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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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3.0.3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
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
关系。
3.0.4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
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
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
车库。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
关的规范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
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3.0.6所列的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车辆换算系数表3.0.6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摩托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动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5
3.0.7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8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
4设置规则
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
城市主干道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
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
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
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
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
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m;
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m。
4.1.4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
~90,
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最好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
小于150m。
4.1.7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
入口应合并为1个。
4.1.8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m~11m,单
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m~7m。
4.2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
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
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0.5m。
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不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4.2.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倒
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4.2.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
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
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
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2.4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
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和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场可按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m2
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
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可增设
1个装卸车位。
2.旅馆、饭店每100客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客房的则按
1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
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
12.0m。
4.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4.2.5宾馆、饭店、会议中心、大剧院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
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表5.0.6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4.3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
道路连接,应设置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要求。
4.3.2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
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
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
4.3.3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车道及数量,
应遵守下列规定:
1.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
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
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
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2.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
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
双车道的出入口。
4.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3.4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4.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
宜小于10.0m,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1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要求,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2.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5个。
3.当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8个。
4.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以上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
4.4.3为残疾人设置的停车位,应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
多层停车库,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4.4.4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4.4.5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2m的轮椅坡道。
4.4.6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及以上的停车场(库)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场(库)入口连接。
4.4.7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可以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但必
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
地面机械停车库必须设有不应少于总停车泊位20%候停车位的候停区,升降横移式车位在地下车库内设置不
应超过3层。
4.4.8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5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5.1建筑工程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应在基地内设置,并不得
占用城市道路。
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m。
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mm。
并应设置无障碍轮椅通道和为残疾人设置的专用停车位。
4.5.2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二种,并应符合图4.5.2的规定。
注:
图中db:
车辆间隔;
bd:
一侧停车通道宽;
Bd:
单排停车带宽;
bs:
两侧停车通道;
Bs:
双排停车带宽。
4.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表4.5.3
自行车停车面积(m2/辆)
露天
1.5—1.8
室内
1.8—2.0
路边
1.0—1.5
4.5.4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0m。
4.5.5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
设置,位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处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5.6内部工作人员自行车停车场地应与外来自行车场地分开设
置。
4.5.7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应按停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5配建指标
5.0.1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5.0.1配建指标分级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配建指标分级及适用范围表5.0.1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备注
Ⅰ
小城市
Ⅱ
中等城市
Ⅲ
大城市
5.0.2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
住宅停车位指标表5.0.2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户)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2
/
14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8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
0.8
0.6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80m2
0.3
0.2
3.0
注:
.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m2指标进行控制。
5.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5.0.3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机关行政办公楼
0.4
2.00
1.00
其他办公楼
3.00
5.0.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表5.0.4
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
8.00
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
5.00
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
10.00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6.00
5.0.5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表5.0.5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5.0.6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旅馆停车位指标表5.0.6
机动车
(停车位/每客房)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客房)
一类
0.5
二类
0.25
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它普遍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5.0.7体育场馆按表5.0.7-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7-2的规定。
体育场馆分类表5.0.7-1
类别
容量规模(座位数)
体育场
体育馆
一类
≥15000
≥4000
二类
<
15000
4000
三类
娱乐性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表5.0.7-2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一类停车位/每百座
4.0
25.00
二类停车位/每百座
三类停车位/每百座
20.00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影(剧)院停车指标表5.0.8
(停车位/每百座)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剧场、市级影剧院
5.0
25
会议中心
20
一般影剧院
5.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9的规定。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表5.0.9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4.00
5.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0的规定。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5.0.10
5.0.11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1的规定。
医院停车位指标表5.0.11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0.08
0.1
0.15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0.05
疗养院(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5.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2的规定。
学校停车位指标表5.0.12
(停车位/每百位教工)
(停车位/每百位师生)
大专院校
10
15
60.0
中学
4
8
12
70.0
小学
20.0
5.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3的规定执行。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5.0.13
机动车(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
非机动车(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
主题公园
*
城市公园
0.07
旅游区、度假村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0.14工业、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工厂、仓库区停车位指标表5.0.14
机动车(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m2用地面积)
工业厂房区
仓库区
*注:
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80%计算。
5.0.15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存在着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以及城市交通政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因此本标准中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仅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尤其大城市内的地段区位差别、不同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下的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由各城市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0.16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
域,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大型建筑工程建设
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
初步确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本标准用词说明
0.1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行中区别对待。
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