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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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模板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站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仅限新增、站址变更)的申请、审批、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浦东新区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

浦东新区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 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五)《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详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道路旅客运输站;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9份材料。

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并同时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原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以下材料申请人可以承诺方式提交):

(七)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复印件;

(八)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上述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约定期限,在承诺后30日内提交。

其余材料在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时须现场一并提交。

申请“站址变更”事项时还须现场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与受理)

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向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须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规定程序(详见一网通办的办事指南)办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向本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申请“站址变更”的还须现场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同时须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承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承诺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0日),将第七条承诺约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件的送达)

审批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同时废止。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新增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原件(见附件一)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

(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复印件

(八)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增申请)(见附件三)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站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原件(见附件一)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

(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复印件

(八)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站址变更)(见附件四)

附件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注:

委托人指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现委托作为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申请企业

名称)关于申请

(申请事项名称)的事宜,并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

月日。

委托权限如下:

申请企业(公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新增申请)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5.《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市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售票员、行包员、检票员、车辆调度员、安全检查员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1.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根据不同的站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其中五级以上客运站都应当配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2.配备本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需要的网络通信、售票终端等设备,并符合联网售票的接入要求。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6.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7.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复印件;

8.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后,申请人须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在现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四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站址变更)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5.《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市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售票员、行包员、检票员、车辆调度员、安全检查员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1.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根据不同的站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其中五级以上客运站都应当配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2.配备本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需要的网络通信、售票终端等设备,并符合联网售票的接入要求。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6.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7.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复印件;

8.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1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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