时间见下表: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40米烟囱项目钛钢板招标数量一览表(钢内筒部分)

序号

规格(mm)

宽×长×厚

单位

重量(吨)

买方要求的交货时间

单重

总重

1

2000×6676×14/1.2

560

1.540

862.4

2010年4月15日

2

2000×6676×16/1.2

80

1.750

140.0

2010年4月15日

3

2000×6676×18/1.2

200

1.959

391.8

2010年4月15日

1~3计

840

1394.2

4

钛贴条

-100*2.0

施工单位定

0.0009025

2010年4月15日

5

钛塞条

-30*2.0

施工单位定

0.000270

2010年4月15日

6

钛焊丝

Φ2

公斤

125

 

 

2010年4月15日

7

钛焊丝

Φ1.6

公斤

18

 

 

2010年4月15日

8监造、出厂检验要求

8.1招标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

投标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且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8.2投标方应为招标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8.2.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的检验时间通知招标方。

8.2.2招标方代表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投标方与本合同设备或材料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或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8.2.3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3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告时间及时到场,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招标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验试验报告和结果。

8.4招标方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投标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8.5无论招标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或招标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6由投标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投标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招标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8.7货达目的地后,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招标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投标方责任后由投标方处理解决。

招标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投标方开箱检验,投标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如投标方人员未按规定赶赴现场,招标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招标方向投标方索赔依据。

8.8监造项目及方式表(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填写)

序号

项目内容

监造方式

备注

1

2

3

9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9.1人员技术培训

卖方应对买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卖方提供培训老师、培训安排、培训教材等。

钛板的焊接工作由买方完成,卖方提供现场焊接技术指导。

另外,卖方应为买方提供专业的焊接培训工作(不少于15人/2周)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直至合格为止,卖方应在投标时提供每个人培训人日的单价。

买卖双方无论在现场还是卖方工厂参加培训或技术指导工作,食宿等费用均应自行承担,但另一方应提供方便。

9.1.2培训计划和内容(请卖方填写)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日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9.1.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9.1.4卖方为买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9.2、现场技术服务

9.2.1钢内筒制作、安装期间,卖方应派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驻现场免费进行技术服务;

9.2.2技术服务包括:

钛焊接工艺的制定及评定,焊工培训及取证。

培训和取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由卖方免费提供,取证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9.2.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材料安全、正常投运。

卖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

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增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请卖方填写)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天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交货时派人开箱验收

2

安装现场服务

9.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9.3.1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9.3.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9.3.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9.3.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卖方要向买方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

卖方须更换不合格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9.4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9.4.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9.4.2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向买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要工序(见下表),卖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买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卖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卖方负全部责任。

安装和调试的重要工序表(请卖方填写)

序号

工序名称

工序主要内容

备注

9.4.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对处理后的产品质量负责。

9.4.4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9.4.5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应与买方协商。

9.4.6卖方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负责统一协调卖方的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并在合同材料安装过程中常驻现场。

如果卖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3天内未到现场提供服务,则每逾期一天,买方有权扣除技术服务费2000元。

9.5买方的义务

买方要配合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卖方便,但所需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9.6其他说明

买方可能将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或买方人员驻厂对重点工序进行监造。

监造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监造人员有权要求返工。

卖方对监造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0质量保证和检验

10.1质量保证:

10.1.1卖方应设法保证材料与服务、包括分包商的材料与服务应与本技术条件书一致。

10.1.2影响到材料的所有制造、加工、试验和检查操作应接受买方或其代表的监督。

10.1.3生产前,卖方应递交给买方一份将执行的检查和试验的制作顺序,以便确定买方决定是否对其作检查。

时间上应是足够充裕的,且不少于七天。

10.1.4所有对本技术条件书的偏离,必须通知买方备案。

10.1.5在买方未确认图纸前,卖方无权进行制造,除非接到买方的放弃确认通知。

10.1.6买方对图纸和数据的审查或放弃这项权利,并不解除卖方应满足本技术条件书的责任。

10.1.7卖方应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试验,并将出厂试验报告书,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买方。

10.2试验与考核项目

10.2.1买方在材料到货后,将在卖方的监督之下,按其要求的程序进行检验,并进行所有必要的试验来证实材料情况良好,且符合本技术条件书的要求。

在检验后,签收验收证书。

10.2.2对材料的工厂试验,买方有权派代表参加,卖方应在试验前一个星期通知买方。

有关买方参加的试验项目及试验进度由供需双方在签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列入合同。

10.3检验部分

所有检验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

主要包括:

包装检验、标志检验、规格尺寸的检验、数量的检验、表面质量检验、内部质量检验(拉伸试验、剪切试验、内弯试验、超声波探伤)、化学成分检验。

10.4材料复检及不合格处理

10.4.1现场材料复检主要对复合板、钛板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包括:

定尺尺寸偏差、不平度、表面光洁度及面积结合率等;

10.4.2鉴于复合板为定尺刨边和定量供料,初期供料现场无法取料对原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由监造单位在供货厂按生产批次,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卖方承担;后期可现场复检,如复检合格,检验费由买方承担,如复检不合格,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10.4.3复合板检测数量100%;

10.4.4现场检验由买方、卖方、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联合进行;

10.4.5对复检中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技术条件书的复合板、钛板将作退货、限期更换处理。

11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11.1标志:

产品除附有检查标志外,成捆或散装的产品上均应系(粘)有标签或标牌,其上注明:

11.1.1卖方名称或代号;

11.1.2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11.1.3产品批号

11.2包装、运输和贮存

11.2.1复合板采用裸装。

复材面两两相对,中间衬以防潮纸,外部用金属丝捆紧。

11.2.2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防止碰撞、受潮和活性化学品有接触。

11.2.3本次投标材料要求采用汽车运输或卖方自己认为的合理方式运输,但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均要求卖方将材料直接运到施工现场(DDP交货形式,车板交货)。

11.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与本批产品相符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11.3.1;卖方名称或代号;

11.3.2产品名称或代号;

11.3.3产品牌号(复材/基材)、规格和状态;

11.3.4产品的批号及基材批号、复材炉号;

11.3.5批重和件数;

11.3.6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11.3.7本标准编号;

11.3.8包装日期。

12分包与外购

卖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商一般不少于3家,并报各分包商的简要资质和业绩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分包商名称

设备产地

分包商国家

备注

1

2

3

4

13技术偏差表

卖方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

技术偏差表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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