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消防安全培训(8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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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基础知识,安全隐患,安全保障,安全检查,01,基础知识,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充电模式,非车载充电机,定义,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转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包括:

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A,整流斩波控制单元(充电模块),B,采集交互终端,C,计量模块,D,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01,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02,非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03,一体式充电机,60kW,120kW,150kW,180kW,主要用于纯电动出租车充电,主要用于大巴大功率充电,纯电动出租车和大巴充电,主要用于大巴大功率充电,交流充电桩,定义,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设备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充电桩的基本构成包括:

A,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B,控制单元,C,采集交互终端,D,计量模块,交流充电桩,3.3kW和7kW优点:

节约空间、成本较低缺点:

功率较小,交流充电桩,7kW、40kW、80kW优点:

放置稳定、保护线缆缺点:

占用空间大、成本较高,交流充电桩,3.3kW和7kW优点:

节约空间、成本较低、保护线缆缺点:

功率较小,充电连接方式,连接方式AcaseAconnection将电动汽车和交流电网连接时,使用和电动汽车永久连接在一起的充电电缆和供电插头。

充电连接方式,连接方式BcaseBconnection将电动汽车和交流电网连接时,使用带有车辆插头和供电插头的独立的活动电缆。

充电连接方式,连接方式CcaseCconnection将电动汽车和交流电网连接时,使用了和供电设备永久连接在一起的充电电缆和电动汽车车辆插头。

充电连接方式,模式1充电系统使用标准的插座和插头,能量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单相交流供电,且不允许超过8A和250V。

在公共场所不应使用该充电模式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其他场所不宜使用该充电模式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

充电站类型,集中式大巴充电站,集中式乘用车充电站,充电站类型,充电站构成,充电设施标准依据,充电设施标准依据,02,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触电危险,触电危险,安全门故障,枪头无电子锁,枪头绝缘异常,充电桩无泄放回路,触电危险,无漏电保护,设备无安全门,充电过程中被外力开启无报警不断电,触电危险,车辆开关电子锁失效,充电枪手握部分和保护地之间电阻过大,触电危险,带电插拔使接触器烧坏,导致断电后接触器未能正常弹开,触电危险,设备内部有明显灼烧,封堵不严,触电危险,封堵不严,高压警示牌丢失,触电危险,线缆破损,擅自接线取电,触电危险,单车道旁建设充电桩,外部接地损坏,触电危险,充电位置为低洼地,充电位积水,风险汇总,风险汇总,起火危险,输出功率超限,无异常电池电压检测功能,无BMS故障报文处理功能,冲击电流过大,输出过流,枪头破损,线缆与功率不匹配,无故障处理机制,起火危险,无消防设施,排线凌乱,管线使用非阻燃材料,空消防箱,起火危险,无铭牌提示,起火危险,起火危险,枪头内部烧毁,接触器L2,L3烧毁失效,起火危险,枪头绝缘帽脱落,充电完成后端子温度过高,起火危险,视频监控无法全覆盖,生锈严重,起火危险,消防器材破损,检查记录缺失,起火危险,当电动汽车BMS失效时,充电设施没有启到过充保护功能,电动汽车由于出现过充,电池热失控。

(左上为五洲龙A10,左下为比亚迪唐,右为荣威550),风险汇总,风险汇总,03,安全保障,安全保障,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设计选址,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保障和处置,设计选址,设计选址,选址原则,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设计要求,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29781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NB/T33022电动汽车充电站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设计选址,设计选址,集中式充电设施,DB44/T1770电动汽车充电桩选址一般要求,分散式充电设施,SZDB29.2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自用充电设施选址要求与分散式充电设施一致。

设计选址,其他要求,建设施工,施工要求,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

建设施工,质量保证,A,使用的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性检测报告。

B,充电设施建设用线缆、盘柜、配电箱等供配电相关设备应具备国家强制产品3C认证。

C,建设施工过程现场需有工程监理对在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做好施工记录。

D,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进行自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竣工标准。

竣工验收,验收要求,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进行,确保充电设施设计建设满足第二章、第三章的要求。

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防雷安全、消防配置、监控系统等指标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竣工验收,参考标准,GB/T18487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2023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3465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GB/T3465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NB/T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JJG114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1149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上岗,自查要求,日常巡查要求,运营管理要求,安全评估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管,安全监管,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肩负起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

准入安全监管责任,市公安消防、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防雷、计量、供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安全监管,安全监管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权属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监控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与企业级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

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组织,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各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监督检查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肩负起监督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

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依据,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为督促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须对运营企业及设施管理开展自查、互查和第三方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时间安排,各安全主管部门应每季度组织开展对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进行检查,每三年完成整个管理范围内全部充电设施的摸底检查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依据安全检查结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保障和处置,公众举报机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50”、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

保障和处置,警示约谈机制,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保障和处置,会商联络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

(一),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黄色风险或橙色风险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1至3个月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

(二),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

本条所列第一种情形未能如期整改完成的;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红色风险的;在运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等造成充电设施及车辆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1至6个月的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

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三),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

本条所列第二种情形停业整顿结束后未能完成整改的;停业整顿完成后,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等再次造成充电设施及车辆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相应的充电设施。

保障和处置,问题处置机制(四),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期间的充电设施,不得享受全市统一的充电服务费优惠政策;对于责令关闭的充电设施,其运营企业自关闭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

04,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主要任务,检查充电设施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运营工作的认识。

包括对安全运营责任主体的认识和安全运营法制意识,通过对其安全运营管理的检查进行综合评定。

检查充电设施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重点是安全运营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以及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检查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现状,安全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的配备。

检查充电设施重大危险源运行状态及其控制和管理措施。

检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员工管理状况及员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技能状况。

检查充电设施主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重点是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维护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

检查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

检查充电设施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可靠性。

检查充电设施隐患整改情况。

检查依据及参考标准,检查依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章(例行安全检查)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检查依据及参考标准,参考标准,GB/T18487.1-2015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GB/T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

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

直流充电接口NB/T33001-201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8.1-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NB/T33008.2-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

交流充电桩GB/T34657.1-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一部分:

供电设施GB/T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一致性测试,检查项目,整体安全,17项,管理制度、人员配置、操作规范、定期巡查、培训教育、应急预案。

28项,电压偏差、接地可靠性、防护可靠性、绝缘可靠性、标识清晰、温度检查、SPD正常。

用电安全,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检查结果通知,安全检查流程,安全检查现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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