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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76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指导老师:

晏礼庆老师

学生姓名:

黄晓逸

学号:

44671212230015 

院系:

网络教育学院

专业:

行政管理 

写作批次:

2013秋

原创承诺书

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若本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黄晓逸

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目录

摘要……………………………………………………………………………I

Abstract…………………………………………………………………………Ⅱ

引言(导言\绪论)……………………………………………………………………Ⅲ

一、我国城市化和失地农民现状分析………………………………………………7

  

(一)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沿革及现状分析……………………………………7

  

(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7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8

(一)农民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 ………………………………8

(二)农民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 …………………………………8

(三)农民工没有工伤事故保险和住房保障 …………………………………9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9

(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9

   

(二)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9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10

(四)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11

参考文献……………………………………………………………………………13

 

摘要

我国目前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大量征用土地,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为此,各级组织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保障途径。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可能成为今后应对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本着灵活性、可持续性等原则,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本文分析我国城市化和失地农民现状;阐述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提出来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公平和效率

 

 

Abstract

Chinaisnowinaperiodofrapidurbanization,therapidexpansionofthecityalargescalelandacquisition,resultinginalargenumberoffarmerslosttheirland,hasbecomealarge-scalegroupsoflandlesspeasants,ledtomanysocialproblems.Tothisend,organizationsatalllevelstoactivelyexploreeffectivewaystoguaranteeplacement.Landlesspeasantssocialsecuritysystemcouldbecomethemainwayinthefuturetodealwiththeproblemoflandlesspeasants.LandlessFarmerspensionissuesconcerningthevitalinterestsoflandlesspeasants,is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thequestionofmeaning,butlandlesspeasantspensioninsurancetherearemanyproblems,therefore,itshouldbethespiritofflexibilityandsustainabilityprinciplesConstructionoflandlesspeasantsendowmentinsurancemodel,aneffectivesolutiontotheproblemoflandlesspeasantspension.ThispaperanalyzesthestatusquoofChina'surbanizationandlandlesspeasants;describesthestatusquoofChina'ssocialsecurityoflandlesspeasants;madelandlesspeasantstobuildthesocialsecuritysystem.

Keywords:

landlesspeasants;pensioninsurance;medicalinsurance;fairnessandefficiency

 

导言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唯一途径。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也进入快速扩张期。

伴随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从而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失地农民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唯一途径。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也进入快速扩张期。

伴随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从而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物质基础。

为失地农民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我国城市化和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沿革及现状分析。

 所谓“城市化”,就是指乡村人口比重逐渐降低,城镇人口比重稳步上升,居民的物质水平和生活方式逐渐向城镇性转化和强化的过程。

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强调,要把“发展小城镇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同时提出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元化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国城市化进入加速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

截至2012年底,中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2.57%,城镇人口约7.2亿,已经稍微超过世界平均值。

我国城市化率已从1978年的15.82%提高到2012年末的52.57%,年均增长1.08%。

而根据最新发布的《2012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

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预测:

到2030年,从规模上来看,城市化率达到65%以上,城市人口达10亿左右,城市数量达到1000个左右;从等级上来看,世界顶级城市1个,世界城市3-5个,国际化城市15个左右,国家级城市30-50个。

  据有关方面预计,今后我国每年将有1200万人成为城市居民,到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左右。

  

(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

  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其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国家人口发展研究战略课题组2012年9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按人口城镇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今后20年将有3亿农村人口陆续转化为城镇人口。

而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无疑会产生“失地农民”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

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数据表明,1991-2012年,我国共征地5084万亩,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年到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算上各地事实上违规占用的土地,这一数字将会更大。

因为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失地农民4100多万,如果按照每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50-300万亩的速度推算,每年大约会增加250-300万失地农民。

可以预测,到2030年我国将会有7800万左右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

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笔者以为应客观看待,不可偏颇。

  首先,应该认识到农民失地不仅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更是农民自身发展的需要。

正如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

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

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

可见,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

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顺利融入城市生活,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利益。

  其次,应该认识到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结果应该是改善农民的境况,而不是导致农民处境恶化;应该是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

我国当前的现实是,尽管农民在失地后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但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处境令人担忧。

有关调查显示,46%的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时有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说:

“农村土地纠纷正在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

当前,土地是农民参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成果、规避各种社会风险的唯一途径和最后一道安全网,土地对于农民社会保障功能一般涉及6个方面:

第一,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提供就业机会;第三,提供可供后代继承的权利;第四,提供资产增值的保障;第五,提供可直接获得的经济收益;第六,避免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

一份来自上海市的调研数据显示:

耕地面积指数与上述各种保障功能指数之间呈线性关系(见下表)。

表:

耕地面积指数与各种保障功能指数之间关系

可见,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环境下,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也为农民就业、养老、医疗、意外等提供了物质保障。

在当前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传统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失地农民家庭经济基础极为薄弱的情况下,一旦风险发生,就会给失地农民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危机,这不仅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也将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桎梏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对于因农地征用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笔者以为,现行土地征管制度存在的产权模糊、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等缺陷固然难辞其咎,然而缺失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导致部分失地农民沦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境地,才是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国家的一般社会保障之外。

1980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福利均分”的原则下,把土地分给农民,并以此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手段,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大量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和保障的土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普遍采用了下面几种安置方式。

