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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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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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
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
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
见附件1。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
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
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
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
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
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
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TSGD2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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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
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
同一制造单位
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产品基本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
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
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
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
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
能力。
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
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
本要求:
(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
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
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第十条(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
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
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
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
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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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
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
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
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
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
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制造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下述申请资
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
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__________,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
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受理)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
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
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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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
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
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
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
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产品试制)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
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
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
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
审报告。
第十九条(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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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
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
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
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
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
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
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
式三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
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
可证。
第二十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
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
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
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机关或者用户要求。
第二十三条(一般变更相关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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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
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
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
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换证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
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
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
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
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
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事项)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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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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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许可项目
类别品种(产品)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
制范围
A1
含公称直径DN≥100mm无缝钢管的全部无
缝钢管
1无缝钢管A2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
B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不含锅
炉、热交换器用无缝钢管)
材料、规
格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
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
管(必须具备生产L485、1016Χ14.6mm
产品的能力)
A2
钢管(钢级不超过L485)、低fs24{压流体输送用
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螺旋缝
埋弧焊
钢管
A3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直缝埋A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弧焊钢
管A2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
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
管
钢管(钢级不超过L415)、低压流体输
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高频直
缝焊管
A3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材料、钢
级、规格
压力
管道
管子
(金
属)2
焊接
其他焊
接钢管
属)
3
有色
金属
铝、铜、
钛、
铅、镍、
锆等有
色金属
管及其
合金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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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铸铁管B
铸造工
艺、材
料、规格
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不
小于540Mpa且公称压力大于6.4MPa的
管件
5钢制无缝管件
(包括含有缝管
坯料制管件)
不包括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
强度不小于540Mpa钢材制且公称压力大
于6.4MPa的管件之外的其他无缝管件
产品名
称、材
包括铬钼钢、双相不锈钢、标准抗拉强
度不小于540Mpa钢材制且公称压力不小
于10MPa、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钢板
制对焊管件
6钢制有缝管件
(钢板制对焊管
件)
不包括铬钼钢、不锈钢、标准抗拉强度
不小于540Mpa的钢材制且公称压力不小
于6.4MPa、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钢
板制对焊管件之外的其他无缝管件
7
有色金
属管件
铝合金
管件、
铜合金
钛合金
8锻造管件(机加
工)
B规格
9铸造管件B
A1特殊工况阀门及一般工况用阀门
特殊工
况阀门A2
不包括设计温度大于425℃且公称压力
大于10MPa的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
用阀门
阀门
(金属
壳体)
10
一般工
况阀门
不包括设计温度不小于425℃或者公称
压力大于6.4MPa的一般工况阀门
用途、产
品名称、
规格
-10-
公称压力不小于4.0MPa的蒸汽、气体、
液化气体介质安全阀
公称压力小于4.0MPa的蒸汽、气体、液
化气体介质安全阀;
各种液体介质用安全
阀
11安全阀
公称压力小于1.6MPa的无毒非易燃气体
(蒸气)及液体介质用安全阀
称、规格
法兰
12.法兰(钢制机
加工)
B1各种规格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13金属波纹膨胀
节B2
不包括公称压力不小于4.0MPa且公称直
径不小于5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之外
的其他金属波纹膨胀节
14
其他型
式金属
补偿器
套筒
补偿
器、旋
转式
器、非
织物
器、特
种补
偿器
等
器
15金属软管B规格
支承
件
16弹簧支吊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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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密封件
金属垫
片、非
片、金
属非金
属复合
垫片、
密封填
料
称
包括M36及以上高强合金钢制螺柱、螺
母的各种螺柱、螺母
密封
18
紧固件
合金钢
制M14
以上螺
柱、螺
母
不包括M36及以上高强合金钢制螺柱、
螺母的各种螺柱、螺母
特种
元件
19
元件组
合装置
减温减
压装
置、撬
装调压
装置、
井口装
置及采
油树等
20
管道小
型设备
汇管
(汇流
排)、过
滤器、
除污
器、混
合器、
缓冲器
凝气
(水)
缸、绝
缘接
头、阻
火器等
-12-
21
防腐蚀
压力管
道元件
涂敷层
防腐、
内衬防
腐蚀材
料、内
搪玻璃
等压力
管道管
子、管
件、阀
门
22工厂预制直埋
管或者保温管
(直埋夹套管及
带防腐外壳的各
种直埋保温管)
PE管A1各种规格PE管材
材A2各种规格PE管材
PE管A1各种热熔连接PE管件
件A2多角热熔焊制管件
23
PE管、
PE管件
及PE复
合管、
PE复
合管件
非金
属压
力管
道元
件24
其他非
金属及
非金属
复合压
力管道
管子、
阀门、
膨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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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铜件B
B1各种铸铁阀体
铸铁件
B2公称直径不大于500mm的阀体
材料
铸钢件B1各种铸钢件
(砂型铸
造)B2
碳素钢铸件且公称直径不大于300mm且
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
B1各种铸钢件
25
铸件
铸钢件
(精密铸
造)B2碳素钢铸钢件
A各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