在目前无法实现完全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前提下,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无疑离不开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群体,只有将其覆盖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才能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

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只保障城镇人口,而农民工基本被排除社会保障之外。

 

(一)农民工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对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对象并不包括进城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家属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一旦失业就只能再回到农村去。

(二)农民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 

农民工仍然沿用的是农村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医疗和养老保障模式,保障措施还是"土地"与"子女"的家庭保障,这种"土地加子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措施束缚了城市化的发展。

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被排除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增加了他们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因此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外出打工只是权宜之计,许多人最后还是又回到农村,依靠土地和子女医疗和养老。

(三)农民工没有工伤事故保险和住房保障 

   很多农民工在高危险行业和场所工作,频频发生的工伤事故常常对他们造成致命的打击,他们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有的人财两空,有的终生残疾,生活没有着落。

对于住房,农民工更是无法奢望拥有,他们没有住房公积金,银行更不会给他们提供购房贷款,他们只能租房或住在非常简陋的棚屋中,生活环境非常恶劣。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过低而且形式单一,导致大批失地农民转化为城市贫民,其结果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

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因此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

问题是农民在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造成大量失地农民沦为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弱势群体。

根据专家们的保守估计,全国大约4000万失地农民中有2000万以上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没有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系统研究,只有在浙江、山东等经济较好的部分地区推行着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用农民的土地后,必须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可是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分配不合理。

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失地农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

即便是农民得到几万元的安置补偿费用,如果没有另外的配套保障措施,用不了几年便会坐吃山空,加上农民没有受过什么技术培训,其与城市居民相比无任何就业上的优势,很快便沦落为没有任何保障的失业人口。

    城市化进程越快,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越突出,如不及时引导势必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更为严峻的是,今后每年都会有大量土地继续被征用,如不及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积累下来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这将与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背离。

因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土地为农民提供保障和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应该获得不少于土地向其提供的保障水平。

从法律角度讲,其赋予农民对土地拥有财产性质的权利。

由于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的巨大资金缺口,一并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显然不太现实。

因此,以土地换保障是解决社保资金缺口、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另外,土地的征用多为非市场行为,造成土地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夺过来,其中的大部分差额收益主要被开发商和城市政府获得。

所以,对于农征土地实行市场化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缺口的现实选择。

(二)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首要的是先分清被征用的土地是公益性用地还是商业用地。

对于公益性征地,国家负责承担大部分保障资金,当然个人也应适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对于商业用地,国家出资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和财政补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自于集体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个人出资主要来自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三方缴纳费用的比例可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摊,但个人缴纳部分应不超过一定份额。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

依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从资金监管角度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应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1、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

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

但在实际中,由于国家财力负担过重,只能分情况分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包括合理界定保障对象,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等。

    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效仿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做,即:

对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这部分人从征地后的下一个月即可以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男性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但不满50周岁的,由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但需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16-45周岁的男性、16-40周岁的女性失地农民,由政府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其余年限的费用由其自行解决(缴纳年限应根据其实际从事农村劳动的时间,按每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时间的方式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年);对于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给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当他们达到劳动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3、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

各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以及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引导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

争取尽快建立起新型医疗合作保障制度。

第一,加强失地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价值观念上宣传“效用”的功能,淡化“受益”的观念;第二,规范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等机制。

(1)加快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的立法,同时明确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保障和满足农民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2)建立以个人筹资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3)针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要制定科学严密又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

(4)对资金本着管理、监督两条线的原则,并保证合作医疗组织的财务公开和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上级相关部门也应负责合作医疗组织资金的正常运行与合理使用。

  4、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即公民接近法律的能力不应受到其它条件尤其是经济状况的影响屈此,应确保失地农民能够平等的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5、着力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首先,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

大部分的失地农民对就业缺乏市场意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失地农民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

其次,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

再次,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保证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就业弱势群体,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四)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

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普遍更多地强调养老保障,而事实上,失地农民的失业问题比养老问题更严峻,对于大部分处于劳动力年龄的失地农民来说,对就业促进更为急切。

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角落的今天,积极开拓市场化就业是解决失地劳动力的根本途径。

从理论上讲,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

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都可以视为就业。

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充分竞争市场下,只要要素价格是可以自由调整的,充分就业就是必然的。

基于这样的理论依据,应用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开出“药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完全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具体措施有:

1.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失地后的农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传统观念认为凡是住在农村,从事农业、具有农村户口的人都是农民。

失地农民在土地失去后已不再从事农业,所住地已经城市化,而且,失地农民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理应整体纳人社区或街道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管理。

对此,政府必须彻底打破城乡就业二元体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对失地农民实行优惠的就业政策和适当的政策倾斜。

2.加快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以往的政府就业服务机构,从准确意义上讲是城市就业服务机构,面对的是城市居民,局限于城市范围,而大量的失地农民就业转移是一种被动的就地转移模式,即不改变居住的身份、生产方式的转移,因此,就业服务的视野应更广、服务领域应更宽、服务手段应更注重区域性、个性化。

为此,要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就业服务。

3.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失地农民的弱势在于对新的就业岗位的认知不足,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

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政府部门应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可以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对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培训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通过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4.拓展思路就近开发就业岗位

大多数投资商征地都是开发办企业或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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